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北新南华侮辱回教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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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湘
摘要: 1932年北新南华侮辱回教案,是中国伊斯兰教史上的一件大事。笔者逐日查阅1932年9月至1933年2月的《申报》,获得了事情经过的详细材料。研究这一事件,可得出四点历史教训:1.应充分认识并高度评价绝大多数中国回民的爱国感情,2.应切实保障民族平等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根本权利,3.写作界与出版界在民族与宗教问题上应谦虚谨慎,道德自律,4.解决涉及民族和宗教问题的纠纷必须依靠法治。
关键词:北新书局;南华文艺;侮教事件;民族;宗教;历史;《申报》
1932年北新南华侮辱回教案,是中国伊斯兰教史上的一件大事,不惟已载入史册及文献资料,且至今还被有关研究者所关注。但因年代久远,许多事实已经模糊不清,有的文章又掺进了党派偏见。笔者逐日查阅了当时的《申报》,获得了事情经过的详细材料,并参照两位新文化大师胡适和鲁迅对事件的态度,撰成此文,算是一桩历史个案的跨学科研究。
事件起因于上海《南华文艺》半月刊(国民党政府铁道部次长曾仲鸣主编)第一卷第十四期刊登的《回教徒怎么不吃猪底肉》一文(作者娄子匡),北新书局出版发行的“民间故事丛书”(林兰即老板李小峰主编)内的《小猪八戒》一书(作者朱扬善),都以污言秽语道听途说,诬指回回是猪八戒的后代,所以不吃猪肉。1932年9月、10月,一文一书先后被上海回民发现,理所当然激起回众公愤,要求政府惩办书刊作者、编者及出版者,被当时媒体及后来史传称为南华文艺社、北新书局“侮辱回教事件”。
娄文内容来源于《小猪八戒》。现在这一文一书已难寻觅,下引《申报》1932年10月31日载上海回教各礼拜寺教长宣言云:(点号照旧,下同)
兹谨就该局此书污辱回教之种种、择要言之、想亦当世君子所同为骇怪者也、㈠
书中开首云、“猪八戒生了一个小猪八戒——回回、”㈡书中云、“回回杀牛的时候、还有两句经语、不该不该真不该、你不该弄死我的奶奶、”按回教本无故不杀之古理、是以宰杀牛羊等物、须诵经、今该局于此书、另改两句极为淫亵之词、不独污辱回教、抑且亵渎经典、真令人痛心之至矣、㈢书中云、“小猪八戒的猪父八戒、就是回回的祖先、小猪八戒的母亲、就是回回的祖妣、”按此数语、可谓污辱回教徒达极点矣、人孰不有祖先、执途人而詈其祖先、未有不恶声相报者、况所詈者全体之众、而所詈之言、又至于如此之极、为子孙者、其能堪乎、㈣书面“绘猪八戒之丑相、而以回教所用之汤瓶并绘于书面”、按汤瓶为回教净身所贮净水之具、与汤盘日新又新之意相同、回教五时礼拜、必须净身拜主、即诗经之昭事上帝、孟子所谓斋戒沐浴以事上帝、不过礼节与回教不同、汤瓶者回教重视之、取其洁也、今此书以猪八戒之浊物视之、尤拜主者所引为愤懑者矣、以上仅摘要而言、至全书之污辱、淫亵万状、不忍再述、[1]
胡适在1932年11月20日出版的《独立评论》第27号发表《侮辱回教事件及其处分》,文中也引用了教长宣言中所引的话,指出:“这两句话,无论怎么解释,都是重大的侮辱。解作民族的祖先,就是侮辱一个民族;解作宗教的创始者,那就是侮辱一个教主。回教徒认这个故事是侮辱回教,我们对他们表示同情。”并且说:“我们对于引起这事件的两种文件,也不免要动点感情,怪不得回教中人要大动公愤了。”[2]264-267
