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拿什么保卫婚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8:11:42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热议——我们拿什么保卫婚姻2010.11.27  <解放日报> ●新司法解释在保护妇女、弱势者权益方面,还是有所明确和突破的。现在大家一哄而上唱反调,其实很多人对以前的法律都还不了解。

  ●婚姻的神圣性和终身性在今天仍获得广泛的认同,而且很少有人认为婚外情是正确的。基本婚姻家庭道德观,在今天的中国并没有被动摇。

  ●主持人:本报记者 支玲琳

  ●嘉宾:徐安琪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社科院家庭研究中心主任)

  支玲琳:正在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针对房子、票子、孩子、“小三”等时下热点问题一一回应。一周来,引发了社会舆论密切关注。有学者回忆, “即使是2001年全面修订 《婚姻法》,其讨论的热烈程度也不过如此”。 您怎么看?

  徐安琪:“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还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家庭财产构成日益复杂,各类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另一方面,近两年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存在不少争议很大的模糊地带,“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日益严重。最典型的,莫过于婚前贷款所购房屋的权属认定问题。标准失衡,影响到了《婚姻法》的统一实施。因此亟需有一个权威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对于新司法解释,我个人认为在保护妇女、弱势者权益方面,还是有所明确和突破的。如生育权,有些男性总是讲这个问题,强调自己拥有生育权,妻子终止妊娠,觉得是侵害了个人权益。实际上,生育权尽管需要商量,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女方拥有决定权。因为《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因此,今后男方再以此向女方索偿,就属于不合理要求。可见,新司法解释照顾到了女性生理的特殊性,也给一直争论不休的“生育权属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画上了休止符。

  再比如第12条,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也体现了 “两个照顾”的考虑:既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购买行为和利益;也兼顾到了例外情况,保护了夫妻另一方基本的居住需求。

  此外,在离婚的时候,一方有隐藏、转移、毁损、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的行为,如果另一方提出来的话,法院也可以受理。有些夫妻,一方经营做得比较大,但另一方并不知情,因此在财产分割时可能利益受损。但现在根据这一条,即便离婚以后,另一方也可以追索。上述这些规定,都是考虑到了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这也是根据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做出的一系列人性化调整。         支玲琳:近来婚姻官司中,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是争议最大部分。所以短短十二条“司法解释三”中,涉及房产问题就有五项之多。但是,诸如“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等规定,也招来了“解释一出,老公变房东”的质疑。如何理解?

  徐安琪:这是对司法解释的误解。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房产在婚后8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重大财产在婚后4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一条在2001年 《婚姻法》修改时就已经做了重大调整。根据修改后的 《婚姻法》,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无论多少年都不变。所以 “司法解释三”其实是重申之前的法律规定,算不得什么 “颠覆性”规定,不过是结合新的司法实践,将条款进一步具体化、明朗化。我认为,现在的问题其实是没有宣传好,导致很多事情一出来,大家首先是一哄而上唱反调,其实很多人对以前的法律都还不了解。

  支玲琳:所以 “司法解释三”给人留下 “亏待女性” “降低婚姻安全感”的印象,确实值得探讨。与此如出一辙的还有 “不支持小三索赔”,不少人认为,这是变相支持男性包养 “小三”。种种言论的背后,折射了怎样的社会心理?

  徐安琪:婚外情其实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甚至很难判断谁是谁非。这其中固然有一方违背婚姻道德的情况存在,但也有特殊情况,比如配偶长期重病、感情不和。有的时候,第三者也不一定都是道德败坏者,可能对对方婚姻状况并不知情。所以,实际情况很复杂。只强调 “不支持小三索赔”,我认为是断章取义,别忘了紧跟着后面还有一句 “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反而是一种保护。

  我们现在这个社会中,很多人观念中有这样的假设:都是男方有婚外情,而且都是占有社会资源者。所谓 “有钱就变坏” “人到中年,升官发财换老婆”,电视剧里都这么演。可我们调查说明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并不都是男性出轨,有资源的人也不一定就会出轨。接受调查的那些普通人,他们可能既没钱也没貌,平时在一起打打牌、公园里跳跳舞,也会产生婚外情。

  就 “司法解释三”本身而言,我认为并不会加剧两性冲突。真正带来问题的恰恰是我们固有的观念和偏见。支玲琳:司法新解,在财产分配的问题上条分缕析,操作性强。但是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在 “法理之外,兼顾人情”。对此您有怎样的建议?

  徐安琪:对于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签订的有关夫妻双方恪守互相忠实的义务,一旦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给予赔偿的协议,即忠诚协议,未能写入本次司法解释,我觉得是比较遗憾的一点。作为婚姻的基本道德、核心价值观,忠诚应该是夫妻双方必须遵守的道德承诺。尽管忠诚协议不能保证白头偕老,但是如果能够得到法律认可,那么既是对违背道德一方的惩戒,也是对弱势一方的保障和补偿。

  但这个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与 《婚姻法》有关。因为婚姻法上并没有把一方出轨作为过错,只有在出现重婚和同居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过错情节。但有些婚外情,尽管没有固定同居住处,但也产生了严重后果,比如有了非婚生子,对夫妻另一方有虐待行为,造成精神伤害。由于目前 《婚姻法》没有将其认定为过错,忠诚协议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支持。所以,这已经不是司法解释的问题了,而是婚姻法本身可能需要调整。一部完善的 《婚姻法》,应该让违反婚姻道德的行为得到约束和惩戒。

  支玲琳:财产问题备受关切,甚至有说法曰“婚姻也是生产力”。您认为传统婚姻观是否有被消解的趋势?

  徐安琪:我比较乐观,我们不应该从一些极端个案揣度社会的真相。正如批评年轻人闪婚闪离,我同样不赞成。年轻人离婚率高,放诸世界各国都一样。一般来讲, 35岁以下人群占离婚者比例的60%以上,这并不是今天中国年轻人所特有的现象。我们一直以来的抽样调查显示,婚姻的神圣性和终身性在今天仍获得广泛的认同,对传统价值持肯定态度的比例达到90%以上,而且很少有人认为婚外情是正确的。基本婚姻家庭道德观,在今天的中国并没有被动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