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价格的调控和监督检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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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1日
市场价格的调控和监督检查问题研究
经过二十几年的价格改革,我国基本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价格管理体制,建立了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机制,初步理顺了各种主要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明显增强。国内市场上有95%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由经营者依据市场行情自行确定,政府直接定价的不到5%。但与成熟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目前的价格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国家调控价格的手段不够健全,对于市场价格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能力还有待提高,导致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发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因此,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价格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健全价格调控体系,创新价格监管方式和方法。
价格调控和监督检查是矫正“市场失灵”重要手段和方法。市场失灵就是政府的价格干预的重要理论基础。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矫正市场价格运行的偏差、价格机制的正确发挥,都离不开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调控和监管,这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具备的。市场价格监管主要内容为市场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和市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
一、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主要是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创造一个公平竞争和限制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市场环境
当前,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日益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但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体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市场上还存在一些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带有普通性的价格问题,这些问题党和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反映强烈,需要及时加以解决。为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价格工作职能,应积极推进价格法制进程和价格信用建设,发挥明码标价工作基础性作用,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一)积极推进价格法制进程。首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要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对市场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并注意在实践中加强立法,起草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做好“定规则”的工作。其次,不断充实和完善价格法律法规,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从我国加入WTO后,受国际市场影响市场主体变化更加多元化,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趋动下,市场价格行为出现多样化,从而需要及时修改和弥补价格法律法规缺陷和漏洞,为监管市场价格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再次,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加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价格法律法规及价格政策的宣传,使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价格维权意识,形成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坚固防线。最主要的有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强价格法制宣传,开展纪念《价格法》颁布周年宣传活动、“12358”价格举报开通周年宣传活动,借助“3·15”消费者权益日、“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等面向全社会、各行业进行宣传,分发《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列举明令禁止的有关价格欺诈行为等,或通过案例研讨、“以案说法”等形式,让经营者了解自身应该遵守的价格行为规则、不遵守价格行为规则所负的法律责任,从而自觉地、主动地遵循市场规律和价值规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二是要加强对消费者或者经营者的价格权益教育,增强消费者或经营者维护意识,促使他们拿起价格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开展价格信用建设。信用建设很好地解决法律以外的问题,利用社会效应起到积极的效果,同时减轻了行政成本。良好的信用是现代企业最为重要的无形资产,是现代企业生存发展的坚实基础,是现代市场经济重要基石。因此,开展价格信用建设,成为规范企业的市场价格行为的重要手段。通过“价格诚信”荣誉称号的评选,充分发挥激励机制作用。经营者为了维护其在广大公众心目中具有诚实信用的良好形象,就必须严格自律,自觉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开展价格信用建设内容丰富,方式多样,主要包括:
1、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同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联系,制定科学引导和规范的市场价格信用标准;2、建立市场价格信用评比制度,促使价格评比授信活动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评比授信不搞终身制,可考虑一年一选或两年一选;3、建立市场价格信用档案,将经营者价格信用状况特别是价格违法行为状况、价格承诺情况登记在案;4、建立市场价格失信惩戒机制。定期在新闻体、网站上曝光典型的价格失信单位名单,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惩戒价格失信单位。如通过开展两年一选的“价格计量信得过单位”、“百城万店无假货”、“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评选活动。同时,要将经营者价格信用状况特别是价格违法行为状况,建立“黑名单(信用缺乏者)”、“红名单(信用优良者)”,在网站上发布各企业的市场价格信用状况,增加企业经营透明度,从而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价格信用体系。