稍有伊斯兰教知识的人都应该知道,回教徒之所以不吃猪肉,是因为视猪肉为不洁之物,不但没有把猪作为祖先和图腾来崇拜,相反是极其厌恶猪的。《古兰经》在第七章第157节里说,真主“准许他们吃佳美的食物,禁戒他们吃污秽的食物”,并在第二章第173节、第五章第3节、第六章第145节、第十六章第115节里,四次明令禁止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因为它们确是不洁的”。中国伊斯兰教著名学者、清代刘智在其《天方典礼择要解》中解释说,猪是畜类中最污浊的,“其性贪,其气浊,其心迷,其食秽,其肉无补而多害。乐从卑污,有锯牙,好攫,啮生肉,愈壮愈惰,老者能附邪魅为祟,乃最不可食之物也。”[3]娄子匡文和《小猪八戒》一书胡说“猪八戒是回教徒的祖先”,用民间故事和漫画等形式丑化伊斯兰教这一宗教习俗,表现了在民族与宗教问题上的无知和轻薄。
但事件开始并不太大,回教徒与有关责任人进行交涉时,所提要求也并不过分,然而南华北新缺乏认错改错的诚意,致使回众更加不满,才用请愿方式解决,要求政府从严处理。如9月29日《申报》载:
上海回教徒为南华文艺刊刊载侮辱回教徒论文事、于昨日续开全体回教徒大会、并由王义等报告赴杭向该文著者娄子匡交涉后、已于昨日正式登报、向全体回教徒郑重道歉、同时该会于收到发售所余之第十四期《南华文艺》刊约三四百本、已全数当众焚毁、此外第十五期《南华文艺》刊、将以二号铅字刊载道歉书、同时并附有关于回教徒所撰之论文、载于其后、因之全体回教徒、已大致表示满意、
然而,《南华文艺》没有全部履行协议,没有刊登回教徒送去的论文。北新书局直到10月27日,福州路发行所被部分回教徒自发行动,捣毁橱窗之后,仍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店方在回答新闻媒体调查时,还轻描淡写地说:此事“想系由书局出版《小猪八戒》一书而起、当书局出书之时、完全系根据西游记中所述、加以穿插、初未顾及侮辱回回教、故出书后、即行发售、嗣以一星期前、接回回教方面来函、并有一宗某来局、要求将该书停止发售、并予销毁、于是遂由七浦路总批发所将书取回、停止发售、惟当时要求登报道歉一事、则未实行云、”在双方律师“接洽和解、未有结果”之后,事件才趋于激化。正如鲁迅在1932年11月3日致许寿裳信中所批评的:“北新所出小册子,弟尚未见,要之此种无实之言,本不当宣传,既启回民之愤怒,又导汉人之轻薄,彼局有编辑四五人,而悠悠忽忽,漫不经心,视一切事如儿戏,其误一也。及被回人代表诘责,弟以为惟有直捷爽快,自认失察,焚弃存书,登报道歉耳。而彼局又延宕数日(有事置之不理,是北新老手段,弟前年之几与涉讼,即为此),迨遭重创,始于报上登载启事,其误二也。”“彼局内溃已久,无可救药,只能听之而已。”[4]
10月23日,上海十坊回教礼拜寺组成联合会,“决定以合法手段、谋公正解决”。“由各寺公推委员二十九人、各委员皆具有学识、一面研究案情之进行、一面劝谕教胞镇静”。联合会召集全沪回民代表讨论对付办法,一是举行记者招待会,求得舆论同情,一是聘请吴凯声律师进行法律手续,一是电呈中央及上海市府,推派代表向市府请愿从严处理,并推达浦生教长等为代表赴京请愿。10月31日,华北回民护教团(即华北回教请愿代表团)亦从北平到南京,与上海回教代表联合向行政院请愿。兹将《申报》主要报道按日引录如下:(破折号前为新闻标题,破折号系引者所加)
11月2日:回教代表在京请愿情形——沪回教代表达浦生等今抵京、赴中党部教部内部行政院呈递请愿书、中央教部俱由秘书代见、允转达、内部由罗次长接见、对要求各点、允予接受、并允在行政会议中提出、行政院由褚民谊接见、对请愿各点、亦允予二日上午答复、(一日专电)
11月3日:回教代表继续请愿——沪回教代表达浦生、华北回民护教团请愿代表王子馨等、二日上午应行政院褚秘书长召赴院、作第二次谈话、沪代表要求二点、①通令全国、以后不得再载侮辱宗教文字、②令沪市府查封北新书局、并惩办撰稿人、褚允接受、华北代表要求三点、①令南华停刊、②惩曾仲鸣、③惩娄子匡、褚谓大体可接受、并约各代表于四日再到院会谈、华北代表离院后、即将连日请愿情形、电平报告、并请示一切、(二日专电)
11月5日:政府接受回教请愿——侮辱回教文字问题、政府接受华北代表王子馨等请愿、惩办作者娄子匡、警告北新书局、传讯著作人林兰、南华文艺主编人曾仲鸣声明自动停刊、(四日专电)
