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处理:也谈中秋月饼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11:15:40
 中秋,是中国传统的节日,每年这个时候,很多单位,都或多或少的给员工发放些过节费或月饼等礼品,个别效益好的单位,发放的过节费甚至超过员工当月工资。员工拿到礼品与过节费高兴之余,急坏了有些单位的财务人员。礼品和现金是发出去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交税?成为本月月末许多财务人员关注的话题。

  一、 财务处理。

  1、 过节费,不属于福利费核算的范围,应作为工资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等都不属于职工费核算的范围。

  同时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据此,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过节费,无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也就是说,无论是发钱,还是发物,都应列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再计入职工福利费。

  2、发放的非货币补助,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即企业购入月饼水果等礼品,发放给企业员工,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计算交纳增值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职工工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节日补助)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节日补助)

     贷:银行存款

  二、 税务处理

  1、 企业所得税,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 个人所得税,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发放的过节费属于职工取得的现金或实物,属于个人所得,应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