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烈山:杨佳袭警案若不异地公开审理恐难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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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view.QQ.com  2008年07月21日09:56   珠江晚报  鄢烈山我要评论(1151)
鄢烈山 著名杂文家
据报道,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已于7月17日对闸北袭警案被告人杨佳提起公诉,指控方认为杨佳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可是,现在此案如何审理已经被疑云笼罩。
新华社电讯说,上海市律师协会19日表示,闸北袭警案被告人杨佳已聘请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谢晋两位律师担任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然而,早有人撰文指出,上海律师谢有明是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与闸北警方属同一"老板",其身份的独立公正性不能被公众信任。之前杨佳书面委托母亲为自己聘请律师,两位律师赴北京会见了杨佳母亲,杨佳见到母亲亲笔签署聘请两位律师的书面材料后即签名表示同意。但据《京华时报》报道,杨母王静在案发当天被警方带走?家属就再也联系不上她;有消息说王静被带至上海"协助调查",多名记者向上海警方核实,对方均保持沉默。在杨佳母亲行踪成谜的情境中,受杨佳父亲委托、从北京赶到上海的律师熊烈锁等二人前往看守所申请会见杨佳不果……有法学教师在7月17日《新京报》撰文批评"杨佳律师悬疑不利于公正审判"。但是,这样选定的律师只能增加更多悬疑。
也是7月17日,《中国青年报》发表文章《损害公安机关形象算不算诽谤罪》,从法理专业角度质疑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苏州男子郏啸寅虚构杨佳因被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打伤生殖器、丧失生育能力而报复袭警的网文,以其"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46条,涉嫌诽谤罪"批准逮捕。我奇怪的是,假定郏某果然有罪,为什么不是由江苏警方和检方出击,而要有劳上海警方与检方越境捕人呢?维持社会秩序和公正,难道不也是江苏方面的责任吗?
值得重视的是,几乎所有关于杨佳案的报道,都说杨佳是个规则意识与法律意识很强的青年,连乱扔垃圾、抄近路的不良习惯都不能容忍。这样一个青年,在派出所接受讯问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令他产生讨不到"说法"宁可同归于尽的忿恨?众多记者在新闻发布会现场及事后要求查看杨佳接受讯问5个多小时的录像,均遭到拒绝。如果没有公开审理,单凭控方说他没有受到人身侵犯的一面之辞,岂能服众?
更不应忽视的是,作为在首都发行量最大的报纸《北京晚报》,已毫不含糊地就此案发表了两篇批评上海警方的评论。一篇是《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反面例证》,在论及"一辆自行车引发的血案"的"经验教训"时说:这次,上海警方碰上"不放弃、不抛弃"的精神偏执型青年杨佳,这种多少有些缺陷的性格用在好的方面或许可能成为许三多,相反的话,就变成杨佳式的社会悲剧。用"许三多"的来比拟杨佳,其中的惋惜之情是不言自明的。另一篇《上海袭警案:上海警方两次赴京调解未果的教训》指出,应当说,作为一个公民的杨佳,直到行凶报复杀人袭警之前,还是先"礼"后凶的,正常行使了一个公民所拥有的权利;问题是,从去年10月5日遭查到今年7月1日行凶,杨佳从一个守法公民到一个犯罪嫌疑人,这中间经过警方两次赴京调解,事情的结果为何丝毫没有向好的方面发展,"迫使"一个公民作出最坏的选择?
鉴于这样的舆情,杨佳袭警案就应该在上海、北京之外的第三地公开审理,而不管是否如报道所言杨佳之父已提出异地公开审理的要求。杨佳的变态折射了社会的变态,"从重从快"处死杨佳不仅不能"平民愤",反而会"添民疑",对上海警方和司法界造成第二次伤害。奥运会开幕在即,从快处死杨佳以振奋上海警方士气,只是个别人的天真之想,与法治时代"慎杀"原则和程序公正的要求相悖,蛮干而遭天下非议效果就会适得其反。"华南虎照"事件殷鉴不远,关系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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