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新拆迁条例不可“难产”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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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新拆迁条例不可“难产”太久
2010年10月28日 14:12:56  来源: 法制日报


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自今年1月征求意见以来,至今没有下文,令学者们坐不住了。
面对接二连三发生的拆迁悲剧,目睹地方政府抢搭旧体制“末班车”的疯狂,10月26日、27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中心联合在京召开“促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旧立新学术研讨会”,拟推动新拆迁条例加快进程,因为感觉“拆迁混乱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研讨会就公民房屋征收与强制拆迁的正当法律程序、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及应确立怎样的补偿机制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研讨。其间,不断有学者表示,要扩大视野看拆迁,在地方政府吃“土地财政”的现实下,再好的立法,作用也难说。
公共利益界定应从规划开始
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区分开,是新条例草案明确的。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一直争议不断。
北京大学教授沈岿表示,基本认可新条例草案对公共利益列举式的规定。由于公共利益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所以“无法穷尽列举,应该要有兜底条款,给地方政府一定的权力”。
是否应该有兜底条款给地方政府权力?北京大学教授湛中乐认为,这种观点过于宽泛,要有限制条件,避免地方政府拿到过于宽泛的裁量权。
“公共利益界定,惟一可能排除的是纯粹营利性的商场,不过即便是商场也很难说就不具备一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弹性很大,最后一定要有公民参与,才能将其边界确定下来。”这是北京大学教授张千帆的看法。
公共利益界定从何时开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强调,按正常法律程序,应该从规划开始。
他说:“合理合法的‘拆迁’程序,应该从规划阶段开始。就像政府花钱要有预算,没有规划的开发是违法的。公共利益界定,也应该在规划阶段就厘清。”
他认为,强制购买和征收应是拆迁的最后环节,源头是规划问题。前面不弄清,后面无法真正解决问题。
北京大学教授甘超英认为,目前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对拆迁没用。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反复谈到,公共利益的界定,从程序上是可以滤出来的。其不赞成搞列举式公共利益规定。
规范强制拆迁程序至关重要
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兵律师被邀参会。
今年以来,京华所律师已代理了139起拆迁案,代表被拆迁方,与政府谈判。“教授们所谈的程序,其实是我们每天都要面对、都要研究、都要做的事情”。秦兵笑称。
一线的经验,让他感觉,拆迁对抗这些年是越来越厉害。“有人向黑社会转化,用上土炮、匕首,还养狗。现在还诞生一个职业,专门教拆迁户打弹弓。”
他认为实体法救济有限,程序是有效的。其中,强制拆迁程序最关键,并强调至少要坚持以下9点:
强制拆迁一定要有法院裁决;强拆行为必须法院实施;强拆人员必须是公职人员;大型机械设备要有限制;强调对妇女、儿童、老人等特殊人群的保护;必须有物品清点与保护;正常防卫,鼓励利用技术手段自我保护;强调国家赔偿,进行再次救济;拆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晚7点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成栋谈到,征收程序是有阶段性的,但在草案中看不出阶段性,这要区别与梳理。
他说,程序就是交涉,交涉就要求主体明确、双方平等。新条例草案主体欠明确,另弱势方要有一种对抗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就不会平等。
应承认土地使用权独立价值
补偿问题是房屋拆迁的核心问题。目前,按市场价格补偿已形成共识。但市场因素有哪些?还需要讨论,是不是包括土地使用权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归国有和农村集体。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两种,前者无偿,后者有偿。如果要提前收回土地,一个无偿,一个退回出让金。看来是不补偿的。
北京大学教授钱明星认为,应该补偿。原因是,土地使用权有独立价值。先说出让地块,可以转让、抵押等,有价值无疑;划拨的呢,在土地法、城市房产法等一些法律中,实际也是承认其价值的。
另外,土地使用权作为财产权,当然应该补偿。
“只对房屋作价,不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我认为是不公平的,容易引起纠纷。”钱明星说。
他的观点,只有真正意义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无偿收回。出让的,按市场补偿;祖传的,城中村改造的,都应该按市场价补偿。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说:“补偿主要是房还是地,应明确补地,地价加上房价。”(李立)
专家称新拆迁条例正考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问题
新拆迁条例草案修改进程“密不透风”受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