11月8日:回教代表请愿——回教代表七日午赴行政院请愿、褚秘书长代见、告以七日中央谈话会、决将北新书局封闭、南华勒令停刊、娄子匡依法严办、并为恳切说明、告以本院日内将发一通令、以民族平等传教自由、载在约法、严禁以后刊布侮辱任何宗教文字、请愿代表认为满意、均允电回教团体、静候解决、此次侮辱回教事件、可告一段落、(七日中央社电)
11月8日:中央谈话会决定  严厉处分北新——
南京七日电  七日晨中央开谈话会、到居正顾孟余陈果夫石瑛何应钦朱培德黄慕松褚民谊丁超五邵元冲苗培成王祺等二十余人、居正主席、商讨各案、探悉如下
㈠……
㈡回代表请处分刊登侮辱回教文字之书店、经商讨后、谓在国难期间、不应刊此中伤民族感情文字、主张北新书局予以严厉处分、南华文艺应予停刊、此文作者、应依法惩办、此后任何刊物、禁载挑拨民族感情文字、设法改善各校教材、使能融合民族间之异趣、交由宣传委员会与行政院、分别办理、
㈢……
11月9日:行政院查禁  侮视任何宗教  北新南华分别处分  曾仲鸣将启事道歉——行政院八日通令、原文如下、民族平等、信教自由、为吾党之基本政纲、国民政府基于此项政纲、对国内各民族各宗教、素来扶植保护、不遗余力、回教人民为中华民国之重要成分、翊赞党国、劳绩昭著、夙为全国所爱重、迺查有北新书局南华文艺社等、流布侮辱回教文词、殊属谬妄、事端虽微、深恐远道传闻、引起误会、已令饬主管机关、分别依法严办、以儆效字(应为“尤”——引者注)、而肃法纪、以后各种刊物、对于任何宗教、不得稍存侮视、政府于执法以绳之外、仍望各方咸知爱人敬事、蠲异求同、值兹国难方殷、尤应切实团结、毋因细故、而酿事端、幸共励之、此令、(八日专电)
八日中央谈话会、对北新南华侮辱回民案、决定由中央宣传委员会与行政院分别严厉处置、行政委八日决议、㈠电吴铁城会同法院、将北新依法从严处分、㈡南华文艺已自动停刊、著作人娄子匡交法院严惩、㈢通令全国各刊物、以后不得登载侮辱任何宗教挑拨民族恶感之文字、其通令八日已发出、曾仲鸣亦将于日内登报向回民道歉、(八日专电)
11月10日: 行政院令查封北新——为北新南华刊侮辱回教文字案、行政院九日令京市府、转饬南华停刊、令沪市府查封北新、并批示华北及上海回教请愿代表知照、(九日中央社电)
北新书局案  ▲市府已奉到训令  ▲将会同法院执行——北新书局侮辱回教一案、行政院昨已训令市政府、会同法院、查封该书局、本市回教徒晋京请愿代表、亦已于昨晨返沪、
▲市长谈话——中央社记者昨日往访吴市长于市府、询以对于北新书局侮辱回教案之处置办法、据吴市长谈、市府业于今晨(即昨晨)奉到行政院训令、会同法院查封北新书局、市府自当遵令办理、现将函咨第一特区法院、转令捕房、执行查封云、
在这种严峻形势下,也就在11月10日,曾仲鸣和北新书局才正式登报声明道歉:
曾仲鸣启事——鄙人连月劳冗、对于南华文艺、虽尸主编之名、实无校阅之暇、致十四期中、娄子匡一文、开罪于回教诸君、疏忽之责、良不敢辞、虽于九月下旬承上海清真董事会披诚宥谅、而以此次事实、不特疏于觉察、且与平昔政见相枘凿、特再声明、使此国难期间、毋因私人之失察而疑及精诚团结之主张、敬布歉忱、惟回教诸君及海内知友共亮鉴之、
北新书局再向全体回教诸君道歉——本局出版民间故事丛书内有小猪八戒一书、误将朱扬善来稿小猪八戒一篇编入、失于检点、已一再向回教徒表示歉意、兹奉书业公会议决、嘱向全体回教诸君正式道歉、特行登报郑重向回教全体诸君表示歉意、敬希鉴原为幸、
同日,北新书局自动宣告暂行停业。
在此前后,上海书业同业公会出面,“呈请中央及市府对‘小猪八戒’案、依法持平处理”。公会主席陆费伯鸿于11月14日在各报登载“敬告上海清真教诸先生”公开信,提出调停方案。11月17日,上海回教礼拜寺联合会发表宣言:“贯彻请愿宗旨  拥护政府威信    消弭回众公愤  冀图民族安全”。但查封命令实际上并未执行:
11月17日:查封北新书局  法院正依手续研究  ▲尚未通知捕房并非拒绝执行——北新书局一案、某报昨载捕房拒绝查封云云、据新声社记者往第一特区法院、向该院赵书记官长叩询、据云、报上所载完全不确、法院对于该案、决依照法律手续办理、对捕房方面、尚祗与之共同研究而已、并未有通知执行查封云、
