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的交战规则 - Qzone日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19:31:46

专属经济区的交战规则

 

今年以来,围绕美国航母进入黄海和南海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美国航母是否有权进入中国专属经济区?

美国方面认为,中国12海里领海以外的任何海域都可以自由航行,中国无权干预。中国方面的观点比较混乱,大致分为三类:一是海洋主权说。认为南海、东海和黄海是中国的传统海域,中国在这些海域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捍卫国家的海洋主权,事关中国的核心利益,对于美国军舰进入上述海域中国表示反对和抗议,如果美国执意进入,中国有权采取军事行动进行反击。二是国家管辖说。认为中国有权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进行管辖,外国军舰和军用飞机如果进入这些区域,应该提前申请和报批,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这些区域。三是无害通行说。认为中国领海以外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覆水域,外国舰艇和军用飞机可以无害通行,但不得停留下来进行海洋调查、军事演习、海上作战等危及中国安全的军事行动,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中国将武装驱离。

中美各执一词,孰是孰非,莫衷一是。从七月份开始,中国针对美国航母进黄海先后发表了十次抗议和声明,结果美国航母还是大摇大摆地来了,还搞得很热闹。演习结束之后,美国参联会主席马伦上将得意洋洋地宣称,今后还要常来黄海进行军演!为了表示向中国挑战,华盛顿号航母战斗群在结束了美韩黄海军演之后,马不停蹄赶往琉球群岛,参加今天开始的美日联合军演。这是几十年来美日之间最大规模的一次军演,也是第一次专门针对中国和钓鱼岛问题的军演,来势凶猛,令人震撼,万里长城的根基在颤抖!

美国航母是否有权进入黄海、东海和南海军演,真的来了我们应该怎么办?这是个很严肃的国际海洋和海战法律问题,是中美外交和军事磋商机制的问题,不是任凭媒体炒作的一个很好玩儿的话题,也不是某些冒牌儿专家瞎侃的话题,更不是凭借民意、舆论和爱国热情去判断是非曲直的问题,如果不进行梳理和规范,这样下去迟早会出事的!

    1993年和1994年,我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代表赴瑞士日内瓦和意大利参加国际海战法专家圆桌会议,会议讨论并通过了《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的国际法》,希望在此基础上制定一部类似于《海洋法公约》那样的《海战法公约》。《海洋法公约》只适用于和平时期,无法约束战争行动,对于新海洋秩序以及信息化武器装备投入战场之后所出现的复杂情况更没有约束力,因此,这次会议对于探讨新形势下国际海上交战规则等还是有重要意义的。1995年,由解放军出版社出版了我撰写的《海战法概论》。这本书很厚,是一本学术专著,有54万字,此处只节选有关专属经济区的部分论述,以供大家研究时参考。

 

    专属经济区的交战规则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现代海洋法的一个新概念,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该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既非公海又非领海,是自成一类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区域,属于国家管辖水域。国家管辖水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国家对于这些区域的权力仅限于经济开发和有限的管辖权力,在军舰和飞机的航行和飞越方面应视为公海性质,在作为海上作战区域时应对沿岸国的利益进行优先考虑。

根据公约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享有管辖权,并具有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在行使此项权利时,须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专属经济区不同于公海,它是受国家管辖和支配的海域,沿海国对该区域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并在其他一些方面享有管辖权,从而限制了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的活动。专属经济区也不同于领海,它不属于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的主权仅及于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而不包括其他方面,因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一些自由。

关于专属经济区在战时的性质问题一直存在争论,它究竟享有何种法律地位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没有明确规定。由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做出新的规定,所以在序言中声明,“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规则和原则为依据”。中立国和交战国在专属经济区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仅依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和第59条不可能解释清楚,道理很简单,新海洋法中并不包括战争法内容。假定上述两个条款适用,在专属经济区内发动战争的权利,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公开的声明,或者至少说是与航行自由有关的对海洋的利用。当然,沿岸国的这些权利是合乎情理的,航行权和飞越权应该得到维护,但是,交战国同样也享有类似权利。交战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行动,不得干涉沿岸国的主权权利,即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以及建设人工岛和各种设施的权利。不能仅仅为了战时禁运原则和封锁问题,而忽视了公海自由原则。中立国和其他国家在武装冲突中所拥有的权利和非冲突状态下所享有的权利是不同的,比如关于交战国和中立国在公海上行使的战时交战权从来都不可能象平时那样标准和规范。

