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QQ相约自杀 腾讯违法违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1:57:12

 

12月4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大学生利用腾讯QQ网络相约自杀的民事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腾讯被判承担10%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多次在不同的Q 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长期公开告示自杀邀请,被告腾讯公司也一直未对这种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致使范某与被告张某相约并实施自杀。两被告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人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在事发之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腾讯得到了任何人的“通知”,因此,腾讯在法律上不应该具有可责性。也有人认为,QQ本身属于即时信息沟通工具,在网民相互的通讯过程中,网络服务商仅为网民提供网络沟通平台,其本身没有义务、更没有权力对网民之间的沟通进行审查。网民之间的信息传递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网络服务商不能对聊天记录进行即时监控,在技术上也无法对多达数亿的腾讯用户进行随时检查。“如果是打电话相约自杀呢,把移动、联通和电信的责任也算进去?”
        这些看似质疑的声音,乍看都很有道理,而且占据着某些网站新闻留言的上风。但仔细想来,新通讯手段毕竟不同于旧手段,它有能力发现并有责任处理有害信息。QQ能够检测出用户电脑上的360安全卫士,莫非不能监看诸如“自杀”之类的关键词?稍有互联网常识的人都知道,如果QQ数据库设置“自杀”的关键词,任何的相关信息都难逃QQ的眼睛,因此说“技术上无法对多达数亿的腾讯用户进行随时检查”无疑是睁眼说瞎话。说“在事发之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腾讯得到了任何人的‘通知’”,也充分证明QQ违法违背道德信息监管不力,其目的不仅仅是为腾讯开脱罪责,更是对那些存有侥幸心理的人的煽动和纵容。
        还有人质疑,如此的判决是鼓励QQ监看用户隐私,干涉了“通信自由”,这样的说法未免以偏概全,有失偏颇。纵观世界各国对互联网的管理,“通信自由”显然要让位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德。很显然,本案例中我们要求监看的信息涉及公共安全。这样的信息在互联网上肆意传播,自由泛滥,是对公共利益的严重侵害,同样也是对社会公德底线的挑战。对于涉世未深的互联网用户,显然具有很强的不良诱导,本案中的悲剧发生便是例证。
       作为互联网新媒介,不仅要遵纪守法,以积极的行动去避免违法,更应当用于承担起社会道义,坚决抵制违反社会公德信息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