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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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大纲
法理学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一节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法与原始杜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2011司法考试教材
法理学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一节 法的起源
一、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法的起源即法的起始和发源。从古到今,许多思想家、法学家对法的起源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关于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主要的有:
1.神创说。
2.暴力说。
3.契约说。
4.发展说。
5.合理管理说。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二、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在原始社会,通过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特别是习惯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氏族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形成和演化,世代相传,成为氏族成员内在需要和外在自觉的行为模式或行为惯性。这些社会规范涉及公共管理、婚姻家庭、财产继承、渔猎耕种、产品分配、血族复仇等方面,如严禁氏族内通婚、相互帮助、实行血族复仇、组织渔猎、采集和原始农业生产、平均分配产品、共同举行宗教仪式、参加氏族公共事务的讨论和管理等。这些社会规范是由生产力极端低下所决定的,与当时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相适应,维持了原始社会的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原始社会以习惯为主的社会规范体现了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依靠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自觉遵守来保证其实施。因此,马克思主义认为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也必然也为另一种社会规范所代替。
三、法产生的过程和标志
(一)法产生的根源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二)法的产生的主要标志
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2.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三)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1.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2.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
3.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4.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四、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一)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二)法的产生经历了习惯到习惯法、再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三)法的产生经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2011司法考试笔记
法理学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一节 法的起源
一、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1.神创说 (西塞罗: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源于上帝的一贯的意志,中世纪神学政治的鼻祖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的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2.暴力说 (中国的法家代表任务韩非子: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
3.契约说 (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说。)
4.发展说
(1)人的能力发展说
(2)精神发展说:黑格尔就认为绝对精神在自然界产生之前就已存在,绝对精神发展到自然界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
5.合理管理说 (美国当代法的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二、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1.在原始社会,通过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特别是习惯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氏族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形成和演化,世代相传,成为氏族成员内在需要和外在自觉的行为模式或行为惯性。
2.马克思主义认为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三、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一)法产生的根源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法是为了维护某种所有制、调整一定经济关系和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
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法是为了维护和调整一定阶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二)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2.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1)权利和义务的分离首先表现为财产归属上有了“我的”、“你的”、“他的”之类的区别;
(2)其次,在利益(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分配上出现了不平等,即出现了特权;
(3)再次,在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上出现了明显的差别。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三)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1.法与原始社会规范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两者有着许多共同点:
(1)两者都属于社会规范;
(2)都要求人们普遍遵守,并且有一定约束力;
(3)都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各自的经济基础所决定;
(4)都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2.两者又有根本的区别:
(1)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
(2)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原始社会规范反映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
(3)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传统力量和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保证实施的。
(4)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法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内的所有居民;原始社会规范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
四、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最早的制定法,主要是习惯法的整理和记载,还有个别立法文件和最主要的判决的记载。)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