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六十年代党内斗争的基本范式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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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揭批李立三工会路线错误为个案
张福运/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生,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50年代初期,党和全国工会系统内开展的一场旨在肃清李立三工会错误路线的政治运动,可谓建国后的第一场党内斗争。这次党内斗争在沿承延安时期整肃模式之时,又被赋予鲜明的时代特征,因而成为五、六十年代党内斗争的缩影,并为随之展开的一系列党内斗争和群众运动提供了基本范式。
一、党内斗争的基本范式
始于1951年底的这场揭批李立三工会错误路线的政治运动,与随后的一系列党内斗争(如1953-1955年反对高、饶分裂党的活动、1959年错误批判彭德怀的"反右倾"运动)相比,从官方解释系统看虽然性质有异,但程式上如出一辙。这一程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首先,由某级党委或某部门党组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的扩大会议,以检查、总结工作的形式揭发问题。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内高层在工会工作方针问题上产生了思想分歧,形成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意见以党内分管工会工作的刘少奇和主持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工作的李立三为代表,认为国营企业内部仍然存在公私矛盾,但这种矛盾的性质属人民内部矛盾,可以而且应当用协调的方法即公私兼顾的方法加以解决。[1]另一种意见以时任东北局书记的高岗为代表,认为国营企业中公私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公私兼顾的政策不适用于国营企业。[2]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国营企业内部是否存在公私矛盾。其实,党内出现意见分歧乃至思想分野都属正常现象,并且完全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但是,由于两方在党内序列中的位次有别,故在思想交锋之初后一种意见明显受到压制,从而引起毛泽东的高度警觉。
1951年10月,毛泽东在审阅李立三就这场争论的总结报告时,尖锐地批评了李立三及其领导的全总党组,认为工会工作存在严重失误和方向性错误。随后,毛泽东指示解除李立三全总主席和党组书记的职务,成立由刘少奇直接负责的全总党组干事会。
12月初,在中央安排刘少奇到南方休假期间,李富春主持召开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进入党内斗争的第一道程序。揭发问题的方式沿袭了延安传统——"批评与自我批评"即领导、同志"帮助"与自我反省相结合。在此过程中,"帮助式"的批评及其深度与广度,既是引导揭发斗争深入开展的先决条件,也是检验和衡量每个与会者党性原则的重要指标,所以揭发者为自身利益着想,必须抛弃情面,积极帮助"受教育者"深挖错误的思想及历史根源。经过领导(一般是会议主持人)和同志们的引导与帮助,被挽救对象的思想觉悟通常会逐步提高,自我批评的程度往纵深处扩展。自我批评的深化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个人历史的逆向深化,即从现实工作中的错误出发,推及个人的历史表现及成长环境,然后触及"灵魂"深处;二是对错误的认识从特殊到一般,从感性到理性,最后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这种"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斗争模式在过去历次政治运动和思想斗争中屡试不爽,到建国初已运用到出神入化的地步。
从这次批判斗争的具体情况来看,尽管会议之初确定的基调是:"肯定成绩,纠正错误,总结经验,统一思想,改进工作",[3]但仅经过第一轮温和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就得出这样的结论: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工会工作的成绩是"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同志在全国工人阶级中的无限威信、党中央的正确方针、各地党委的具体领导"的结果;相反,工会工作的一切错误"主要是应由李立三同志负责任的".[4]