11月18日:北新书局案昨讯  ▲捕房尚未决定起诉——字林报云、本埠北新书局、因刊行回教指为侮辱之文字、由中央行政院议决查办一节、兹闻本埠中国当局因北新设于租界之内、故已与工部局商办此事、第一特区法院、会以公文请工部局警务处、调查该书、如内容确属违反信仰自由之原则、则当起诉该书局之经理、据捕房律师某君声称、行政院虽已发表查封北新书局命令、而第一特区法院之公文中、并未请捕房封闭该书局、至捕房应否对该书局提起公诉、现尚未决定云、
一方面是上海及全国回教徒催请上海市府查封北新,一方面是北新书局不堪经济损失准备更名复业;而行政院查封命令又受阻于特区法院及租界捕房。且不但上海北平的书业公会一再呈请收回成命依法办理,思想文化界公认的领袖人物胡适也批评政府处分过分,加上陆费伯鸿等与回教徒素有良好关系的上海商界头面人物已出面调停,各种因素构成合力。于是,哈德成等上海回教礼拜寺联合会委员于12月27日开全体委员会议,决定总辞职,“将此案全卷交还回众由回众另举委员或另行组会办理”,12月30日、31日两次登报通告,申述“既不能拂逆回众之民意致涉擅专又不敢遏抑回众之民气隐留后患是以有总辞职之一举”的苦衷,声明“以后关于北新案内一切事宜由回众等自行办理者本会委员等概不负责”,“通告”最后说:“刻值回教斋月吾委员等安心作念礼斋课工夫关于政治方面由                                           市府主裁之教案方面由回众自理之希望回汉方面勿因北新一事而失感情更希望国难时期北新对于回众方面勿再挑衅俾国家社会同处安宁则本会以教卫国之本旨也临别赠言语长心苦伏惟  公鉴顺颂  时祺”。
此后,上海回教徒再没有对北新书局采取新的行动。而北新书局则于1933年1月9日在报上刊登“敬答回教委员启事”,声明“听从回教委员宣言之意静候解决特将四马路本局门市部迁移静待短期间内为合法之解决”。同时发表“迁移通告”,宣布福州路门市部迁移汉口路中市。在回教方面不作反应之后,2月5日起北新书局改名为青光书局,恢复营业,在报上连续数日刊登“青光书局开幕大廉价”的广告。一桩轰动一时的侮教事件,就这样了犹未了以不了了之。
研究这一事件,我以为有四点值得注意。
一,应充分认识并高度评价绝大多数中国回民的爱国感情。13世纪回回民族逐渐形成之后,从明代起就把中国作为自己的祖国,与汉族和谐相处。回汉矛盾主要是满清统治者为巩固自己的统治蓄意制造和扩大的,回汉相残,罪在满清。鲁迅说:“此次回教徒之大举请愿,有否他故,所不敢知。其实自清朝以来,冲突本不息止,新甘二省,或至流血,汉人又油腔滑调,喜以秽语诬人,及遇寻仇,则延颈受戮,甚可叹也。”[4]说“自清朝以来”,就点出了冲突的历史根源。近代以来,新疆伊斯兰教民族中存在少数分离主义分子,则主要是由于境外以前的大国沙文主义和以后的国际恐怖主义分裂中国的阴谋。而从孙中山提出五族共和和辛亥革命建立中华民国以来,实际上在此之前,回族就早已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主要成员,为反对侵略建设祖国作出了重要贡献。在这次侮教事件中,各方发布的文字都强调国难期间应精诚团结之意,尤以回教方面非常突出。10月23日上海回教礼拜寺联合会首次招待新闻界时,主席哈少夫等就说明其宗旨:“当此国难方亟、共御外侮之时、何堪有此可造成民间严重纠纷之荒诞刊物、故同人决计依法起诉、禁其出版、并加作者与发行者以相当之处分、尚乞言论界予以指导”云云。10月28日《申报》载上海各回教礼拜寺教长达浦生等的请愿呈文,也开宗明义:“窃我国年来内乱频仍、外侮日亟、人心鼎沸、国势阽危、际此存亡杌陧之秋、端赖民众相安、发扬淬励、俾五族人民、精神团结、镇摄内外、而国家乃可底于太平、”10月30日的教长宣言说得更清楚:“自回教传入东土以来、从前容有教与非教之隔阂、民国鼎革之初、融五族为一家、而回教徒本其爱国之诚、至今回汉感情、毫无嫌隙、此大同之主义、古兰经早已言之、而教长等自勉者以此、教人者亦以此、亦以五族共和、全在善感、处在积弱之中国、必须固结团体、一致御侮、而不可稍有破裂之痕迹、使外人得乘其隙也、”推派代表晋京请愿,就是视中央政府为国家的代表,正是其爱国感情的一种表现。应该说,中国回众的爱国感情在这次侮教事件的最后表现得最崇高最充分。上海回教礼拜寺联合会以委员总辞职方式宣布了侮教事件到此结束,不再阻止北新的更名复业。