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案例分析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02:22:19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三)     某物业管理公司为了弥补经营的亏损,多次擅自提高“宇宙花园”住宅小区业主的水电费,对此,部分业主表示不满,并拒交水电费。为了加强管理,物业管理公司采购了一批新的IC卡水、电表,要求小区业主每户出资500元将原来的水、电表替换掉,此举遭到大部分业主的反对。于是物业管理公司对拒不交钱换表的业主停止送水、送电,并对拒交水电费的业主给予罚款处理。小区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义愤填膺,强烈要求更换物业管理公司。部分业主通过联名签字同意,请了另外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来到小区,但原物业管理公司以其与开发商有委托管理合同为由拒绝交出管理权。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院。
试析: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的做法各有什么不对之处?为什么?


1、 物业管理公司的不对之处及分析
① 擅自提高水、电费不对。水、电费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定价,由水、电管理部门
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公司只是代收,不能擅自提价;
② 向业主收取500元的水、电表设备费不对。按规定,开发商必须将每户业主的
水、电表设备的费用打入房价中。物业管理公司要更换水、电表应与开发公司协商,而不能强行向业主收取费用;
    ③对业主停水、停电的做法不对。只有水、电管理部门才有权对用户进行停水、停电的处理权。
    ④给业主给予罚款处理的做法不对。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国家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才有处罚的决定权或执行权。
⑤以其与开发商有委托管理合同为由拒绝交出管理权的做法,理由不成立。在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委托权就属于业主大会及其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权续聘或解聘由开发商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
2、业主的不对之处及分析:
①部分业主拒交水电费的做法不对。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有意见,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甚至诉讼等形式解决,在问题未解决之前,不能拒交水电费。
②部分业主通过联合签名去聘请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不对。业主有权对原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审查、批评,如果对该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按照特定程序选聘、解聘,但是这种权利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业主委员会来行使。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的代表,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部分业主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解聘或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在没有业主委员会或经过业主委员会的情形下所做出的决定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