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与媒体关系(2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18:30:21
美国司法与传媒关系概述 □ 任明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洛杉矶高等法院大楼外墙上的雕塑向公众传递着追求公正的信仰。李飞 摄

  

  在美国的法律建构之下,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都有着各自的法源基础,司法与传媒的关系是相互关联,而又相对独立的。相互关联源于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和其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职能,相对独立则源于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设计和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当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之间出现矛盾时,美国的做法简单地说有三条:法制化、程序化和人性化。

  法制化体现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和第六修正案(公正审判)中。一方面,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人们言论、出版等自由,媒体表达自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这是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渊源;另一方面,美国高度强调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因此,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都有着各自的法律基础,二者之间不存在谁轻谁重的问题,各自在法制的轨道上运作。

  程序化则要求媒体采访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条件。媒体的出发点是尽力挖掘公众感兴趣的案件信息,特别是那些能产生轰动效应的案件,从而满足读者的知情权甚至是好奇心,以吸引读者,扩大媒体的影响力,并赢得更多的广告客户。但这一切必须遵循一定的规程。如果法官对某个案件发布了“禁声令”,那么媒体就不能再对该案进行报道了,即使允许报道的案件,媒体也不准携带照相、录像和录音设备进入法庭,以免影响法庭的“安静”审判。

  人性化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允许报道。美国最高法院还通过判例创设了“禁声令”制度,即当法官认为符合一定条件时,当事人及律师、法庭的工作人员等知晓案件信息的人不得向媒体透露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这是对案件当事人的人性化保护。另一方面,法院也为新闻记者的案件采访提供了非常人性化的帮助。美国一些法院专门配备了记者用的工作室。办公室里设置了电脑、打印机等终端设备,电脑里存放着法院提供的各类适合报道的案件信息。媒体工作人员可以在工作室内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报道信息,就地写作稿件。

  美国国内司法与传媒关系带给我们如下四个方面的启示。

  一、应对网络时代挑战,塑造国家形象,加强司法正面报道

  美国无时无刻不在通过媒体对国家形象进行包装。在美国主流媒体很难看到有损美国国家形象和国民形象的负面报道。

  我国媒体如何报道某些司法不廉洁现象、如何报道某些不公正的个案,在网络时代对塑造中国国家形象至关重要。(1)作为我国的司法宣传工作者,我们必须认真研究传媒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把握传媒全球化时代对我国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司法工作的影响,并积极加以应对,有效加以把握,主动加以运用;(2)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到高唱主旋律,打好主动仗;(3)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重大的敏感案件要积极引导记者从有利于社会发展进步的角度报道。对一些负面报道,要及时积极地与媒体沟通、协调,力争把负面效果降到最低限度。

  二、法院同媒体之间要加强沟通交流,形成良性互动的合作关系

  在处理司法与传媒关系时,美国法院与媒体之间都认识到要加强沟通交流,增进了解,减少误解,法院要及时了解新闻媒体在报道法院新闻时对法院有哪些要求和建议,而媒体要及时掌握法院对新闻报道的规制。

  我们认为,我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是交流合作而不是对抗。(1)我国法官要敢于同媒体打交道,通过与媒体记者沟通交流,了解媒体、熟悉媒体。法官特别是新闻宣传工作者要处理好和媒体及其记者的关系。(2)在法院和媒体间建立规范的信息渠道,不断向媒体及其记者提供新闻报道线索。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一些法院向记者提供专门的工作室的做法,为媒体及记者提供权威的案件信息,同时改善记者的采访条件。(3)有一个信息应对机制。发布的新闻要注意“三个结合”:法院想说的、媒体关注的和老百姓关心的相结合。(4)提供给媒体记者的背景材料、新闻通稿必须客观真实。(5)尊重记者的采访权,为记者采访提供方便。

  三、法院规制新闻报道着眼点在于确保审判公正、防止媒体审判和尊重新闻媒体

  在美国,为了防止媒体审判,在一定情况下,法院会限制媒体获取信息的渠道,信息渠道一旦被限制,新闻报道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措施主要表现为不允许律师、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向媒体提供信息(禁声令)和拒绝媒体记者庭审报道的申请。但这些限制并不意味着法官不尊重新闻媒体。法官对新闻媒体的尊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官对媒体报道限制非常谨慎,二是媒体对法官及其承办案件的批评和指责,法官往往保持谦抑的态度。