实际上从11月下旬开始,上海及全国的回教徒就和全国人民一致,把关注的重心转向了日内瓦的国际联盟会议,一再致电中国代表团,要求国联“主持公道”,制裁日本。上海回教徒代表发表谈话,否认日本联合通讯社伪造回民民意的谣言,宣示五千万中国穆斯林“以教卫国”的决心。回教联合会委员总辞一举就是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作出的,实乃“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就在12月,日军制造了“炮击榆关事件”。1933年1月1日,日军偷袭山海关,次日大举进攻。中国守军营长回民安德馨率部抵抗,打响了长城抗战第一枪,以血肉之躯和劣势装备抗击敌人的飞机大炮。1月3日,安营长及全营将士壮烈牺牲,山海关失陷。安德馨遗体经回教徒拼死抢出,后运回家乡保定安葬。1月23日,北平各界举行公祭。上海回教徒在得北方同人电告后,“无不愤慨异常”,1月11日就在几个礼拜寺分别举行宗教式追悼会,并成立“上海追悼榆关殉国安营长暨死难军士大会筹备委员会”,回教长哈德成语大通社记者云:“回教徒为国殉难、安营长为第二人、当甲午中日之战、回教左保贵将军死于难、国史载其事、今安营长同一死于日寇炮火之下、忠勇义烈、后先辉映、此非特左安二氏之荣、亦我清真教无上之光荣也”。2月12日,上海回教徒在回教堂举行追悼大会,各界参加者一千余人,中央国府派市长吴铁城致祭,全国回教均有代表派来,大会议案:按照教典追赠安烈士为咖资(GAZI谓英武之忠魂);劝告回民捐购飞机,定名安德馨号;组织回族抗日义勇军。2月20日,南京回教团体追悼安德馨。山海关抗战和公祭安德馨,把全国抗日救亡运动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笔者翻阅2月份的《申报》,见一方面是回教徒追悼安德馨等榆关殉国将士,另一方面是北新更名的青光书局开幕大廉价广告,两相对照,不禁深为回民之深明大义和爱国热忱所感动。
二,应切实保障民族平等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根本权利。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和宗教信仰自由,但实际上都没有完全做到。在民族关系上有形无形的大汉族主义仍有一定影响,在宗教问题上独尊一种宗教而歧视其他宗教的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这种现象存在于学校教育中以至于社会上,就造成了许多学生和民众只知一种国教或准国教,而不知其他宗教常识的狭隘与偏见。对回民为什么不吃猪肉的无知妄说,对回教的侮辱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原因就在这里。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侮教事件就还可能发生。当年陈独秀批驳康有为要求明定孔教为国教编入宪法的谬论,说:“君权与教权,以连带之关系同时削夺,为西洋近代文明史上大书特书之事。信教自由,已为近代政治之定则。”“康先生蔑视佛、道、耶、回之信仰,欲以孔教专利于国中,吾故知其所得于近世文明史政治史之知识必甚少也。”[5]215-216“今蔑视他宗,独尊一孔,岂非侵害宗教信仰之自由乎?”他指出:“所谓宗教信仰自由者,任人信仰何教,自由选择,皆得享受国家同等之待遇,而无所歧视。”宪法是“全国人民权利之保证书”,“决不可杂以优待一族一教一党一派人之作用。”“挟堂堂国宪,强全国之从同,以阻思想信仰之自由,其无理取闹,宁非奇谈!”[5]225-226针对康有为在宪法中规定孔教为“教育大本”的主张,他进一步论述道:“西洋所谓法治国者,其最大精神,乃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绝无尊卑贵贱之殊”,“然则共和国民之教育,其应发挥人权平等之精神,毫无疑义。”