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是中国人!”说开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21:24:06

从“我是中国人!”说开去

 

日前回家看望家父,听舍弟讲起一桩笑话。说的是族中一男童,年方总角,刚刚开蒙。平日里如脱缰野马,活泼可爱。一日,与三五同学在街上玩耍时失群,张皇不见友人而啼哭。有好心人将他送至派出所。民警叔叔问其家住哪里,答不上来,民警又问:  

你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

答曰:我不是本地人,也不是外地人,我是中国人!

听了这样的笑话,我实在笑不起来。看来我们的爱国主义教育从娃娃抓起真是有效。不过,如果弄得人人只知有国而不知有家问题可真不小,这样的人如果有朝一日当了官,就会只知有政府而不知有人,他们就会以国家自居,要人民爱自己,一如昔日之帝王。看来我们得反思下下奉行了几十年的爱国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不是不要,而是要将它建立在法治的国家观念上。

国家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国家机关,即广义的政府(狭义的政府指行政机关),即这个国家的政权组织,东方人治主义政治学上所讲的国家通常是指此,其实这是对国家的误读;二是人的共同体意义上的国家,这是法治意义上的国家,它包括共同体成员及其政府,这才是政治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家观念下,人民及其政府的关系当由法律调整,双方都有服从法律的义务。

在法治国家,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应当是平衡的,政府由人民选举并按照宪法组成,向人民负责。人民服从这样的政府的管理——其实就是服从法律——同样监督与批评政府的不当行为。在人治国家,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失衡,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只强调人民对国家(其实是政府)的义务与责任,却回避了国家对人民的义务与责任;第二是根本不谈或者忽略人民拥有什么权利;三是人民与政府的关系由政府说了算,而不是由法律说了算。在这样的国家,政府通常以国家自居,要求人民无条件服从,无条件“热爱”,否则就构成过错甚至犯罪。

在这方面,有害的榜样是美国。美国有1798年就通过了《危害安全法》(Sedition Act),此法以爱国主义为旗号,镇压人民对政府的批评。1796年亚当斯当选,联邦党人试图用打压人民对政府批评的方法来维持美国的体制。在当时美国的保守人士相信,激进份子可能在美国建立法国式的恐怖政府。因此,“以国家安全之名,行言论箝制之实”的是法就于1798年出台了。1798年6月参议院提出一项有关危害治安的法案,经政党政策投票后通过立法,7月10日众议院通过时在民主共和党人的操作下增加了一个落日条款:危害治安法将于1891年3月3日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终止其效力。该法规定“凡意图破坏政府或总统与国会之声誉,而发行恶意中伤或不实报道政府之出版品者,或煽动人民憎恨政府、抗拒法律、帮助他国以对抗美国者”,得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易科二千美元以下罚金。立法者声称这个规定来自英国普通法,且对英国普通法进行了“改良”。因为普通法规定事实不得作为抗辩理由,而是法则以恶意中伤和报道不实为要件。反对者则认为,是法是建立在“执政者有权继续执政”的假设之上的,“这项法案和法案支持者认定,任何人讨厌联邦内阁和国会中暂时的多数,而以语言和文字表达其个人对执政者的不满和不信任,就构成了危害治安罪。当时的美国政府就援引此法判决批评政府的人有罪,最极端的案件是布郎案(David Brown)1800年杰当选,该法失效。美国的托马斯•潘恩曾说过,“爱国者的责任就是保护国家不受政府侵犯”。此论就是建立在国家与政府两分之上的。

小儿的“失踪”,急坏了父母,所幸的是,事情最后以喜剧告终。据说父母回来的第一步就是教会他家住某某村,某某组。真所谓亡羊补牢未为晚也!不过,我们的爱国主义教育是不是也要改进一下?首先教导学生自己是个人,应当珍爱自己,珍爱他人,其次是爱中国,再次是爱政府,同时要监督政府。

不知诸君以为然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