随后,党内政治高手陈伯达被派往揭批斗争的第一线,以点拨与引导斗争往纵深处扩展。于是,会议气氛急转直下,批判的调子迅速上扬。李立三被迫进行深刻反省,开始联系自己的历史,深挖思想根源,并随着会议揭发问题的不断深入,逐步提升对"错误"的理性认识程度。这些揭发材料和李立三被迫做出的违心检查,成为随后定论的基础。
与此相类似,1954年2月召开的旨在揭发高、饶分裂活动的七届四中全会、1959年8月揭批彭德怀等人"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的八届八中全会,都属于这种特殊、紧急情况下召开的扩大会议。"扩大"的范围主要限于主流意识的认同者和拥护者,以有效地孤立和打击批判、斗争对象。
其次,由中央指派的同志代表中央就揭发的问题做出结论,并报请中央批示。
通常情况下,中央或某级党组织对"错误问题"的预设,即我们常说的"基本判断",作为定论的前提和基调。而事实上,这种预设作为"引导程序"贯穿于揭批斗争的始终。当然"预设"也要与时俱进,这主要视"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而定。
1951年12月20日,李富春代表中央就工会工作方针之争做出《在工会工作问题上的分歧的结论》(以下简称《结论》)。根据李富春的讲话精神,扩大会议最后通过《关于工会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对李立三在工会问题上的"错误"盖棺定论:在工会工作的根本方针问题上犯了"狭隘的经济主义错误",在工会和党的关系问题上犯了"严重的工团主义错误",在处理具体工作的方法问题上犯了"主观主义错误";这是"严重的原则性错误","表现了社会民主党的倾向","是完全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5]
回顾新中国成立前后李立三负责全总工作期间的主要言行,就不难发现上述定论的荒谬程度。这恰恰揭示了党内斗争或群众运动中对"错误路线"定论的一般规律,即以主流意识形态为尺度,有选择性地裁剪揭批对象的只言片语,拼装在上级"预设"的框架之中,组合成"错误言行"的完美系统。
《决议》以成为正确路线样板的高岗"工会思想"[6]为依据,裁定李立三:其一,在国营企业工会工作中不是强调公私利益的一致性,而是突出公私之间矛盾;其二,离开发展生产及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孤立、片面、单纯地强调所谓分配以及个人利益和眼前利益;其三,在私营企业工会工作中忽视工人和资本家的阶级矛盾,只看到劳资协调的一面,而没有看到劳资斗争的另一面,所以李立三在工会工作方针问题上犯了"经济主义"错误。
具有讽刺意义的是,"经济主义"本来是李立三反对的错误倾向,而最终这顶帽子又落在自己头上。在1949-1951年起草的工会工作文件中,李立三反复强调在公营企业中"公私之间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并特别指出党、政、工、团都应强调这种一致性,反对"那种只注意工人眼前利益不从长远利益打算"的"经济主义"倾向。至于私营企业的工会工作,李立三始终认为"在私营企业中还存在着阶级对抗和剥削关系",并在1951年9月为全总起草《关于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工会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决议》时特别指出:私营企业中的工会要善于对资方采取"又团结又斗争"的策略,切实保护工人日常利益,"反对资方的过分剥削,反对资方违法乱纪、破坏国家经济生活的行为。"[7]
这种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甚至主观臆测、武断上纲上线的不良作风,在处理彭德怀问题上再次暴露出来,文革时期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那么,对于定论中的不实之辞,批判对象有没有申诉或反驳权呢?凡是经历过党内斗争或群众运动的同志对此都心知肚明。事实上,从进入揭发阶段伊始,"受教育者"就失去了话语权。特别是当中央对结论作出批示以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被教育者只能老老实实地接受既成事实,否则罪加一等。
1954年底饶漱石在停职反省期间,矢口否认自己以前的检讨,并要求向中央申诉冤屈。结果,"饶漱石的翻案行为把(参加1955年3月中共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们惹火了",他的问题由人民内部矛盾转化为敌我矛盾。[8]最后对饶漱石的组织处理改为同高岗一样"永远开除党籍",并于同年4月1日将其逮捕入狱。
