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大鸣:不要让拆迁成利益搏杀的火药桶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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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9月01日 09:55凤凰网财经 朱大鸣 工商管理博士,中国资深财经、地产评论家

央视近期报道称,没想到开发商为了囤地,竟然打起了拆迁户的主意,暗地里鼓励这些钉子户不要搬走。但“狐狸再狡猾也斗不过好猎手”,只要政府秉公执法、精准打击,开发商伎俩再多也是枉然。关键是,地方政府愿意不愿意出手。其实,在土地成为当今中国财富最大的形式之后,早已经成为各方博弈的焦点,开发商与拆迁户有勾结,而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各个利益相关者,何尝不是时而团结一致,时而决裂对簿公堂呢?这在一系列博弈的背后,究竟深藏着什么玄机?

2010年初,南京市的一条新闻如下:地处规划中的地铁出站口的八大湖小区,近期启动二期拆迁。因为地处南京路旺角,这一地段备受瞩目,将来的地产开发潜力被一致看好。八大湖小区拆迁补偿价格公布第二天,不少房产中介就盯上了这一“摇钱树”。部分中介趁机炒起了拆迁房,这里房价被炒到每平方米近两万元,远超周边新盘房价。

拆迁房的暴利,与拆迁队的暴力,是挂在一起的。有人揭露其中的利益链:拆迁户到手的房屋拆迁补偿金变少,原因在于层层克扣侵吞。尽可能压低被拆迁户的安置标准,克扣安置费用,与房屋价格评估机构串通一气压低评估价格,来换取企业的高额利润。

项目和土地拿到以后,就是动迁。开发商会找到有关部门的领导,暗地里聘他为项目开发顾问,给他好处。第一步,先让产权处冻结动迁户的房证,防止动迁户改变用途增加开发商的动迁成本。第二步,委托评估公司对动迁户的房产进行评估。借助有关部门的熟人,可以给评估公司提供动迁区域房屋交易的最低价,这样评估公司就会给动迁户的房屋价值评估得很低。通过低价评估,取得了对动迁户的一种“合法”补偿价格。由于补偿标准太低,动迁户不接受,在动迁时就搞野蛮强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何兵一针见血地指出:“相对于他们所获得的暴利而言,他们支付给被拆迁户的价钱不过等同于买鸡窝的钱;相对他们所获得的暴利而言,他们支付给黑恶势力捆人的钱,不过等同于捆包裹的钱。”

利润如此丰厚,导致进入动迁行业者越来越多。一些没有背景的动迁公司为了得到项目,不惜采取种种手段“公关”,而相关费用最后还是要用动迁户的安置资金来支付。

前些年,多次发生因征地和拆迁引发的暴力事件,受伤害的多是群众,就算自焚了,还有官员公开叫嚣道:即使自焚,官员仕途也不会受丝毫影响——“现在全国都在这儿摆着呢,把谁处理了?”

野蛮拆迁可以肆意夺人生命,破坏市场机制。2010年3月3日,湖北武汉黄陂区发生一起惨案,一名70岁的老妇人在阻止拆迁方施工的过程中被人殴打摔入沟内,然后被挖土机铲土活埋,虽经家人奋力抢救,仍因被埋太久不治身亡。而在场的施工人员和警察对老人被埋不予理会,被村民指责见死不救。这样的惨案并非个案,雇佣黑社会打击村民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而且小民被逼得自焚,公权者不但不主持公道,反而以不作为甚至是积极作为来打击受害者。

资本和权力的疯狂来自于“资本位”和“官本位”的嚣张以及“人本位”的纲纪丧失。地方政府卖地生财的发展路径,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种不保护个人财产和不尊重契约精神的行为,是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

西方经济学大家奥尔森认为,经济成功的条件有两条:第一,存在可靠且明确界定的财产权利和公正的契约执行权利;第二,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取豪夺。而他又把这样的政府称之为“强化市场型政府”。

奥尔森的证明为我们的政府主导经济发展的行为提供了大致的标准。因为从中国经济30年的崛起来看,恰恰是在这两个方面有所改进。比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企业股份制改革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财产权利,商法和经济法的初步确立对于合约的执行有了基本保障。而政府的行为也受到了行政法规制和媒体部分有效监督。正是因为如此,中国迎来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

随着体制松动能量释放完毕,现在经济又面临着体制的压力,特别突出的问题有三个:

第一,权力的扩张没有边界。一个银行行长调戏妇女不成,还打伤多人,副县长在场并不阻止,还说这个行长是有“背景”的。这里的背景是什么,连副县长都不敢管?很明显,这是权力和资本勾结的怪胎。这样的权力有多嚣张,资本的能量有多大,一目了然。权力和资本的勾结不仅仅危及经济发展,还逐步消解社会的进步动力。而当前垄断行业阻挠民间资本进入,已经严重阻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高层决定开放部分垄断产业,以便给民企和经济结构调整提供腾挪空间。只有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老百姓的财产才能得到切实保障。否则,像拆迁、征地以及各种权力具体执行者无视法度,都将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洪水猛兽。

第二,财产权利依然在具体事件中得不到保护,影响了财富积累的进度,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并得到保障。逼迫拆迁引起财产主人自焚,而官员们还安然无恙,架空了物权法和各种确认财产权利的法律规则。如果公民财富不能得到切实保障,这个社会就失去了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将整个经济拖进死胡同。个人权利得到国家最大化的保证,是发达国家的一般特征。损害个人权利的行为,最终导致的是财富丧失和社会的不安。因此,我们必须要管制好有权力的官员肆意滥用权力行为,否则,群体性事件屡屡发生也会影响经济的质量。

第三,契约得不到切实保障,交易成本偏高,阻碍社会财富的增进。如果契约得不到公正的保证,那么,这个经济交易就充满了风险,财富的增进就日趋缓慢,经济发展也会因为交易成本过高而放缓。逼拆迁户签订明显有失公正的契约,逼农户以低价来让渡土地使用权以自肥,或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能得到司法制度的有效保障,都是契约精神得不到保障的具体表现。西哲霍布斯说:“契约如果没有剑作保证则等于一纸空文。”现实中很多合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证而让当事人蒙受巨大损失,从而伤及整个经济提升的动力。因此,完善权力的运行机制和强化法制以保证契约公正执行,是势在必行的。权力肆意强取豪夺,资本肆意毁约和不履行合约,都是社会进步的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