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增值税的销项税的确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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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增值税的销项税的确认时间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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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请问增值税的销项税的确认时间是开具增值税票的时间吗、如果是,我本月销售的货物未开发票何时计提销项税金?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