无独有偶。1962年6月,彭德怀给中央和毛泽东写了一封要求重新审查自己问题的"八万言书",结果等来的是新一轮更严厉的批判,"一百多页信纸里面埋的是'炸弹',是反党纲领",申述是"向党发起新的进攻",是"搞篡党夺权阴谋".[9]随后,八届十中全会决定成立彭德怀专案组,进一步审查其政治思想问题。
第三步,结论或决议一般由领导人批示后,下发全党或党、政、军某一级。随后全党或某一级党委贯彻中央精神,召开批判大会,由犯错误的或犯类似错误的同志做出检讨和自我批评。
1953年1月,毛泽东批转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通过的《决议》和《结论》,将这两个文件下发到各级党委。同月,由新任全总党组书记赖若愚主持召开全总第六届执委会第二次扩大会议,会上李立三根据这两个文件精神做出进一步的深刻检讨。会议又通过专门决议,要求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及全体工会工作者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在全国工会系统中开展一场反对"经济主义"和"工团主义"的运动,以进一步肃清李立三的"错误所给予工会工作上的不良影响".[10]由于资料所限,这次肃清李立三影响的运动中受牵连者的人数目前尚无从考证,但仅从刘少奇在七届四中全会上为李立三的"错误"主动承担责任并做出自我批评一节,就可看出问题之严重性。
在批判大会上,受牵连者的检讨和自我批评大体上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过党和人民的挽救"迅速觉醒",并反戈相击。首先声称自己受到"主犯"的蒙蔽或不明真相而上当,然后猛烈揭批"主犯"的罪行,以示与之彻底划清界限,最后诚恳地表示要革新洗面、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这种揭发式的检讨最令人满意,既表明党决策的正确英明和开展党内斗争的合法性,同时验证力量"团结-批评-团结"方针的正确性,从而实现了全党新的大团结。对这类同志组织上通常会宽大为怀,对他们的错误既往不咎,甚至对其提拔重用。在揭发高、饶问题时,林彪等人断言"他们因相信高岗有毛泽东的支持而受骗,这样解释被认为是足够了。"[11]另一种情况时,有的同志在检讨和自我批评时不得要领,敞开心扉向党交心,结果因此而重新获罪。1955年3月召开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潘汉年看到一些受到高、饶影响和与其有牵连的同志纷纷作了自我批评和交待,又聆听毛主席要求大家主动向中央交心的号召后,"受了很大震动",便主动交待了抗战期间秘密会见汪精卫这一长期向组织隐瞒的事实,并承担了建国初上海市公安局"以特反特"错误的直接责任,[12]结果,潘汉年锒铛入狱。
最后,对犯错误和受牵连者进行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有三条基本依据,一是该同志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地方党组织负责人的历史渊源;二是在党内序列中的位次及其历史贡献;三是现实表现,即对错误认识的程度和现实态度,其中前一条至关重要。如果待处理者与领导人无历史纠葛,对党的贡献较大且认罪态度较好,会从轻发落,但仍然降级使用。反之,轻者开除党籍、撤消职务,重者交人民群众"专政".
对李立三的组织处理相对温和,处理程序分为三个步骤:第一,在全总党组扩大会议后首先将其调离全国总工会,但仍保留劳动部长一职。第二,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人大上,免去李立三的劳动部长职务。最后,经过一年的"冷冻"考验,确认李立三再无"翻案"的可能后,重新安排他担任中央书记处第三办公室副主任一职。至此,这场党内斗争告一段落。
总体上看,在"文革"之前特别是建国初,党基本上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来处理犯错误的同志。即便对高、饶联盟主要成员的处理,当时中央也做到了仁至义尽。在高岗自杀前,毛主席曾表示打算在其做出检讨后安排他回延安当几年地委书记,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饶漱石,中央也曾反复研究,打算保留党籍并给予出路。只是由于他后来闹翻案并随着揭发问题的深入,毛泽东才批准将其逮捕。另外,与高、饶事件有牵连者除杨帆、潘汉年因其问题"性质严重"被捕入狱外,东北的"五虎上将"和山东分局第二书记向明等人只是受到撤职处分,下放到一般单位工作。
对彭德怀以及受牵连者的处理也基本如此。尽管他"闹翻案",不服从中央决定,但鉴于他对中国革命的卓越贡献和他在党、军队中的特殊地位,毛泽东仍于1965年亲自找他谈话,派他到西南领导三线建设。这种做法,正如杨尚昆同志所说是比较成功的,既教育挽救了许多干部,也有利于党的团结。
二、党内斗争的基本特点
