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超国民待遇更指向政府转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06:12:31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下月起在华外企将被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享受超国民待遇。18日,新华社发文呼吁外企不要对中国引资政策调整表示抱怨,建议积极适应环境变化。
所谓超国民待遇,是指中国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外商高于本国国民投资的待遇,如在征地、税收减免、进出口权和换汇、注册资本认缴等方面给予许多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在开放初期对中国更多地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历史地看,内外资在一国市场内平等自由竞争的问题,其实被长久置于国家政策和法规层面。早在1995年,《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就明确提出,未来15年内,要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对外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2008年《新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税率,现行差异性企业所得税制,开始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现在对在华外企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体现推进此一工作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无论是从中国经济增长模式的调整出发,还是从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出发,外企超国民待遇的终结,都有明显的合理性。
终结外企超国民待遇其实是怎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里面的一个问题,而此一问题的核心就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体现效率,政府维护公平。因此而言,超国民待遇的终结不只指向国内外市场主体应当要公平竞争,更指向各级政府能不能转型,由此过渡到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这是我们对于终结外企超国民待遇问题的基本判断。
现在回过头来看,以前给予外企更多优惠,是因当时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国际经验表明,一些国家在经济体制不成熟阶段对于外资都有优惠政策,内外资有别,置于当时时代背景,或可算是一种国际惯例。但现在来看,其实质仍是内外资同时享受了有缺陷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服务。从“来者不拒”转向“有所选择”,基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完善,但总体服务环境成熟到什么程度,内外资平等共享国民待遇,意味着内外资都成为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体系下的主体,还是都成为政府服务不完善的管理对象,取决于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里的功能。
目前,客观通行的表述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成。“基本”代表一种评价和定性,但不意味着已经终止。不可终止的一个突出表现是,我们在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错位现象依然存在,市场经济的成熟完善仍需正视。
WTO的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成员不能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要纠正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某种程度上说,“成员”其实就是政府。内外资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应是继续对应着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的环境,不应是仍然面临过多管制的环境,而是政府和市场能够发挥彼此不能或难以相互替代的功能,实现政府与市场功能的良性互动。(肖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