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号公告--拯救所得税违法或纠正错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20:06:25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一文,对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税务处理作为规定。笔者对该公告作简要解读,以供纳税参考。
  一、查增应纳税所得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对主管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所得额是否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新税法实施后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税务处理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由于国税发[1997]191号目前仍有效,不少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该规定进行了税务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在规定的年限内依法进行弥补。新税法没有对所得的性质进行限制。因此不论是应税所得还是免税所得,也不论是自行申报的所得还是查增的所得都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但20号公告规定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键在于第二条追溯效力

  20号公告,自 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20号公告对新法实施前发生相应事项具有追溯效力,值得纳税人注意。

  举例说明:

      某企业2004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中,企业自己申报的是亏损100万,
            2005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中,企业自己申报的是亏损200万;
            2006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中,企业自己申报的是亏损300万,
            2007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中,企业自己申报的是亏损100万,
            2008年应纳税所得50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万
            2009年应纳税所得10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万,2004年亏损作废40万
            假设2010年应纳税所得500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0万,
            累计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100万元。
           2011年经税务稽查,如果未出20号公告
           应调增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150万,未出20号公告,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按照33%补税.还有2年多的滞纳金;
           应调增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20万,合计所得额70万,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万,
           应调增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15万 合计所得额25万,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5万,2004年亏损5万作废;
           应调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300万,合计所得额800万,再弥补以前各年亏损100万,补税所得额200万,税率25%.
           企业补税约66.5万,滞纳金64万.2004年作废亏损5万.
            2011年经税务稽查,出20号公告
             应调增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150万,出20号公告,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万,不补税;2004年结余未弥补亏损50万
           应调增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20万,合计所得额70万,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万,2004年亏损全部用于弥补,2005年结余亏损180万;
           应调增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15万 合计所得额25万,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5万,2005年结余亏损165万
           应调增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300万,合计所得额800万,再弥补以前各年亏损65万,补税所得额235万,税率25%
           企业补税约58.75万,滞纳金接近0万.作废亏损0万.
           结论:税款相差6.85,滞纳金相差64.

        我们不知道,是拯救还是认错。即原来的针对内资所得税的弥补亏损的规定侵害了纳税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