综合考察这次批判斗争的基调、国内外背景以及对李立三的"错误"定性的《结论》等几个方面,可以看出五六十年代党内斗争的基本特点:
其一、具有明显的苏联痕迹,只是在不同时期表现形式不同而已。50年代初期中苏关系亲密时,错误路线领导人通常会有一条"反苏"的罪状,这实际上是二三十年代党内斗争形式的延续。而50年代末中苏关系紧张以后,"修正主义"则成了人所尽知的错误路线的主要罪名。
《结论》在论证李立三错误时,大量摘抄列宁、斯大林的"语录",如列宁在1919年1月《论工会的任务》讲话和1920年《论工会,目前形势及托洛茨基同志的错误》报告,斯大林在批判托洛茨基工会问题时撰写的社论稿《我们的分歧》。这样做的目的无非在于,一方面借机表明中苏工作方针是完全一致的,另一方面力图证明李立三的观点与列宁、斯大林思想具有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李立三是反马列主义、反苏联的。
《结论》在摘录列宁、斯大林语录时,明显地断章取义。如在引用斯大林《我们的分歧》一文时,只抄录了这样一段话:"我们的分歧就在于在工人中间巩固劳动纪律的方法问题上,就在于对待已经被吸收参加恢复工业的工人群众的态度问题上,和把现在软弱的工会变成强大的、真正是产业的、能够帮助恢复我国工业的工会问题上。"其实,斯大林的本意在文章开篇即已亮明,他与托洛茨基的分歧在于"对待工人群众的两种方法:强迫方法(军事方法)和说服方法(工会方法)",托洛茨基"把军事方法搬到工会中来是错误的、有害的。"[13]显然,前者还能与李立三的"错误"勉强挂钩,而后者则相距甚远。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五十年代初为什么要特别强调中苏工作方针的一致性呢?这一方面是由于两党长期的历史渊源,更重要的,建国初期苏联是我们的榜样,而当时学习榜样几乎到了生吞活剥的地步。当苏共认为自己的国家已经消灭了阶级剥削和阶级对抗、公私矛盾不复存在时,李立三仍一味坚持工人阶级内部存在公私矛盾,并强调保护工人阶级"私"的利益,显然在与"老大哥"唱反调。
至于高岗问题浮出水面是否与斯大林的"出卖"有关,尚无确凿证据,但事件背后的苏联阴影确是不争事实。至于彭德怀的问题,两种巧合决定了他的命运。一是"庐山上书"与赫鲁晓夫在此前后大肆诋毁"大跃进"不谋而合,二是庐山会议前一个月彭德怀率"军事友好代表团"访问东欧期间与赫鲁晓夫不期而遇,并欣然接受了到莫斯科进一步交谈的邀请,这一切充分证明了国内外"修正主义"联合向党发难的事实,彭德怀也自然多了一条不可饶恕的罪状——赫鲁晓夫现代修正主义集团的支持者。
其二,"反毛泽东思想"成为错误路线领导人的必然罪状。
按照逻辑推理,"反毛泽东思想"就是反对毛主席,反对毛主席就是反党,反党就是反社会主义,所以到文革时期就生成"三反分子"的"合理"概念。
批判李立三的斗争是这种逻辑发展的开端。在论证李立三的错误时,《结论》的正文用语录开篇,不惜笔墨长篇引用毛泽东1942年在陕甘宁边区高干会议上所作《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的讲话,以此表明毛泽东早就指明了工会工作的方向,而李立三的错误恰在于没有正确执行毛泽东的既定方针。另外,《结论》在批判李立三错误观点时,有意加上一条"各顾各地把行政、支部、工会三方面分裂起来"的罪状,证明李立三的错误观点是毛泽东早已批判过的倾向。同时《结论》反复引用了毛泽东各个历史时期有关工会工作的指示,并与李立三的"错误思想"相印证,结果李立三在负责工会工作时始终"不执行毛主席的指示",是反毛主席的,也就是反党的,因此要同他斗争到底。
五六十年代,以捍卫毛泽东思想和保卫毛主席为旗帜开展党内斗争,大大增强了这种行为的合理性和可信性。由于毛泽东在民主革命时期的特殊贡献,加之建国初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顺利进展,毛主席就成了党和国家的化身、毛泽东思想的当然符号。如果毛泽东说谁错了,该打倒谁,全党和全国人民能有异议吗?正如杨尚昆同志在总结高、饶事件的教训时所说,当时"毛主席在党内的威信如日中天,他怎么看,怎么说,我都信而不疑。"[14]
其三、历史污点与现实错误的一致性。
现实中的表现必有历史根源,现在反党过去干革命也是投机,这是五六十年代开展党内斗争的逆向思维逻辑。据此,错误路线领导人的历史污点通常被扭住不放,甚至尽情放大。在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上,陈伯达就意味深长地指出:"立三同志对党的兴趣不大,过去(指1930年)他组织过领导暴动的行动委员会,他不了解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现在这个问题(指工团主义错误)上,还是与以前差不多。"[15]后来,毛泽东又对此作了的补充。1971年8月17日,毛泽东就林彪问题在武昌发表谈话时指出:"犯了大的原则的错误,犯了路线、方向错误,为首的,改也难。"并特别强调,像李立三这样犯了原则错误的领导人,始终"没有改".[16]