  在我国,法官尤其是法院领导要正确看待媒体的批评。法院在制定规范司法与传媒的关系的规则时,可借鉴美国的做法,着眼于三个方面,即确保审判公正、防止媒体审判和尊重新闻媒体。

  四、规范媒体的报道规则要合理、具体和可操作

  规范媒体的报道规则要合理、具体和可操作。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媒体报道规则详细规定记者在法院拍摄、记录、播放应遵守的规则,洛杉矶高等法院公共信息办公室专门制定了《新闻记者庭审报道指南》。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法官拒绝媒体庭审报道申请的理由合理、充分且又具体。这些理由无论对于媒体记者还是社会大众都有很强的说服力。所以,当庭审报道申请被拒绝时,记者和社会公众会理解法院的裁定,即使某些记者不理解法院的做法,将其不满公布在互联网上,也不会引起公众的同情和回应。

自由与公正 ——美国媒体与司法关系印象 □ 刘 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久前,我随人民法院报社司法与传媒关系代表团赴美国进行了为期21天的专题培训。通过与美国学术界、司法界和媒体全方位的接触与交流,对美国新闻媒体案件报道的发展历史和现状以及美国在司法与传媒关系问题上所作的规定和实践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有了新的认识。

  禁声令制度的立与“废”

  在美国,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是令人纠结的一个话题。

  一方面,美国是一个非常注重言论自由的国家,其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人们言论、出版等自由,这正是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渊源;另一方面,美国高度强调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其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了,刑事诉讼被告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于是,当法院以确保审判公正为由对新闻自由进行某种限制时,便存在着第一修正案新闻报道自由和第六修正案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之间的冲突。而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者还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都无意证明二者孰轻孰重——他们同等重要。

  美国很早就对媒体可能对司法造成的干扰表示关切。联邦最高法院在1907年“帕特森案”中提到,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被告人唯有依证据,以及在公开审判辩论后,才可以定罪,绝对不受法庭外的任何影响,不论是私人的议论还是公开的出版物。

  历史上,美国法院的大门向来对公众和媒体敞开,可是在上世纪70年代,随着司法机构对据称由于将审判公之于众而对公正审判构成威胁所作出的回应,关闭法院的趋势有所发展。截至70年代末,全美有几十个预审和庭审通过司法命令将公众和媒体排斥在法庭大门之外。法官认为,在广泛的有偏见的民意面前,不公正的审判是不可避免的。

  1955年,美国俄亥俄州科里弗兰(cleveland)郊区的一位医生被指控谋杀妻子,一时引来许多媒体,庭审中,闪光灯闪个不停。有的媒体为了拍摄陪审团成员甚至动用直升机,还泄露了很多案件信息,让法官十分恼火。医生最后被判有罪,但他认为媒体干扰了对他的审判,于是不停地上诉。12年之后,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定媒体干扰了审判,案件被发回州法院重审。据马里兰大学为我们授课的黛安娜教授说,这一案件(Sheppard Murder Case)即是“禁声令”制度的起源。

  为了让法院能“安静”地完成审判任务,各州法院可以颁布“事先禁止令”,不准媒体携带照相、录像及录音设备进入法庭,也可以下令不准媒体报道任何就该案可能造成误导的消息。这被称为“禁声令”或称“缄口令”制度。对“什么情况下可以用禁声令”有一套复杂的检验标准:第一,审前法官预见媒体关注度高,公共舆论会严重损害被告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第二,法官已没有其他办法可以限制媒体报道或减轻舆论影响;第三,发布禁声令能有效阻止损害的发生。当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禁声令才可以发出。

  而在1976年“内布拉斯加报业集团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的禁声令,该命令限制新闻媒体发布被告向执法人员作出的供词。此后,法院确认对媒体发布禁声令是违宪的,因为其违背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赋予的言论自由,这次,大法官们又站到了媒体一边。

