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瀚:谁在制造“弑亲”的伦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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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瀚:谁在制造“弑亲”的伦理困境
2008-06-26 15:07:42 来源:中国经济网(北京)网友评论 22 条点击查看
外在环境越是恶劣,生存其间的人们,就越容易被置于非自力所致的伦理困境之中。一个相对人道的社会,必然会尽量减少乃至消除这样的外在环境
萧瀚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江苏农妇李道红,用安眠药亲手杀死20岁的脑瘫女儿;同在去年,成都姑娘婷婷用枕头捂杀熟睡中的精神病孪生妹妹涓涓;今年5月,武汉精神病人谢某被其哥哥与姐夫杀死后抛尸湖中。
这些案件让人莫名悲凉,为死者,也为无奈而杀人的生者——那些无奈而杀害亲人的生者更具悲剧性。
这三起案例有个共同特征,就是病人对家庭生活的长期拖累之后,家属不堪重负,以致弑亲毁己以求解脱。在统治型政府走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过程中,可以清晰地看到,造成这些悲剧的真实原因,既不是病人,也不是病人的亲人,而是某些基本制度的阙如。
如果有健全的医疗保险制度,政府从每年的税入中全额支付每个人的医疗保险费用,那么这些悲剧的发生概率即使不是零,至多也不会超过10%——精神病人住在精神病院里,脑瘫病人住在医院里,亲人可以去探视,但绝不会影响自己的日常生活。他们会不堪其累,杀之而求解吗?
当然,仅仅有政府提供的医疗保险,要对付无底洞般的医疗费用,在目前中国可能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因此,除此之外,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救助,也十分重要。
在个人、家庭、社会、政府,这样一个关系链条中,个人处在最末端,而政府处在最上端。从税收的基本原理出发,税收的两大类——直接税和间接税,意味着每一个消费者都是纳税人,这些税负供养着政府的存在和活动。那么,作为政府,它在日常生活中所应该承担的基本职责和义务,就是保障每一个纳税人的基本生活,它至少要保证纳税人可以在不受他人额外牵累的状态中,基本人道地生活下去。
与此同时,由于公民社会一直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对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一直处于监控状态中。作为公民社会标志性组织的各类团体无法获得自由空间,本属于公民社会重要内容之一的慈善机构,无法很好地开展活动。
因此,我们可以说,无论从作为角度看待,还是从不该作为角度看待,政府都没有履行其相应的义务,没有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正是由于政府应当作为而没有作为——该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障制度却没有很好地建立,应当不作为却作为——不应当干涉社会团体的自由活动却不肯放手而实行监控,才导致了个体公民的单子化生存。
如果说1949年以后的前30年时期,公民个人几乎被弃置于彻底的孤立状态里;那么,这后30年,公民个人所能得到的关怀仅仅是回归到家庭亲情之中,至于来自社会的关爱以及政府的服务,依然不多。
公民的这种单子化与准单子化生存状态下,倘若以上述三个案例作为分析对象,人们将很清楚地看到其所导致的多重伦理困境。
第一重最直观的伦理困境,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亲人患病,家人应当尽力救治与照顾,这是一般意义上爱的伦理义务。然而,每个人都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的期望,符合人道地生存于世的权利。当一个人的病情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折磨其家庭成员的时候,其家庭成员们符合人道生活的基本期待也就如空花泡影,除去障碍还是留下障碍?而其间发生伦理困局的当事人谁都没有错,这就是第一重伦理困境。
第二重伦理困境,是隐性地发生于家庭与社会之间。当一个家庭被某个亲人的极端病情折磨于日常生活中的每个角落时,社会组织一则缺乏足够的信息,从而无法提供相应的帮助;二则缺乏足够的自由去提供帮助;三则缺乏足够数量的组织全面帮助各个遭受各类生活障碍的家庭。尤其是第三个原因所导致的情况,将使得全社会的善心与善行不能得到有效释放,社会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地配置。于是,以病人及其家庭为一方,以社会为另一方,双方处于“盈盈一水间、脉脉不得语”, 爱莫能助、爱莫受助的困境之中,而错依然不在双方中的任何一方。
第三重伦理困境,则发生在政府与“罪犯”之间。当社会和政府都没有向本应当提供帮助的公民、纳税人提供帮助之后,受困于第一重伦理困境的家庭无计可施,从而以同归于尽的决绝,打破伦理困局,将自己置于罪犯的境地。此前从未出场过的政府,这时迫不及待地出现了,它宣布这个从伦理困境中突围的人是罪犯。如果仅仅从法律条文看待,这种宣布,在哪个国家都是名正言顺的,因为“罪犯”们确实侵犯了病人的生命权。但是,从国家伦理的意义上说,正是因为政府此前的缺席,才导致了这种极端事件的发生,政府虽然不是直接凶手,但它是间接杀人犯。在病人痛苦的时候,以及病人的拖累使得其家庭成员心力交瘁的时候,政府从来没有代表过病人,从来没有为他们提供任何帮助,那么现在它又有什么理由可以代表死去的病人追诉、惩罚杀人犯呢?这就是罪犯与政府之间发生的第三重伦理困境,这一困境的发生是因为政府不称职。
第四重伦理困境,发生在政府与罪犯以外的个人及社会之间。虽然相对于罪犯,政府需要很厚的脸皮,才能嗫嚅着说:“你是罪犯,你应当受惩罚。”但是,如果政府不这么做,也许会导致大量借此为名的犯罪。政府不但承担着提供社会保障的义务,也承担着保障社会安全的义务。于政府自身而言,由于自己的错误作为与不作为,将自己逼进一个伦理死胡同。于是,这就出现了第四重伦理困境,惩罚还是不惩罚罪犯,这是个问题!
从政治哲学以及法理含义上,作为现代国家的功能体现者,政府存在的最主要理由就是,当个体公民凭己力以及一般的社会能力,无法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严重生活障碍时,政府有义务解决。如果政府不能解决,那么,当个体公民为此而毁灭了自己的生活时,责任该落在政府头上,而不是个体公民头上。
在历史的长河中,有一条明显的规律:外在环境越是恶劣,生存其间的人们,就越容易被置于非自力所致的伦理困境之中。一个相对人道的社会,必然会尽量减少乃至消除这样的外在环境。
上述三个案例所示伦理困境下的悲剧,在这转型过程中,不会是最后的悲剧,但它们已给这个社会提供了足够的信息,也许每个人都该思考,如何减少这样的悲剧。毫无疑问,最该反思的是政府。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萧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