(三)发挥明码标价工作基础性作用。经营者具有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的价格的权利。同时要求经营者必须履行明码标价义务。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明码标价已成为经营的自觉行动。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体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市场上还存在一些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带有普通性的价格问题。因此,对市场价格行为的实行明码标价或明码实价有着重要的意义。实行明码标价或明码实价的作用在于:有利于经营者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有利于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有利于企业售货员的协作,有利于接受群众监督,特别是有利于防止利用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众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作查处的依据和基础,主要来自明码标价的基础性工作。如价格欺诈是典型的利用不规范的标价手段进行的非法价格竞争,又如其他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鉴定多少都与明码标价工作相关。因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搞好市场价格监管,就应该认认真真地抓好明码标价这一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基础性工作,切不能因为此项工作难度大、费时长、收效慢而忽视之。要加大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惩处力度,努力扩大明码标价的覆盖面和普及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不同商品或服务、不同行业、不同交易环节的明码标价制度,使明码标价覆盖全部经济领域。
(四)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在市场价格监管中,宣传教育、信用建设等不具有强制力,经营者可听也可不听,只有价格监督才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特别是政府的价格监督检查。因此,要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以强化价格的国家监督检查为重点,以社会舆论监督和业务系统和企业加强内部监督为补充。
第一、强化价格的国家监督。通过强化国家监督,特别是通过强化价格行政执法,可以提高市场价格违法成本,强化法律的威慑和制约功能,形成良好的守法氛围。为此要大力开展对市场价格行为和价格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低价倾销、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防范和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大力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强制规范经营者的标价手段和标价方式,从而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二、搞好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对价格行为进行的监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的重要途径。为此,结合全省“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建设价格社会监督网络。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健全价格举报网络,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价格监督网络。在价格监督检查中,通过市场价格行为状况调查研究,掌握和预测市场不正当价格行为将会发生或刚刚发生,适时利用行政告诫、责令整改等手段及时制止,收效可能比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后进行的行政处罚来的更大。积极争取新闻媒介对市场价格监管的支持,通过组织召开价格法规政策新闻发布会,价格违法行为新闻通报会,价格政策提醒会,经营者价格行为劝戒会等,传达价格监督管理意图,表明政府立场态度,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
第三、指导和加强业务系统和企业内部监督。业务系统和企业内部监督是企业或业务系统内部的专职或兼职机构,对本企业或本业务系统的价格行为所进行的自我监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的第一防线。为此要督促和指导业务系统和企业建立内部价格监督机构,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自我监督,从源头上减少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要积极促进行业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价格服务与监督作用。
例如:在2003年 “非典”期间,我县综合使用了各种监督方式与方法,有效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遏制住防治“非典”医药用品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保证必要商品有流通。
1、在“非典”期间,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省物价局《部分中药材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通知》和市计委有关商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规定,依法适时、适度采取了必要的干预措施,坚决遏制住防治“非典”医药用品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保证必要商品有流通。同时,县发展和改革局切实加强对医药用品价格的监测工作,把防治“非典”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价格为重点,按照上级要求,在一定地期内实行定时监测,逐日上报。
2、为了有效遏制当前涉及“非典”药品及相关商品市场价格过度上涨,维护市场价格的稳定。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药品监督局、工商管理局开展了3次涉及“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的市场价格专项检查,共出动检查组10组,参加检查人员55人次,被查单位176个。此次检查,县发展和改革局改变已往的检查方式,派人用事先准备的“非典”中药材处方去确定需检查的药店抓药,取得该店执行的药品价格,随及跟踪检查,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共查处4起价格违法行为,罚款13500元。
