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谈:两部新法的百姓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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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9日 08:17:03  来源: 半月谈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社保法、新村委会组织法出台,百姓关注哪些看点
前不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两部法律与百姓的关联度非常高,群众也非常关注。
社保立法带来民生实惠
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明确养老保险可以进行转移接续,到要求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加强对百姓“保命钱”的监管……社会保险法的通过和实施,关系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必将对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深刻影响。
如何进一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鉴于目前各地已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社会保险法在表决前的“最后时刻”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如何使社保制度能够真正覆盖到流动人群特别是农民工群众呢?2009年,国家专门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提出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
此次通过的社保法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社会保险法还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同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针对欠缴社保费的现象,法律也规定了极有操作性的刚性应对措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从社会保险法中我们还看到,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不偿还的可依法追偿。
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领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对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
据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等方面的配套法规,启动修订失业保险、社会保险征缴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方面的法律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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