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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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
作者:刘乙律师 来自:成都刘乙律师网 日期:2010-10-27
一、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及对公式中各因素的解读
GB18667-2002在附录B--B.2 "伤残标准"中列出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C=Ct×C1×(Ih+∑Ia,i)
1、公式中各字母代表的因素
C--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用百分比(%)表示;Ih--伤残等级中最高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i--指若干个Ia之和,即Ia1+Ia2+……Ian,(i=1,2,3……n,)所以,对于上述B.2中的计算公式,也可以通俗的表达为: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2、公式中各因素的取值
C1------------------0%≤C1≤100%;
∑Ia,i--------------∑Ia,i≤10%;
a ------------------0≤Ia ≤10%;
(Ih+∑Ia,i)------(Ih+∑Ia,i)≤100%。
3、对公式中各因素的解读
(1)Ct--伤残赔偿总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排除本条第一句话规定的伤残等级因素,也可以说当伤残等级为一级时,Ct=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该数额是伤残者可能获得的最高伤残赔偿额,所以也被称作了"伤残赔偿总额"。
(2)C1--赔偿责任系数
就是损害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取100%,如双方对等责任,则取50%,如对方负主要责任且三七分责,则取70%。以此类推。
(3)Ih--伤残等级中最高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即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当一个受伤害者的伤残构成多等级伤残时,Ih取其中最高一级伤残所对应的指数。
(4)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指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即,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用百分比(%)表示,且0≤Ia≤10%。另外,还须满足:∑Ia,i≤10%,即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Ih+∑Ia,i≤100%。即, Ih+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0%。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明确规定的标准,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附加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样。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0≤Ia ≤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综合网上学者的意见,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还有待制定机关早日对Ia的标准做出统一规定。
二、简化表述
对上述公式的解读,过于繁复难懂。不如直接表述为:
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其中:
“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
(一)赔偿责任系数分别为:
完全责任100%;
主要责任90~60%;
同等责任50%;
次要责任40~20%;
轻微责任10%。
.
(二)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
一级100% 二级90% 三级80%
四级70% 五级60% 六级50%
七级40% 八级30% 九级20%
十级10%
.
(三)附加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
一级10% 二级9% 三级8%
四级7% 五级6% 六级5%
七级4% 八级3% 九级2%
十级1%
.
(四)限制条件:
1,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不得大于10%,即:附加累计的总和以1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2, “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不得大于100%,即以10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
三、举例
(一)例一
有三个伤残等级分别为六级、九级、十级,
取其最高伤残等级 六级 的赔偿指数为基本指数:50%,
将其低等级 九级 和 十级 的赔偿指数转换为附加指数分别为:2% 和 1% ,
则其三个伤残等级的“综合赔偿指数”为:50% + 2% + 1% = 53% ;
又假设:
伤残赔偿总额为:100000 元、 赔偿责任系数为主要责任,并取值为: 80%
那么:
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 100000元×80% ×53%
= ?????元。
(二)例二
肇事司机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现年32岁,属于在深圳市有固定单位、固定收入的打工人员,可以适用2004年度深圳市人均可支配收入23905.92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结合这样的案情,可以确定Ct=伤残赔偿总额=23905.92元/年×20年=478118.4元;C1=赔偿责任系数=100%(肇事司机全责);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60%(最重的残级赔偿指数,即伍级赔60%);受害人五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其余4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每处必须小于等于10%,故I=5;Ia=每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须小于等于10%,由于该规定附录B对附加指数如何确定并无明确规定,本案以受害人其余四处伤残为陆级、捌级、玖级、拾级确定分别按5%、3%、2%、1%计算,故60%+5%+3%+2%+1%=71%。综合以上情况并套用公式,可以得出受害人最后应得伤残赔偿金的总额为:(C)=478118.4元(Ct)×100%(C1)×71%〔60%(伍级伤残)+5%(陆级伤残)+3%(捌级伤残)+2%(玖级伤残)+1%(拾级伤残)=71%〕=339464元。这同样说明,受害人的伤残综合评定结果为残疾71%,即比四级伤残略高,但低于三级伤残。因此可以推断受害方提出按一级伤残,肇事方提出按伍级伤残来计算残级赔偿金都是不正确的。
四、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Ia取值的做法
GB18667-2002在附录B"伤残标准"中,虽规定了多等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步骤或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对应数值(即什么等级的Ia为多少),以及该如何浮动,也未对Ia进行举例说明其如何适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确定Ia时随意性很大,致使确定赔偿额时也颇有争议。各地、各司法机关、各鉴定机构、甚至同一单位的不同人在执行时均不一致。Ia的确定,是由各地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或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目前各地法院对Ia取值的做法有:
1、山东、浙江的部分地区
按照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Ih)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2、云南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0%,10%,9%,8%,……,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3、广东和青海的部分地区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10%,9%,8%,……,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注:一级的附加指数为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4、江苏
每增加一处伤残,即取附加指数5%。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5、江西的部分地区
多处不同的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相加得到一个伤残赔偿比例,赔偿指数相加之和大于100%时,取100%。
6、北京
由法医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直接写明附加指数、赔偿指数。
五、实际运用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将交强险保险公司一并起诉的,应当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由并列。前者为侵权纠纷性质,后者为合同纠纷性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而会聚在同一案件中,不分主、从。审判顺序是:
1,确定损失总额;
2,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行行赔付;
3,余下损失由肇事双方按责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