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济科技发展与国家创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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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蕴德 世界经济科技发展与国家创新立法

2009-07-29 17:41:57 来自: Zeitgeist(精神or人渣)

世界经济科技发展与国家创新立法

傅蕴德 2007年5月27日

在世界经济科技一体化的大趋势下,世界各国都在探索创新立法,以推进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加快“国家创新法”的出台,被各国摆在了重要的国家立法战略之中。在中国提倡自主创新、创建创新型国家的背景下,通过推动国家创新体系的立法工作,可以提升中国国家能力与综合国力。

当前,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国际高科技竞争日趋激烈。发达国家先声夺人,其自主创新体系配套措施完善,制度保障有力,政府宏观引导与调控能力突出,政策实践各显其能。其中,不少做法值得借鉴。世界各国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有力的法律和组织保障。在法律保障方面,法国针对本国20世纪90年代在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竞争中有所落后的状况,制定了《创新与科研法》,以解决“创新”这个核心问题。该法对推广高科技成果、给予创新企业财政与税收优惠、鼓励科技人员创建高科技企业、界定创业者法律地位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此外,政府还制定一系列配套规定和条例,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科技法律体系。美国专门制定了技术创新法、知识产权法、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等,内容涵盖技术转让、联邦政府研发经费管理、考核与激励机制等诸多领域。

发达国家大多制定了支持技术创新的专门法规,使得政府支持行为有法可依。例如美国的《技术创新法》、《技术转让法》,法国的《技术创新与科研法》,日本的《科技基本法》。美国的技术创新法始于1980年,被称为《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并经参众两院通过后实施生效。1996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改称为《1996年美国联邦技术转让法》。美国技术创新法的制订旨在促进美国的技术创新,支持国内技术转移,加强和扩大各科研机构与产业界之间在技术转让、人员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同时它对于提高各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稳定物价、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等都起着积极的作用。

2004年7月5日, 巴西国会众议院批准了《创新法》,以促进创新活动的发展与私营公司、特别是中小型企业(SMEs)的科学技术研究。《创新法》将为巴西改善技术开发和使技术市场化所需要的能力而提供法律框架。该法涉及到促进公共科学技术机构 (STI) 和企业之间合作联系的发展。它也调整源于STI与公司之间合作活动所产生的专利应用和专利谈判。《创新法》旨在鼓励产学研有机结合,并建立起一种和谐的战略伙伴关系,使科研机构和高校参与创新的全过程,以培育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改变技术成果转化滞后的被动局面,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这是巴西科技进步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依据法规,政府大多针对技术创新的特点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税收优惠、引导风险投资、支持成果转化、保护性政府采购、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

2003年潘复生等33名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尽快制定中国的国家技术创新法,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技术创新管理机制,使技术创新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2006年,全国人大代表李登海呼吁:《创新法》亟待出台。李登海指出,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创新型国家”,标志着“自主创新”理念已经成为国家产业和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成为“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出台《创新法》将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

自主创新、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已引起世界各国的政治家、经济学家、科学家、企业家和有识之士的高度关注,国际创新体系、国家创新体系、区域创新体系以及城市、产业、企业创新体系的构筑越来越受到人们和社会的关注。自主创新是一个经济、科技、社会相结合的复杂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巨系统,中国致力于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和创新型国家,加快国家在经济与科技领域的创新立法进程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