同理,彭德怀自打上井冈山就有"野心".另外,按照毛泽东"三分合作,七分不合作"的定论,彭德怀发动百团大战也是违背毛主席路线的个人英雄主义表现。
其四,把反路线斗争与反倾向斗争有机结合起来。
开展对李立三工会错误路线的斗争,实质上连带打击两种思潮,一是"工人至上"的倾向,二是过分照顾资产阶级利益而否定社会主义取向的倾向。由党的性质所决定,建国初期工人阶级享有崇高的政治地位和远高于普罗大众的经济利益。也因此毛泽东非常警惕"工人至上"的倾向,担心工人阶级特别是全总将凌驾于党和政府之上。对此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即50年代连续对两任全总主席李立三和赖若愚开展批判斗争。
同时,李立三也是作为资产阶级代言人遭到批判的。《决议》指出,李立三的错误之一是"没有在工人中认真地划清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界限","使得一批资产阶级走狗得以钻进工会里面,从而篡夺一些工会的领导权".[17]联系随后党的新动向,这一点即可一目了然。1952年秋,毛泽东开始修正《共同纲领》确立的"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经济工作总方针,随之在中央书记处会议上公开提出消灭资产阶级,这与半年前批判李立三"忽视工人和资本家的矛盾"问题,可以说是前呼后应。由此可见,批判李立三实质上是为公开提出消灭资产阶级制造舆论声势,借以察看党内反应。
后来,庐山会议上开展"反右倾"斗争,其主旨是维护"三面红旗",反对"砍旗"的新动向。
注释:[1]《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3-99页;《李立三赖若愚论工会》,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第157页。
[2]金冲及:《刘少奇传》,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735页。
[3]《建国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上册),工人出版社1989年版,第84页。
[4]《建国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上册),工人出版社1989年版,第85-86页。
[5]《建国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上册),工人出版社1989年版,第86-91页。
[6]1951年4月高岗为与李立三论争而撰写的《论公营工厂中行政与工会立场的一致性》一文,参见金冲及:《刘少奇传》,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734-736页。
[6]《建国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上册),工人出版社1989年版,第86-87页。
[7]《李立三赖若愚论工会》,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第153-154页。
[8]杨尚昆:《回忆高饶事件》,《新华文摘》,2001年第6期,第128页。
[9]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3页。
[10]《建国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上册),工人出版社1989年版,第136页。
[11]费正清:《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56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页。
[12]杨尚昆:《回忆高饶事件》,《新华文摘》,2001年第6期,第128-129页。
[13]《斯大林全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6-8页。
[14]杨尚昆:《回忆高饶事件》,《新华文摘》,2001年第6期,第131页。
[15]《五十年代关于工会理论问题的争论和对李立三赖若愚的错误批判》,《北京党史研究》,1993年第4期。
[16]汪东兴:《毛泽东与林彪反革命集团的斗争》,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第93页。
[17]《建国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上册),工人出版社1989年版,第87页。
《世纪中国》(http://www.cc.org.cn/)上网日期2003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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