3、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宣传力度,特别是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为了使广大群众和经营者及时知晓有关价格干预措施政策,检查前,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动人员逐一上门对有关经营者进行宣传,及时印发《部分中药材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通知》,并在县内宣传媒体上刊登相关价格干预措施的政策,使得该项政策能更好地传达。检查后,对其中3起影响面大的典型案例在县内宣传媒体上及时曝光,既有效地宣传了价格政策,又提高了价格监督检查的威慑力。
二、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的手段和方法
价格总水平调控是指国家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干预和约束,以保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实现。价格总水平调控的目标,是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有时甚至是首要目标。对市场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应充分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和成本调查与监审的基础作用,以经济和法律手段调控为主、必要的行政干预为辅。
(一)充分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和成本调查与监审的基础作用。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准确了解和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及时发出价格预警信息,同时对农产品调查、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与监审,准确掌握市场商品和服务生产成本水平,从而为有效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参考依据、前提和基础。
一是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和制定与完善预警处置方案。根据各地市场价格变化形势需要,因地制宜地扩大市场价格监测的范围和增加或调整监测市场商品品种与服务项目,为市场价格监测分析提供正确、完整的监测资料和数据。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充实监测力量,加大经费投入,尽快建成国内、涵盖国际的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制定价格监测预警处置方案,针对不同时期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状况,就明确责任、组织整合力量,及时应对各种价格变化。二是改进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的手段和方法,提高监测分析预警质量和水平。建立和健全重要的商品供求、价格等历史资料数据库;科学制定价格预警的各项指标体系,充分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数学统计分析预测,加大对市场供求、价格情况和影响市场供求、价格变化主要关联因素的分析预测,一旦发现市场价格出现波动时,通过增加价格监测频次与监测商品品种等,快捷准确地捕捉市场上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并及时作出预测预警、提出政策建议,为市场价格水平调控服务。三是健全监测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信息传递和反馈,引导市场价格。政府价格监测工作调查、采集的价格信息除了供政府决策需要之外,经过整理后向社会发布。政府要建立市场供求和市场价格情况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市场供求、价格等形势和有关信息。政府提供的这些公共信息,既是产出社会效益的需要,也是保障政府政策实施,正确引导生产、消费,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需要。如农产品价格政策和价格信息的发布,就有利于增加农产品价格信息的广泛受益性改变农民在市场信息方面的弱势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矫正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扭曲现象,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
(二)从调控方式上看,应以经济和法律手段调控为主,以必要的行政干预为辅。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保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实现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要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经济政策,当经济和法律调节无效或者失效,必要时可适时适度采取行政手段干预。
1、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经济政策
(1)货币政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经济运行的不同阶段,政府运用货币政策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和货币使用方向,从而实现国家对市场货币流通量的调节,达到调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实现价格总水平稳定的目的。
(2)财政政策。财政收支是否平衡,是影响总供给和总需求的重要因素,从而对价格总水平的高低产生影响。在市场有效需求不足情况下,政府可通过增加行政支出,带动对社会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克服市场疲软引起的就业不足和经济衰退。在市场需求过旺引起价格总水平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可通过减少政府财政支出,减少对社会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以促进供求平衡,平抑价格。
(3)投资政策。如果投资规模过快或者投资结构不合理,会导致供求总量不平衡,从而导致价格总水平不稳定。我国历次发生的严重通货膨胀,都是与追求过高的增长速度,超出国民经济承受能力、盲目地扩大投资规模联系在一起的。为保持价格总水平稳定,政府必须根据情况,适时适度运用投资政策。
(4)进出口政策。商品进出口也成为调节国内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的重要手段。对进出口贸易的具体商品,在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采用限制出口、扩大进口的政策手段,缓解该商品的国内市场供求矛盾;在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限制进口、鼓励出口的政策手段,缓解该商品的国内市场供求矛盾。从而可以达到稳定国内价格总水平的目的。