[5]226“政教分途,已成公例”,“法律与宗教教育,义各有畔,不可相乱”,[5]254-255所以,不能以法律规定何种宗教何种学说为教育修身之大本。根据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实际状况,陈独秀提出:“余以为各教信徒,对于政府所应力争者,非人民信教自由之权利,乃国家待遇各教平等之权利也。国家收入,乃全国人民公共之担负,非孔教徒独立之担负。以国费立庙祀孔,亦当以国费建寺院祀佛、道,建教堂祀耶、回,否则一律不立庙,不致祭,国家待遇各教,方无畸重畸轻之罪戾。各教教徒,对于国家担负平等,所享权利,亦应平等。必如是而后教祸始不酝酿于国中。”[5]256这一真知灼见,今天仍未过时。只有取消某一种宗教作为国教或准国教的独尊地位和独享权利,才能真正实现各种宗教信仰的平等和自由。
三,写作界与出版界在民族与宗教问题上应谦虚谨慎,道德自律。南华北新侮辱回教事件的直接责任,在一文一书的撰写者、编辑者和出版者,他们是把这些诋毁回教的无稽之谈作为民间故事记录下来,作为儿童读物推向社会,还特意在《小猪八戒》的“附记”里声明:“这篇故事、合于传说的条件、编在集子里、以资传布”。10月23日上海回教礼拜寺联合会在招待新闻界时,分析了这种做法的恶劣后果:“在明白事理者、对此刊物、固认为毫无一顾之价值、但此书之影响、有未可忽视者、盖此书系儿童读物、在儿童之纯洁思想中、自幼即存猪为回教祖宗之错误观念、而成鄙夷回教之心理、致引起将来回教徒与非回教徒间之纠纷、再非回教之无常识者、根据此种谰言、取笑回教徒、尤易起冲突、作者既谓此文系‘反回教者有意诽谤回人’、而竟故意披露、且谓‘以资传布’、其为故意侮辱、已可显见”。事后胡适更从民俗学和儿童读物的学理层面阐明了自己的意见:
据说这个故事是西北部汉回对峙区域内的一个民间故事。我们以为,即使某地方真有这样一个传说,这种故事决不值得编印流传,更不应该印作儿童读物,使幼年儿童养成轻侮别人的宗教的恶习惯。近年来,国内学者渐渐知道民俗学的重要,到处有人搜集民歌,儿歌,民间故事,这自然是一个好现象。但因为国内文艺的贫乏,和儿童读物的需要,就有一班无识的文人把许多没有整理,又没有文学趣味或教育功用的民俗材料编作儿童读物。这是大错的。民俗学的材料是应该供民俗学者的研究整理的,不是可以随便用作儿童读物的。儿童读物应该由专家依据儿童心理去创作,意境不妨荒唐,而材料不可不慎重选择。凡可以养成仇视妒害的心理习惯的,都不应该用作儿童的教材。[2]264-265
我认为,回教徒的分析和胡适的意见都说得很好。在胡适意见发表以后,又有一位学者江绍原出来为一文一书辩解,说娄子匡“作文的动机只是‘忠实的记载那个故事’和那种故事的影响”。[2]275这种辩解也是大错的。对民间传说的故事,即使是“忠实的记载”,真正的民俗学者和民间文学研究者也应该用现代思想加以分析鉴别,作出正确的价值评判,看那种故事是真民间故事还是伪民间故事,传说是反映了真正的民心还是帮统治者强奸民意,是表现了人性的真善美还是隐含着人性的假恶丑,是否符合民族平等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则,是否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和各教教徒的和谐,是否具有文学与美学的价值,是否可以传播和值得传播,若给儿童读了,是有益于培养美好健康的人格,还是会污染毒害幼稚的心灵。如果是前者,当然应该记录、保存、整理、研究和出版;如果是后者,也应该记录和保存,但只能作为研究的资料,不应该予以发表出版,帮助“假冒伪劣”的东西扩大影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写作者和出版者必须加强职业道德的自律,不应为了牟利而猎奇媚俗,更不应打着“民间故事”和“儿童读物”的幌子,贩卖伪造民意对世道人心有害无益的私货。
