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批法律法规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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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30日 20:12:12  来源: 新华网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11月30日,山东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民警在广济路向市民宣传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2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共27条的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新华社发(孙中喆 摄)
新华网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陈菲)12月1日起,中国一批法律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12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根据这一决定作了相应修改。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类似赔偿决定表述将成为历史。
修正后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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