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植荣:莫把免死作为贪官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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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9月01日12:13光明观察刘植荣我要评论(270) 字号:T|T

世界死刑概况

刘植荣 法律学者

2010年8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组成人员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该修正案又把多年前被人民仍到垃圾堆的“免除贪官死罪”的议案提了出来。

曾任公安部副部长、海关总署署长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牟新生提出要取消刑法中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犯贪污贿赂罪的

死刑罪名,他说:“从国际上看,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因为职务罪犯特别是贪污贿赂罪犯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面也比较宽,在现实中侦查、调查这种犯罪难度相当大。”他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贪污贿赂犯罪对国家的危害相当大,应该从严处罚。除了在政治上剥夺贪官的全部权力,让他再没有行使权力的任何可能,还要在经济上处罚,做到这两条就可以了。”

下面,笔者试着分析牟委员提出免除贪官死罪在现阶段的中国行得通么。

一、外国并非只对贪污贿赂罪免除死刑

既然牟委员“从国际上看”,笔者就从国际上的死刑情况入手,论述牟委员所说的“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是否属实。

根据大赦国际2010年的最新统计,目前,全世界有95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制度,任何犯罪都没有死刑;9个国家只对重罪保留死刑;35个国家虽然有死刑制度,但至少在10年内没有应用过死刑;只有58个国家实际上应用死刑。有死刑的国家(地区)主要分布在亚洲、非洲、加勒比和美国。在50个欧洲国家中,有48个国家废除了死刑。白俄罗斯仍保留死刑制度;拉脱维亚法律规定,和平时期废止死刑,战时则恢复死刑。

这就是世界死刑的基本情况。在197个国家(地区)中,实际上有130个国家(地区)对所有类型的犯罪都免于死刑,占66.0%;58个实际上应用死刑的国家仅占29.4%。对重罪适用死刑的国家只有9个,占4.57%。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印度,美国和印尼这4个世界大国都实行死刑制度,其人口占世界人口的60%。绝大多数发达国家没有死刑制度,在没有死刑制度的国家,不只是免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而是颠覆政府、杀人放火等一切犯罪都没有死刑。世界发达国家中,只有美国、日本、韩国和新加坡4个国家仍有死刑制度。

美国及前殖民地从1608年执行第一例死刑到1991年,共执行了15,269例死刑。美国从1972年开始暂停了对所有犯罪的死刑,但从1976年开始又恢复了死刑。目前,美国有1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废除了死刑,美国各州有自己独立的法律系统,其他35个州对死刑的适用没有全国统一标准,但美国最高法院对死刑有严格的限制,一般只适用于谋杀犯罪、叛国罪、间谍罪以及军法犯罪,对智商低于70的人禁用死刑,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禁用死刑。需要说明的是,美国对谋杀犯罪的死刑适用率也很低,在2004年,美国全国只有2.5%的杀人犯被判处死刑。

日本现行法律有17个条文规定有死刑,即内乱罪、诱致外患罪、援助外患罪、对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爆炸罪、侵害现住建筑物等罪、颠覆列车等致死罪、威胁交通罪的结果加重犯、水道投毒致死罪、杀人罪、强盗致死罪、强奸致死罪、使用爆炸物罪、决斗致死罪、劫持航空器等致死罪、使航空器坠落致死罪、杀害人质罪。

韩国法律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多达100多种。

新加坡现行刑法典中规定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包括:从事、企图从事或者教唆从事反政府的战争行为、对总统人身的犯罪、海盗罪、煽动叛乱罪、提供或者制造伪证意图使某项可判处死刑的犯罪成立、谋杀罪、教唆儿童或者精神病或者自杀、企图谋杀、为了谋杀而进行绑架或者劫持、结伙抢劫中的杀人等。新加坡的法律还特别规定,对于达到一定数额的毒品犯罪必须适用死刑。根据新加波政府所透露的数据,在1991年至2000年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有340人,平均每年百万人口死刑执行率高达13.33,为世界之最。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世界大多数国家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发达国家绝大多数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只有4个发达国家保留了死刑制度。保留死刑制度的4个发达国家并没有法律规定“对官员的贪污贿赂罪免除死刑”,而是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慎用死刑,美国2004年全国只有2.5%的杀人犯被判处死刑就是例证。在9个对重罪适用死刑的国家中,即使对贪污贿赂罪都免于死刑,其比例也只有4.57%。所以,牟委员所讲“从国际上看,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纯属子虚乌有、无稽之谈,根本不能作为废除贪官死刑的“国际惯例”。

二、国外对贪官的刑罚力度向来严于百姓

国外一般不设贪污贿赂这一罪名,因为贪污贿赂和盗窃是同一性质的犯罪,在国外就用一个罪名——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只不过官员犯此罪所受到的惩罚要比百姓严厉得多。在法国,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同一涉案数额,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对普通百姓高出40%到一倍,对司法人员的量刑要高出2.3—3倍。譬如说,普通百姓偷盗5000元被判处2年徒刑,那公务员贪污受贿5000元就要被判处4年徒刑,从事司法工作的公职人员贪污受贿5000元就要被判处8年的徒刑,道理很简单,这是知法犯法,明知故犯。也就是说,同样性质的犯罪,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翻一番,对司法人员的量刑在公务员的基础上再翻一番。在德国,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高出一倍。在加拿大,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高出0.4倍。在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对公务员的量刑也普遍高于普通百姓。

国外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官员财产犯罪的量刑可以宽于百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些基本的立法思想古来有之,现在有人提出免除贪官死罪,这别说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就是这君主制的政体下也不允许有这样不公正的立法。

从国际反腐败的实践看,反腐败是不计成本的,不能把侦破腐败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面也比较宽,在现实中侦查、调查这种犯罪难度相当大”作为放弃打击腐败或纵容腐败的借口。

美国2009年破获了一起“美国最严重的”“特大腐败案”。中国人肯定以为涉案金额至少要几个亿。这个举国震惊的腐败大案就是新泽西州3名市长受贿案:卡马拉诺市长收了25,000美元的贿赂,埃尔维尔市长和苏亚雷斯市长各收了10,000美元的贿赂。3名市长的受贿总额是45,000 美元,大致是美国工人的年平均工资,相当于中国3名市长受贿总额1万元人民币,这点贿赂在中国简直就是“毛毛雨”,可美国联邦调查局调动大量侦探全力查处,很快逮捕了涉案人员。我问美国的一个朋友为什么要拿出涉案金额上百倍的资金来侦破这个案件?朋友说,反腐败不能计算成本,这次25,000美元放他一马,下次就有250万美元的贿赂,就有25亿美元的贿赂,就有更多的市长腐败,那人民的利益损失就大了。

牟委员所讲腐败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面也比较宽,在现实中侦查、调查这种犯罪难度相当大”让人不知所云,难道复杂、涉及面宽的案件就可以不追究?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更复杂,涉及面更宽,难道就可以轻描淡写地处置?一个立法领导人信口开河,做出这样不负责任的“指示”,中国立法质量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