四,解决涉及民族和宗教问题的纠纷必须依靠法治。在法治社会,一切都必须依法办事,政府必须依法行政,解决一切纠纷都必须依据法的精神和原则。涉及民族和宗教问题的重大纠纷,更必须遵循法律途经,通过司法程序逐步解决。当然,这里有几个必须有的前提,一是法律本身具有全民公认的合法性,二是国家具有实行法治的政治体制,三是公民具有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意识,四是执法者具有履行职务的综合素质。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显然还不具备这些前提,也不是一个法治社会。南华北新侮辱回教事件解决得并不圆满,就是这个道理。其实开始的时候上海回教徒就已经认识到应该依法解决,9月29日《申报》关于全体回教徒大会的报道中就有一节“回教徒拟请立法院订专法”:
该会旋讨论关于此后回教徒、与其他教徒间之意见、应如何融洽、俾使全中华民族整个团结、当此国难期中、此种工作、尤为迫切、经哈阿訇及其他重要回教徒等发言、咸谓年来印度教徒与印度回教徒之争、实为我中华民族之前车、当此国难方殷、国内不应再有任何挑衅之举、旋经马天英提议、呈请立法院增添惩处关于挑衅两种宗教间之任何行为之法规、颇为全体回教徒所表示赞成、同时并建议聘请吴凯声为上海清真董事会及中国回教协会法律顾问、闻该两项建议、均为该会所愿接受、并准定于下次会议时、作详细之讨论云、
然而后来由于矛盾激化,法律手续没有持续进行,转而主要采用了向中央请愿的方式。而中央谈话会和行政院都按照权大于法的习惯,迅速作出决定发布命令,施行查封北新的“法外之罚”,使原本拒绝北新求助的书业公会为维护经济秩序,不得不出面为北新说话,请求政府收回成命,“依法持平处理”,且对政府不依法律滥用职权的行为方式提出异议。胡适在他的文章里也从法治的立场对政府提出了批评。他认为对娄子匡等有关责任人,“应该由法院正式起诉,公平判决”,“起诉之后,一切应静候法庭判决。判决之后,如有不服,回教代表尽可以上诉。我们以为最大限度的处分不过如此。这样办法还不失为一个希望法治的国家的行为。”他批评和质问政府:
行政院此次不经法律手续,遽然决定发封北新书局,这是很错误的处分。发封财产是一种附加刑罚,政府不应在法庭判决北新书局整个法人有罪之前,就执行发封财产之处罚。某篇文字的著作人应负责,编辑人也许应负责,但书局的全体股东为什么应担负全部财产的大损失?书局中其他享有版税权的著作家为什么应该替《小猪八戒》的作者担负财产上的损失?回教民众在群众心理愤慨的时候,提出几种严厉处分的要求,那还是可原谅的。一个号称法治的政府,不依法律手续,遽然下查封的处分,那是不能叫人原谅的。[2]267-268
现在有的研究文章从回教徒与国民党斗争的观点来解说这次侮教事件,并没有真正认清问题的本质,也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这可能会对今天的回众产生误导,是应该纠正和澄清的。
南华北新侮教事件已过去七十多年。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回顾历史,汲取教训,我们应该努力建设法治国家,来保障民族平等和宗教信仰自由,使中华民族大家庭更加兴旺与和谐。
参考文献:
[1]《申报》,1932年9月-1933年2月,上海书店1982年10月影印本,1984年12月印刷。以下凡引《申报》,不再一一注明。
[2]《胡适文集》第十一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易卜拉欣•冯今源、赛尔德•伊布拉欣•铁国玺:《伊斯兰教文化百问》,今日中国出版社1989年版,第166页。
[4]《鲁迅全集》第十二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15-116页。
[5]《陈独秀著作选》第一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作者简介:王福湘(1946-),湖南长沙人,肇庆学院中文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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