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还没赚到店主成被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8:47:47
高亮(化名)从吉林大学毕业4年后,辞去了大型家电企业部门负责人的工作,于2009年创建了一家电子商务公司,为某知名体育品牌做代理。然而,当时信心十足满怀创业梦想的他,没想到一年后自己竟然成了被告。    职场资源看上去很美
创业之前,高亮在原公司主要负责品牌传播的策略制定,“我负责新品上市的发布、公关广告活动及一些新闻的传播、内容制作,给产品做广告,当时作为甲方跟媒体和广告公司打得火热。”高亮告诉记者,当时他认为自己已经积累了大量的人脉资源和丰富的网络运营经验,因此在工作了4年后,他选择辞职创建一家电子商务公司,为某知名体育品牌做代理。
创业之初,高亮就发现之前在职场的知识积累,真正操作起来还存在很多不足。高亮说,之前并没有考虑到做这个电子商务所要解决的渠道问题,做起来后才慢慢了解到,做好一个品牌要保证它在搜索引擎中出现在前面,还要保障一个品牌销售是否符合网站等第三方的销售渠道规则,此外,还有售后、物流等环节消耗的大量成本都是他创业之前没有计划到的。
创业前的职场资源对高亮的帮助更是看上去很美而实际作用有限,“资源以前有不少,可实际创业中,很多朋友想帮忙却有劲儿使不上,因为自己的新公司没有积淀、没有品牌,朋友也爱莫能助。”高亮解释说,这就像过去大家都在高速公路上开跑车,大家一起赛车、一起加油,可忽然间自己换成了手推独轮车,即便勉强大家也跑不到一块儿。    盲目扩张入不敷出成被告
公司一开始只有两三个人,每天的工作量很大,好的时候营业额每月三四万元,不好的时候仅有1万元。高亮努力寻找到问题所在,经过半年多的努力,公司月营业额最高能达30万元左右,利润可达25%。
积累了一定的资金,业绩也渐有起色后,2009年11月,高亮决定扩大规模,于是他争取到第二个品牌的推广权,没有想到的是新品牌却没有使经营达到预期的效果,还让他陷入困境。
“后来代理的是一个内衣品牌,原以为都是网上销售,运营和拓展渠道的模式相似,一个品牌做好了将其经验复制到另一品牌,一定会产生利润,可没想到因为新代理的品牌知名度不够,进的货根本卖不动。”高亮说,为了代理新品牌,今年年初,他招聘了15名新员工,除去工资,仅培训成本每月就达到近2000元。不料半年后就因为新品牌销量太低,难以维系新员工的基本开支,他只能用原来品牌的利润勉强支撑。今年5月,实在入不敷出的高亮决定裁员“节流”。
当初招聘员工时,“有的是哥们儿推荐来的,也有的就是以前的朋友,大家都没提合同的事,我也以为按时发工资就行了”。由于忙于发展业务,高亮当时没有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可公司支持干不下去要裁员时,他们竟然拿出《劳动法》来要告我,按照法律规定我应该付给被裁员工双倍工资,否则有可能被起诉。”高亮满腹委屈。    如何解开“盲目”的“死结”
“在知名体育品牌的代理还没稳定的基础上就代理内衣品牌,是导致高亮创业挫折的重要原因。”团辽宁省委青年创业导师、安利辽宁分公司高级营销经理赵唯东认为,“盲目”是许多创业者的死结。以代理为例,通常一些厂家会给你描绘一个非常美好的前景,目的就是为了让你进货、成为代理商,当你成为代理商以后,就开始让你囤货,到底能不能卖出去他们就不管了。赵唯东认为,只有当现金流足以支撑公司半年以上支出的时候,才可以选择扩张。高亮的公司在项目经验积累并不是很成熟的状况下,便迫不及待地进行人才储备以备模式复制和扩张,人工成本占据了最大开支,而模式复制和扩张也没有按照预期的速度实现,这是公司运营的最大矛盾,也是扩大规模失败的原因。
“不懂法律盲目创业导致了一些创业者陷入合同纠纷的案例并不鲜见。”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李曼律师告诉记者,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曼说,创业者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遇到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只需结清工资即可,不需要向劳动者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仍未与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仍不能免除向该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大学生创业要提前做好法律‘功课’,否则很容易吃亏。”李曼建议,大学生创业者熟悉《劳动法》很有必要,对于公司员工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创业者也要做到心中有数,依法管理公司的运营,在保障员工权利的同时更好地实现公司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