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遭袭案应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21:49:40

方舟子遭袭案应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吕恩相

  

 

  

国庆长假,外出旅游,世事不问,也世事不知。今日上网,看见方舟子、方玄昌遭袭击案一审的判决结果,引来无数网民的汹汹议论。

 

我看到该案的判决结果,第一感觉就是荒唐。肖传国等人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以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构成此罪一般没有明确的犯罪目标,谁碰上谁倒霉,一般也无什么先兆,典型的无事生非,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属于瞎起哄、乱折腾。而二方遭袭案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而是肖传国雇凶伤人。肖传国当庭称,他和方舟子有近10年的个人矛盾。除了嫉恨二方(方舟子和方玄昌)对自己的学术质疑外,方舟子还污蔑他的妻子和老师。他曾对方舟子提起过刑事和民事诉讼,但都没有具体结果,“穷尽维权手段后,一时激动才如此对待方舟子。”而且,事后,肖还给了行凶者一定的货币报酬。戴建湘供述,肖传国承诺打人后给10万元,殴打方玄昌后给了5万,打方舟子后给了2万。如此犯罪目标明确(二方),犯罪动机明显(十年恩怨),并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二方及其律师认为肖传国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从该案的具体事实来看,没有事实根据。二方的律师彭剑表示,肖传国提供给打人者的资料中,注明“电梯里有录像”,“石景山这个(指方舟子)要打得重一点”,这个明显是要追求伤害的结果,而没有要结果二方性命的主观故意。再看肖传国雇用的人使用的做案工具:许供称,因为交代“对石景山的那个人(指我)要打得狠一点”,所以才改用了羊角锤、辣椒水。(方舟子博客)为了要打得狠一点,才选择了羊角锤和辣椒水,众所周知,使用这些做案工具,要想致人于死地,还是有很大难度的。如果肖要求戴致方于死地,我想他们不至于笨蛋到用辣椒水杀人!因此,我认为,说肖等人故意杀人未遂,证据不足,也不合乎逻辑。

 

对于本案,最让人头疼的事情就是:二方的伤情鉴定都是轻微伤,检方觉得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标准,因为法律规定,致人轻伤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迫于舆论的压力,对肖的雇凶伤人又不得不追究,于是,就出现了定肖等五人“寻衅滋事罪”的荒唐判决。其实,就本案事实看,肖传国雇凶伤人目的明确,又实施了故意伤人的行为,因为方舟子跑得快或其它原因,所以未能得逞。不过,即使没有构成轻伤,也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未遂!

 

故意伤害罪作为结果犯,有结果的成立犯罪既遂,单有危害行为而没有产生危害结果的,应该成立犯罪未遂。这是根据结果犯的涵义作出的结论。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危害结果的出现与否在很多情况下却成了罪与非罪的标准,在本案中,也有一些人认为肖传国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论依据就在于此。我个人认为故意伤害罪应该以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和是否实行了危害行为作为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 有没有出现危害结果应该只影响未遂与既遂,只要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的故意实行故意伤害的行为, 哪怕被害人毫发无损,只要有证据证明了行为人的伤害故意和行为人确实实施了伤害行为,就应该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定肖等人寻衅滋事罪,还不如判肖等人无罪!

 

 2010-10-11

[吕恩相 执业律师]

本文原载:新浪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