  虽然联邦最高法院不太赞成禁声令,但对于各州上诉来的案件,大法官们处理时往往会综合考虑各州的法律和实际情况作出判断。比如,后来另一个州也有一件类似的上诉案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认为案子很小没必要再听证,于是就直接驳回,按照州法院的决定执行了。今天,针对媒体的禁声令已经很少了,更多的禁声令是针对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出的。

  “司法独立与言论自由之间的确有冲突,最后的结果往往取决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如果法官愿意与媒体打交道,可能结论会偏向媒体;如果法官的学习工作背景一直比较专业,则可能倾向于确保公正优先。”黛安娜教授如是说。

  刑案报道娱乐化的是与非

  今天的美国平均每人拥有两台电视机,一天花在电视上的时间大约在6到8小时之间,电视对美国人的影响甚至超过了宗教。高峰期时,40%的电视节目与犯罪、警察和庭审相关。

  美国刑事案件报道的娱乐化倾向也引起人们的关注,最典型的就是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辛普森是美国家喻户晓的橄榄球运动员,其前妻和男朋友在加州被谋杀,辛普森被指控是嫌疑人。这起案件包含了凶杀、婚恋、种族关系(辛普森是黑人,前妻是白人)、明星等可以成为娱乐新闻的一连串因素,因而受到空前关注,在美国被称为“世纪审判”。

  在辛普森一案庭审中,加州法院的法庭里安装了很多摄像头,律师辩护时更像是对着摄像头在“表演”,因为他知道成千上万的观众在收看。辛普森后来被州法院陪审团定为无罪,与律师的“表演”不无关系。后来,该案主审法官也因为没能很好地控制庭审程序而受到诸多批评。

  美国联邦系统法院的法庭上都不允许摄像和录像,各州法院则由各州自己来决定。在美国,只有佛罗里达和加利福尼亚两个州的法庭是对媒体完全开放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在电视上看到的多是这两个州的案子。1996年,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之一斯沃特在对国会的一个委员会就此争论发表意见时作了非常强硬的表态:除非“从我的身躯上踏过去”,电视永远也不能进入美国最高法院。已故的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伯格也曾经表示了类似的反对意见,认为“电视是世界上最具有破坏性的东西”,在他的任期内不要期望进入法庭。   

  法官的超脱与媒体的自律

  通过实地访问考察,我们也领略到今天的美国法院和媒体之间日趋规范和良性的互动关系。

  在洛杉矶高等法院,我们参观了专门为记者配备的办公室,里面有电脑、打印机等设备,记者在查阅当天的庭审资料,当然法院提供的都是有偿服务。我们还得到一本《新闻记者庭审报道指南》的小册子,里面详细规定了记者在庭审中拍摄、记录等应遵守的规则。

  对于媒体对法官个人及案件的批评和指责,法官往往保持谦抑的态度。洛杉矶高等法院几位资深法官告诉我们,他们一概不接受记者的提问或专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从来不去看相关报道。对于媒体报道的不实之处,他们也保持沉默。“我手上握有强大的权力,但我不与媒体争辩,这是准则。”

  纽约州联合法院有500多名法官和包括法警、记录员、翻译在内约8000多名工作人员。首席大法官费舍尔是一位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杰出女性。她告诉我们,当地有两家小报常常批评法官,但他们不是主流报纸,读者通常也是教育层次较低的人;而像《纽约时报》这样的主流媒体从来不会对法官评头论足,读者也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士。她承认,“媒体批评对法官不能说毫无影响,也有些人因此辞职或调走。”

  费舍尔告诉我们,法院有新闻发言人,不鼓励法官个人与媒体打交道。费舍尔本人常常代表法院与媒体对话,但这是我最不喜欢的工作。

  由台湾人创办的《世界日报》是在美国华人中最具影响力的华文报纸,特别关注涉及华人的案件,也会针对特定案件发表评论。比如,一位父亲与3岁的小女儿一起睡觉,这在我们华人看来非常正常,但在美国人眼里,就会怀疑父亲有非礼企图。如果有华人因此受到指控,记者就会通过采访,把华人社区的声音反映出来,希望政府通过报道了解华人文化。但他们会尊重法官的判决因为在他们看来,美国终究是一个高度法治化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