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尸检认定李树芬“溺水死亡”(《财经网》 20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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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尸检认定李树芬“溺水死亡”
《财经》记者 朱弢 《财经网》   [ 07-09 16:00 ]  共有 55 条点评

检验专家组排除了暴力致死、中毒致死及性侵害,但未回应“溺水死亡”的前提
【《财经网》专稿/记者 朱弢】7月9日上午,贵州省公安厅公布了李树芬遗体的第三次检验结果,再次确认其系溺水死亡。这个17岁初二女生的死因是瓮安县“6·28”事件的导火索。
据新华网报道,7月9日上午11时许,第三次尸检法医专家组负责人、贵州省公安厅主任法医师、溺水研究专家屈剑平,到达瓮安县玉华乡乡政府,向李淑芬的父李秀华等家属正式告知尸检鉴定结论,再次确认李淑芬系溺水死亡,同时排除暴力致死、毒物中毒致死及性侵害的可能。
6月22日零时许,李树芬在黔南州瓮安县城西门河大桥非正常死亡,警方认定其为跳河自尽。由于对这一死因认定不满,死者家属与公安机关有关人员多次发生争议,并获得当地群众的同情。在6月28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约200人冲击瓮安县公安局、县委、县政府、县财政局与县民政局行政大楼,并引起上万群众围观,这一事件持续了近七个小时。
事态平息后,贵州省、黔南州两级政府着手善后事宜。7月2日,贵州省公安厅组织了对李树芬遗体的第三次检验,并随后对其安葬。据《贵州日报》报道,进行此次检验的是由该省著名法医组成的专家组。
在“6·28”事件发生之前,瓮安县、黔南州两级公安部门已分别对李树芬遗体进行了检验,均认定其为溺水而亡。
第一次检验
首次检验是在李树芬死亡当天进行的。
李树芬的遗体打捞上来以后,被其家属长时间放置在西门河大堰桥桥墩一侧。
6月22日下午6时左右,受瓮安县公安局雍阳责任区刑警队的委托,该局刑事科技室法医胡仁强来到停尸地点,展开检验。前往停放尸体的西门河东岸的警官除胡仁强外,还有唐仕平、22岁的见习法医魏鑫、技术科科长周芳沁共四人。
检验时,李树芬的父亲李秀华、母亲罗平碧、干爹谢青发三人站冰棺一侧;胡仁强、魏鑫、周芳沁三人站在另一侧。整个过程中,魏鑫负责记录、周芳沁负责照相。40分钟后,第一次检验结束。
整个过程中,警方没有检查死者的外阴。法医胡仁强的解释是,当时家属并没有质疑是奸杀,而且“当着直系家属的面会引起他们的反感”。
在法医随后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上,作出以下表述:“右颧部有1.5×0.1cm表皮擦划伤。”根据鉴定书,这是死者身上惟一的外伤。
由法医胡仁强签名的鉴定结论为:“根据案情及尸体检验所见,死者李树芬尸表有双眼结合膜充血、左鼻腔内有大量夹杂泥浆的血性液体溢出;右鼻腔有蕈状泡沫溢出;口唇及双手指甲重度发绀等溺水死亡的典型特征,据此可认定李树芬系溺水死亡。”
对于这样的鉴定结果,李树芬的父亲李秀华在6月23日所写的《急案侦破申请书》中表示,因为死者的家属皆陷于悲痛中,未特别留意死者溺水前的关键疑点,因此没有提出解剖检验和阴部检验的要求。李秀华因此要求“对李树芬的尸体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
第二次检验
在当时的瓮安,“李树芬可能是被奸杀”的传闻广为流传。
6月25日,黔南州公安局委派都匀市公安局法医王代兴,对李树芬的遗体进行第二次检验。
此次检验从6月25日23时至次日凌晨3时许,内容包括尸表检验、解剖检验。其中,解剖检验主要包括提取胃内容物化验、检查有否毒物如酒精安眠药、以及对肺组织和阴道分泌物的检验等。不过,阴道分泌物是在6月26日上午尸体解冻后,王代兴才返回现场提取的。
据《中国新闻周刊》的报道,李树芬家属签署的法医委托书上提出,要求进行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
第二次尸检时,李树芬的母亲、姨娘、外婆等五位亲属在场。此次检验的结果未对外全文公布。但据王代兴表示:“经检验,死者系生前溺水窒息死亡,生前未发现有性行为。提取阴道分泌物,未检出精斑”。
王代兴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称,在检查死者外阴时,“处女膜基本完整”。但这个细节,目前所有官方资料均未提及。
此时,奸杀的可能已被排除,但家属仍认为“存在过失杀人的可能”。
6月28日一早,瓮安县公安局向李树芬家属发送了《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称李树芬系自杀自亡,尸体已无保留必要,限定李家于6月28日14时前将尸体领回安放,“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自杀的结论和限期处理尸体的要求激起了周围群众的不满,并最终引发了“6·28”事件。
第三次检验
随着“6·28”事件引发举国关注。原本经过两次检验后,已确定的李树芬死因再次变得扑朔迷离。
7月2日上午11时20分,由贵州省公安厅委托的司法鉴定专家组,对李树芬遗体体表、胸腔、头颅、阴部等部位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并提取了部分内脏组织进行生化和生理化验。在两个多小时的检验中,死者的父亲、姨妈及一名村民代表现场见证,并在检验笔录上签名。
检验完成后,当天下午5时许,李树芬的遗体在老家雷文村安葬。
一周后,第三次检验的结果终于公布了。
7月9日,新华网转述贵州省公安厅主任法医师屈剑平的话说,经过对遗体体表、胸腔等全面检验及大量生化、理化检验,鉴定专家组排除了暴力致死、毒物中毒致死及性侵害的可能。
此外,相关病理学检验支持溺死诊断,排除病理性死亡的情况;实验室检验支持溺死诊断;肺硅藻检验出与现场河水中同一类硅藻。
同时,检验中发现的眼结膜、心包膜、心耳尖见针样出血点及双肺膨隆肿胀等均呈明显窒息征象,为典型的溺死尸体征象。
屈剑平表示,根据尸体解剖检验所见,实验室检验结合现场勘查分析,可以确定李淑芬系溺水性窒息死亡。
不过,针对死者溺水身亡的前提,即家属早期提出的“是否存在过失杀人”疑问,警方自始至终未正式回应。■
《财经网》既往相关报道:
专题:瓮安“6·28”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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