    应当指出的是,在专属经济区问题上扩大中立国权利在政策和观念上可能是很危险的,因为中立国可以自行决定用各种手段来维护其中立。问题是,弱小的沿岸国如何能够巡视其200海里的经济区,危险性就在于它将不可避免地卷入到冲突中去,因为交战各方不会放弃在这些海域的作战活动。例如,战时禁运原则的实施等。专属经济区的中立化只是在有限战争中,而且敌对各方又都限制在各交战国的领海之内的时候才可行。对于周边有许多沿岸国的狭窄海域来说,专属经济区的中立化是难以实施的。假设所有地中海国家都宣布自己的专属经济区,那么,除去非常狭窄的三角地带以外,整个地中海都将变成沿岸国的专属经济区和非军事化地带。这意味着不仅地中海各国的海军几乎都将无权进行海上作战活动,而且第三国也不可能派遣其海军兵力进入这一海域援助受到攻击的国家。那样,《联合国宪章》中所阐明的集体自卫权就难以行使。

尽管从原则上来看,专属经济区并不影响交战国的权利,但实际上,专属经济区的领土化趋势将会变得令人难以预料。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是对沿岸国有重要经济利益和义务的区域,交战国在这些区域进行敌对行动,就很可能中止或破坏沿岸国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交战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发生敌对行动,除尊重沿岸国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外,也应遵守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义务。

    关于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布雷的问题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有人认为应该禁止在沿岸中立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布设水雷,但是,多数代表认为,既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交战国实施敌对行为方面和公海的性质是一样的,就不应该禁止在这些区域的布雷。由于布雷势必危及中立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合法活动,因此一致同意如果在上述区域布雷,布雷国有义务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以减少对沿岸中立国在这些区域进行经济资源开发和运用的影响。如果交战国在沿岸中立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布雷应通知该中立国,这一点非常重要。此外,不得危及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设备。交战国在上述区域内作战时,应尽量避免影响中立国对经济资源的开发和运用,当然这也是相对的,即交战国对敌人采取敌对行动的权利,应该与中立国开发和运用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经济资源权利寻求一种平衡。尤其受关注的是布雷的规模和类型,所以,应该对布雷的时间和持续时间、布雷和扫雷的方法、接近上述区域内各种设施和设备的途径等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海上作战区域的划定

    作战区域或战区是指允许采取军事行动的地区,冲突各方的军事行动只限于在作战区域内进行。战争区域通常包括冲突中各方以国界为限的领土,公海以及公海以上的空域及海底区域和专属经济区。国家领土包括陆地领土,河流及其内陆湖泊,沿海水域及其领海,以及上述领域以上的空域。一个国家的领空与外层空间的划分界线由现存的物理环境所决定,对空气密度的要求应能满足卫星运行轨道的最低要求。根据现行规定,卫星的最低飞行高度为距地面约 80--110公里。

    海上武装冲突法的应用范围,也就是海战行动的作战空间,或称海战场和海上作战区域,它包括海军可接近的冲突各方的领土、内水、领海、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公海,以及这些陆地和海域的上空空域。沿海国和群岛国在其内水、群岛水域及领海内可行使全部主权,然而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只有一定的权利。关于专属经济区,沿岸国主权仅及于特定的经济管理权。沿岸国不能对专属经济区进行主权性质的控制,应保证其他国家海上航行和上空飞行的自由,及其他国际性应用的自由,并允许交战双方在一中立国的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敌对行为。但并不可以在中立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进行所有的敌对行动。专属经济区不属于公海,但第三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自由、飞行自由和其它一些自由权利。因此作为海战原则,可以假定中立国和非交战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属于公海,但作战时应对沿海国和群岛国的权利优先予以考虑。

    公海包括不属于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和群岛水域的所有海域,公海也包括中立国和非交战国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关于公海的使用问题,海战法专家会议上代表们强调,不能接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8和301条的规定,因为它规定“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不符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这实际上就是禁止在公海作战。如果连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内的具有公海意义的海域都不允许进行海上作战的话,那只有在领海和群岛水域作战,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是与公海自由原则相违背的。

    从各国实践来看,海战和海上武装冲突不仅在领海,而且在各种海域都进行过作战,例如:在阿以冲突中,战争一般限制在领海和内水中。1967年,埃及冥河导弹击沉以色列埃拉特号驱逐舰,埃及声称埃拉特号已经进入其领海。越南战争期间,海军作战限于南越的毗连区内,北部湾事件后延伸到北越的领海。1971年印巴战争持续了一段时间,但是海军的活动没有区域限制。在福克兰/马尔维纳斯群岛冲突中,敌对行动限制在群岛周围200海里的军事禁区以内。由于英国声明在上述禁区以外,为对抗阿军威胁,保留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力,所以在200海里以外击沉了阿根廷贝尔格拉诺将军号巡洋舰,这一举动被认为符合《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行使自卫措施是合法的。两伊战争中的海军作战几乎全部限制在海湾地区,尽管这是根据当时军事形势进行的实际行动,而不是慎重考虑的法律规定。

    因此,各国惯例证明这样一个倾向:海军作战行动限制在靠近交战国海岸的海域和在其领海内进行。这种实践是否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或属于优先考虑的问题,如交战国限制其海军作战能力等值得研究。

 

 201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