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垄断性贪污腐败的关键是政府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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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要闻 发布日期 :2006-10-30 文章作者: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王建明上周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上发表演讲称,目前中国的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业特点越来越明显,大量的贪污贿赂犯罪集中发生在公共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资源短缺、垄断程度高、市场竞争激烈的行业和部门。
或者我们可以称之为“垄断性贪腐”。可以说,垄断和贪污贿赂有一种天然的联系,因为垄断必然造成权力的集中,人为扭曲资源供给,制造稀缺,这无疑给贪腐提供了寻租空间。
中国的情况尤为特殊一些。诸如电力、通讯、公用事业、交通、教育、金融等部门,或多或少带有鲜明的行政性垄断色彩,是权力与市场结合的产物。这种垄断因行政权力的介入,而具有了一般市场性垄断所不具有的能力,比如说行政审批权力与市场话语权的双重独占性。行政权力本身对垄断负有规制责任,但是当行政权力市场化之后,这种规制也荡然无存,权力一旦缺乏监督和制约,贪腐的发生又怎么可以避免?
针对垄断性贪腐的特点,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当然是必要的,不过,深入分析腐败原因,从根源上预防腐败具有更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垄断性贪腐的治本之策在于打破垄断,但这一“药方”在中国仍需考虑其特殊的产生原因。
一般来说,市场性垄断可以通过公平市场准入,允许更多市场进入者,并制定一套对垄断行为的规制性政策来实现。承担这一使命的是政府职能部门。但现实的状况是,希望通过市场手段破解垄断是一件困难的事。原因在于,某些行政力量已经与垄断结盟,一些特殊利益集团因此形成,这使得垄断带有一种天然的自我强化能力。或者说,行政权力本身受益于垄断,并无动力推动市场开放,更没有能力扮演一个公平的市场规制者的角色。
行政性垄断的症结在于行政权力市场化,因而,关键仍在于让行政权力退出市场,在经济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的同时,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体制的变革需要跟上这一进程,换句话说,政府需要通过自我革命,通过对自我权力的限制和合理界定,实现从权力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同时,我们认为,应该警惕某些经济运行主管、监管部门本身权力进一步集中可能带来的垄断性贪腐。在这一轮宏观调控中,一些政府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过各种途径,包括部门立法的方式,扩大自身权力边界,增强其话事权和决策权力,甚至争夺项目审批权和行业主管权,致使权力向少数部门倾斜。一旦形成新的垄断,也难免成为新的贪污贿赂滋生的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