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提醒: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须注意六个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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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提醒: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须注意六个事项 『出处』内部 『作者』孟婷 冯玲 『发布日期』2006-03-17

随着深圳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做起了进出口业务,为了进一步辅导生产企业做好“免、抵、退”税,国税机关提醒纳税人,办理“免、抵、退”税,要注意以下六个事项:

 

一是及时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新成立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

 

二是安装相关的退税申报系统,并作调试。纳税人可以在深圳市国税局网站http://portalint.szgs.gov.cn上找到相关的帮助信息。

 

三是“免、抵、退”税政策的实行对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企业发生第一笔出口业务时,就应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抵、退”税的申报。

 

四是“免、抵、退”税为跨期式申报,一般推后两期。如:2005年3月发生业务,最迟可以在2005年5月申报。企业在每月办理完增值税日常纳税申报后,应于当月15日前将相关“免、抵、退”税资料送达主管国税机关,如果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就要视同内销计算征税。

 

五是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国税机关要求汇率调整申报额,包括出口货物销售金额及进口料件金额。目前国税机关采用的汇率为中国银行每月首个工作日的中间价汇率,企业可拨打95566进行查询,或致电主管国税机关询问。

 

六是如果企业有进料加工业务,则在进口免税料件合同签订之后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核销时也需要及时在申报中对废料和退港料进行核销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