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下跪逐出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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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下跪逐出社会生活

刘洪波   2010年12月03日       湖南娄底的教师下跪道歉事件,澄清了“官二代”传闻。《中国青年报》的报道表明事情是教师谭胜军为了感动学生而主动下跪,而与谭老师发生冲突的学生则表示“老师应该列入服务行业,学生是上帝,是来享受服务的”。

  没有被迫、“官二代”这些令人义愤的因素牵扯,事件可以得到更加理性的对待。但教师下跪仍然是一个严重的事情。“教师是服务行业,学生是享受服务的上帝”,更是提出了教育的社会定位的大问题。

  可以反向思考。如果是学生向老师下跪,舆论将怎样看待?是觉得以下跪来表示尊敬可以理解,还是认为摧折了学生的人格?老师向学生下跪,即使作为一种感化的形式,难道可以被接受?


  

  再来看教育是否服务行业的问题。义务教育,是一种国家服务,同时也是一种国家权力,不属纯粹的服务业。高中、大学等收费教育,未列入义务教育,应属社会服务,但也有特殊性,教师处于主导地位。例如,大学讲要“教授治校”,而不是讲“学生治校”,高中阶段的师生关系,教师的主导性更加重要。

  相比于一般的服务行业,教育的特性还在于它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里,管理施之于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而不像一般商业服务机构那样,管理只施之于服务人员,而基本不施于顾客。这就是说,学生并非上帝般的顾客,而是被管理的一员。何况,哪怕在商业服务机构,顾客也并非所有愿望都应该得到实现,而只能实现在正常商业规则内的愿望。

  还有一种与服务有关的认识误区。所谓“顾客是上帝”,并不意味着享受服务的人真的拥有像上帝一样任何发落服务人员的权利。提供优质服务,并不给予顾客以侮辱服务人员人格的特权,无理的消费行为应当受到制止。商业竞争使商家产生“顾客是上帝”的服务理念,但服务双方本质上是平等契约关系。


  

  学校应有校规进行管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般不能受到开除处理。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建立从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到开除的过失处罚制度。学生在课堂上下棋,被批评后与老师扭打,将老师压在地上,随后又不作出有诚意的反省,理当受到校规处罚。我们且不谈捍卫师道,仅仅从基本的学校管理秩序而言,都应当促使学生认识其错误。


  

  值得思考的是下跪作为一种社会交往手段,仍然被不时采用。这里是教师向学生下跪,还有学生向老师下跪,例如重庆某学校毕业礼;也有服务人员被恶棍顾客强迫下跪,还有平民向官员下跪。所有的下跪行为,虽有主动被动,都有一种“隆重”色彩,一种“顶级”意味,表示道歉、认错、感恩、致敬的无以复加。

  毫无疑问,下跪是一种包含人格屈服特征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社会交往中不时出现,既显示了对人格的一种功能性使用,也显示了对人格功能性使用的接受。人格,作为一种不可让度、不可侮辱、不可让度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当我们说,如果能感化学生,老师下跪也无妨时,注意的也是人格屈服带来的效用,而忽略了人格的完整意义。

  在一个人格尊严不被充分认识的社会,人们可以接受带来用处的人格伤害,甚至不以为伤害,人们对人格伤害不再敏感,在人格的功利性使用与对这种使用的接受中,人格尊严变得可有可无,人格不过“最贵的筹码”,一旦需要可以随时出手。当人们都这样来看待人格尊严时,就不仅可以为了自己的愤怒而索取他人的人格尊严,也可以出让自己的人格尊严去达成目的,人格尊严成了待价而沽中拥有最高价码的一件商品。

  把下跪从社会交往中驱逐出去,让人格不具备“交易功能”,对建立普遍的人格尊重和人格自重是必要的。

                                      20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