董必武在土地革命时期1927-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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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10月  中央红军学校(后改为中国工农红军大学)第四期上级干部队政治委员。
1933年2月26日  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委员。旋任该委员会副主席。
1933年3月  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中共中央党校)教务长。后任副校长、校长。
1934年1月  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
1934年2月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兼临时最高法庭主席。选为最高法院院长。
1934年10月  中央纵队总卫生部卫生支队妇女队队长。
1934年12月  中央纵队总卫生部干部休养连的中共支部书记。
1935年8月  中央纵队干部团上干队政委。
1935年11月  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共中央审查肃反案件的五人委员会书记(主任)。
1936年  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裁判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