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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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http://www.sznews.com   2010-12-01 08:08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在职职工都有住房公积金

从12月20日开始缴存,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孙锦)《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昨日正式出台(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本月起深圳所有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都将拥有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并从12月20日开始缴存公积金。昨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举行新闻通气会,就市民关心的多个热点问题作进一步解释。

虽然从1992年起,深圳就建立了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内的“公积金”制度。但是,这一制度的受惠人群仅限于部分企业的部分职工。

《暂行办法》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也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20%。在权属方面,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今后深圳“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深圳住房公积金设立的5%缴费比例下限是否偏低?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解释说,深圳刚刚开始启动住房公积金制度,企业对此的认识以及消化这部分成本都需要一个过程,但是根据兄弟城市的经验,这个下限比例会逐步提高,而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调整这一比例。

根据有关规定,全市单位必须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该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