从2006年上半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看,比去年同期上涨1.1%。特别突出的是居住类价格继续上涨,拉动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的作用有所增强。同时,今年以来,我省相继调整了成品油、天然气、城市供水和电力等价格。从近期来看,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对于我省企业、尤其是加工型企业利润空间的挤压作用,以及对于我省市场价格的上推作用较为明显。因此,我省要实现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控制在此3%以内的目标,下半年在人民币值进一步升值,进口关税的调低,导致进口快速增加,对国内相关产品价格形成向下压力的情况下,国家需要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和稳健的财政政策,适度控制投资项目和合理调整投资结构。
2、充分利用其他的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一是积极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健全和完善粮食、食盐、食用油、重要药品、石油、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以增强价格调控功能和实力。如建立化肥等农资淡季商业储备制度,解决农资“淡季旺销”问题。政府采取财政贴息的方式,每年财政安排部分资金作为农资商业储备金,建立农资淡季商业储备制度,充分发挥农资公司销售农资的主渠道作用,根据我县农资商品的需求量,在农资销售淡季农资价格较低时最大限度储备农资,在农资销售旺季农资价格较高时大量抛售,及时平抑农资市场的价格。二是运用财力、建立价格支持政策、主要是建立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对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政策。要实行主要农产品支持价格制度,当市场价格低于支持价格时,政府应当运用财力,按支持价格敞开收购,以稳定市场价格,保护农民增收,增加农民种粮积极性。
3、以必要的行政干预为辅。一定程度上讲,价格行政干预是对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在一定期限内的限制。因此,价格干预措施一般情况下是不轻易采用的,特别是依法采用的价格干预措施和价格紧急措施,负面影响大,非到形势危迫时不采用。从个角度讲,价格干预是调控市场价格水平的最后选择。
政府一般不干涉市场主体的定价权限,但决不是说政府完全不能干涉。地特定的情况下,政府应依法对市场主体的定价权限作出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可分间接干预和直接干预两种方式,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价格间接干预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在合同中约定价格条款。现代政府运行机制变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是政府职能履行契约化。如特许经营行业资格、政府公共投资、公共补贴、税收减免等,往往通过政府契约形式实现。企业要获得政府许可、政府合约、政府补贴、政府税收优惠,必须与政府或行业协会签订合同,约定价格条款。二是建立政府与企业的价格调整谈判机制,当企业定价明显不合理,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利益时,政府可以通过控制行业内企业数量、生产经营规模、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为筹码,与企业进行谈判,共同商定具体价格水平。三是企业提出定价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整个行业的平均成本、利润水平进行对比调查,并根据对比调查界定合理的价格水平。在此基础上,向企业提出定价建议,并向社会公布,从而对企业定价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按照《价格法》,价格直接干预有两种法定情形:一是价格干预措施。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二是价格紧急措施。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直接干预一定是法定情形,否则就不应实施,但即使必须实施直接干预、也要避免采取单一的干预方式。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商品,运用多种干预方式和灵活措施,尽量减少直接干预带来的负面作用。
另外,调控市场价格水平,还须重视价格应急工作,市场价格水平一般是常态波动,但也可能出现各种异常波动。市场价格常态波动一般不具有破坏性,只是对商品价格结构或比价关系进行调整。异常价格波动往往具有严重的破坏性,政府必须及时界入市场进行管制。2003年抗击非典等应对突发价格异常波动的实践给我们深刻启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突发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更大,政府必须制定和完善突发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工作预案,明确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建立价格应急监测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以及时平抑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总而言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只有充分结合利用市场价格调控和监督检查,才能有效地对市场价格进行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市场价格调控和监督检查两种手段的共同点是目的相同,都是要达到有效地对市场价格监管。而两者不同的是:1、监管主要对象不同,市场价格调控监管的主要对象是市场价格总水平,价格监督检查监管的主要对象是市场价格行为。2、市场价格调控和监督检查在市场价格监管上都各自特点和作用,从宏观方面市场价格监管应以价格调控为主,从微观方面市场价格监管应以价格监督检查为主。3、市场价格调控和监督检查是市场价格监管主要的方法和手段,价格监督检查是通过直接对市场价格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以起到对市场价格监管的作用;价格调控是经济和法律手段调控为主、以必要的行政干预为辅,主要是间接的、从政策方面入手达到对市场价格监管的作用。但是,两者相互之间又有密切关系,政府制定出经济、法律和行政干预的宏观政策,需要通过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来检验和保障。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必须服务政府根据不同时期制定的价格宏观调控政策,使价格宏观调控政策得到较好地落实,才能有效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同时,通过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了解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发展趋势,包括准确地洞察市场上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并及时作出分析预测、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制定不同时期的价格宏观调控政策提供有利依据。
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吴文辉  叶向阳  吴文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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