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理赔:谁来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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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6月11日11:23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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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清平乡一对夫妇在地震中双双遇难,丈夫投保了中国人寿(601628行情,股吧)(27.85,0.38,1.38%,吧)的康宁终身寿险,保额2万元,意外死亡给予3倍赔款6万元,这起赔案事实清楚,材料完备,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位遇难客户并没有在保险合同中注明受益人。”
6月10日下午,在中国人寿绵竹支公司搭建的简易活动板房办公大厅内,一位投保人亲属携一位老人和两个孩子前来报案,理赔工作人员就这起赔案的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一事展开了分析和讨论。
受理这一起赔案的中国人寿“5·12”地震理赔援助团工作人员蔚永志介绍说,按照继承法与合同法的规定,在这起赔案中,6万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其法定继承人出现了三位,一位是被保险人60多岁的母亲,第二位是被保险人与前妻所生的13岁儿子,第三位是被保险人妻子与前夫的10岁女儿,三人都应该是该笔赔款的法定继承人。
“但由于被保险人和妻子二人都在地震中遇难,被保险人的前妻在地震发生后,即承担起一直由被保险人抚养的13岁儿子、被保险人10岁继女的抚养权,因此,保险金法定继承人目前就限定在被保险人的前妻和母亲之间。”蔚永志介绍说,目前还需要被保险人的前妻办理两道手续,第一道手续是办理抚养两个孩子的相关证明,其次,建议被保险人的前妻和母亲之间达成书面协议。
这只是地震发生后出现的其中一例复杂赔案,几乎所有接受过记者采访的中国人寿“5·12”地震理赔服务团成员都传递出一个共性的事实:此次“5·12”地震理赔,最核心、最焦点的难题在于,确定与核实保险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的确,“5·12”汶川大地震造成大面积的人员伤亡,而且很多家庭中都出现多名成员同时遇难的惨剧,这给灾后保险理赔工作设置了重重困难和技术难点。
“由于此次因地震遇难的客户中,有很多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同时遇难,因此,首先我们要确定保险金应当由谁领取。此外,我们还不得不通过各种途径寻找到合法的保险金领取人。最后,还需要多方核实保险金领取人的身份,这项工作是灾后理赔工作的重点,更是难点。”
中国人寿绵竹市支公司总经理刘晓军介绍说,最难的工作就是确定保险金领取人这一环节,很多特殊、复杂的案例在这次地震理赔过程中首次出现,对绝大多数保险理赔工作人员来说,都是从未经历过的赔案。
“一位投保学平险的绵竹市东汽中学女学生在地震中遇难,遇难学生的父母离异多年,但一直由其母亲抚养,在我国,学平险并不明确保险受益人,因此按照保险法和继承法的规定,父母双方都是平等的保险受益人,即使其中一人长期不承担抚养义务。”
在绵竹市重灾区汉旺镇政府,正在查询当地伤残人员名单的中国人寿湖南分公司理赔人员宫健对记者称,虽然在很多人看来,这其中有不合情理的成分,但在确立保险金合法领取人的工作环节上,他们必须严格把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以避免遗留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但同时需要作出大量的解释安抚工作。
“不可否认,在这次地震灾害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发生共同灾难的情况很多,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应当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受益人后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应当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无法确定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死亡先后,原则上推定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保险金。”
中国人寿绵竹支公司客户服务部副经理方明介绍说,由此来确定合法的保险金领取人,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进行调查与核实。
当然,在这次地震灾害中,还出现更为复杂的情况:即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或继承人的死亡顺序。根据继承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很多拥有专业法学背景的理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这次重大灾难发生后,业内普遍认为最复杂的两部法律,一为《继承法》,二为《保险法》,都在灾后理赔工作当中,加以频繁地运用。
对整个保险行业来说,“5·12”汶川大地震这场建国以来破坏程度最高、破坏面积最大的自然灾害,使得当前紧锣密鼓进行中的灾后理赔工作,成为一场空前复杂而特殊的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