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警惕第二个“诽谤官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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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警惕第二个“诽谤官员罪”

2009年12月05日08:00京华时报 王琳我要评论(23) 字号:T|T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自“灵宝帖案”以来,讨论批评政府官员的公民是否构成“诽谤罪”似乎有些多余。经过一轮又一轮的网络舆情洗礼,如今就算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也多半知道,刑法上并没有“诽谤政府罪”,也没有“诽谤官员罪”。而个人(包括官员)若认为有人对自己构成了“诽谤”,可以向法院递交自诉状。刑法上的“诽谤罪”是“以自诉为原则,以公诉为例外”。所谓例外,只有那些“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罪才能提起公诉。

与“灵宝帖案”等著名的诽谤公案不同的是,近来发生的几起颇具影响的网络言论大案,都不再被归入“诽谤罪”,而是改由“诬告陷害罪”来承担追究网民刑责的由头。福建网民游精佑、范燕琼、吴华英诬告陷害案所引发的舆论激荡还在持续,在网上实名举报阜新市政法委副书记吸毒淫乱的上官宏祥,近日也被阜新警方以涉嫌诬告陷害刑事拘留。

从“杀伤力”上看,“诬告陷害罪”远甚于“诽谤罪”。后者是自诉为主,前者完全是公诉案件;后者的处刑只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档,前者有两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正因为如此,“诬告陷害罪”让公权力的介入在形式上具备了合法性,只要侦查机关认为举报人具有“诬告陷害”的嫌疑,即可大举“跨省追捕”。上官宏祥正是在北京市一家宾馆内被警方带走的。面对以涉嫌“诬告陷害罪”为由的抓捕,舆论从程序上已无法用“公权私用”来质疑。

在刑法上,“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这其中,“捏造事实”是前提要件。上官宏祥在网上实名举报阜新市政法委副书记吸毒淫乱,并声称有多份证据在手。警方在对举报人立案之前,理应先核实网络举报的内容是否属于“捏造事实”。媒体此前曾报道,阜新警方的调查显示,上官宏祥“纯属造谣”,而被举报者于洋则称,并未受到调查。鉴于政法委正是公安部门的领导机构,被举报人的特殊身份决定了阜新当地警方很难保证调查的中立。由更高层级的纪检部门或警方来调查被举报人是否存在“吸毒淫乱”行为,当更为合适,也更易为公众所接受。

再者,“诬告陷害”还以“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必备要件,而无论是“吸毒”还是“淫乱”,都只是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换言之,仅举报他人吸毒淫乱是无法“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即便“吸毒淫乱”之说不实,只要举报者的意图是促进公安部门调查真相,“诬告陷害罪”同样不能成立。刑法上规定了“诬告陷害罪”的各项犯罪要件之后,还特别强调“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诬告陷害罪”的规定。在现行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举报人“错告”的比例并不少见,若“错告”就要承担“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追究,还能指望公众有举报热情吗?

公安司法机关是得注意了,别让“诬告陷害”成为第二个“诽谤官员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