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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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2-27  浏览次数:10375

事项名称:房屋登记
事项依据: 《物权法》
办理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30个工作日,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1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抵押权、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办理部门: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办理全市范围内军队房屋、武装警察部队房屋、保密房屋、部级干部房改房、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登记;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办理其他类房屋登记。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具体程序详见《房屋登记规范(试行)》(京建权[2008]827号)

(一)受理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初始登记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

4、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变更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6、注销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权设立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4、抵押权变更提交:房屋他项权证、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5、抵押权转移提交: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6、抵押权注销提交:房屋他项权证、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地役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地役权设立提交:房屋所有权、地役权合同;

4、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提交:地役权登记证明、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更正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异议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提交: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5、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提交: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7、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提交: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初始登记提交: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5、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变更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补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应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详见《房屋登记规范(试行)》(京建权[2008]827号)

(三)决定
标准:
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详见《房屋登记规范(试行)》(京建权[2008]827号)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记载于登记簿,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
对不符合标准的,制作《不予登记决定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登记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时限:详见《房屋登记规范(试行)》(京建权[2008]8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