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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3]13号发布前的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不受理案的评析
导航:网络小屋主页《案例评论》专题解析     编选:梦多工作室  |  上传时间:2003-10-10 |
【著作日期】:2003-10-07
法释[2003]13号发布前的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不受理(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案的评析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打官司(wyc018 09/17-2003 sfsk.net)
尊敬的何律师:您好!
我们二人是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放射科职工,我们二人因所谓的投诉,在未经调查核实、未按法定程序处理的情况下,不明不白遭受待岗处理,人民医院扣发我们二○○二年一月及三月工资和二○○一年十二月及二○○二年一月岗位津贴、误餐补贴等,每月只发300元整,待岗通知书在我们再三要求下,于将近一年八个月后才发给我们本人。
在县人民医院扣发我们工资后,我们多次要求医院进一步调查核实, 但是医院领导置之不理,随后我们多次向卫生局申诉,但至今未见任何书面答复。
关于待岗通知中说我们二人违背了金人医(2001)16号文中“一次申告查实待岗制度” 第一条第1款、 第2款、 第18款的规定,我们认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就以上事情我们二人向县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及时与卫生局进行调解,但是一个多月下来调解不成功,二○○三年九月十二日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时效和不在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让我们去法院起诉。
读了2003-9-7 您《关于司法解释[法释(2003)13号]的思考》一文 ,我们与单位多年来并没有签定聘用合同,加上单位还未改制,我们是事业单位干部性质,请问何律师我们如何打官司,是打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请何律师抽空帮我们解答,十分感谢! 〖梦多在线回复〗(2003-09-18):
你们并未讲清有关问题,我只好试着作简要回复,仅供参考:
1、首先,医院不是行政机关,他没有行政处罚权,地方医院最多是个事业单位,也有可能是经营企业,故首先要确定医院的性质。因此,不能产生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这里的“官”是指政府机关,而不是泛指的单位领导。
2、你们在处理所面临的问题上,有两个地方没有弄明白:第一,你们自己是什么身份,如果是你们所说的“职工”,或者说是医院(事业单位)不占编制的外聘人员,那么你们就应当去劳动仲裁委,而不应去人事仲裁。第二、你们又说是“干部”,我非常不明白,事业单位中怎么会有干部,医生中怎么会有干部?当时,人事仲裁模式正处一个门部政策,向国家法律法制转化的期间,目前仍没有转化过来,虽然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3号,但只能说明二点,一是,对人事仲裁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再打。其二,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仲裁案件适用《劳动法》。但即使如此,并未改变人事争议仲裁与人事争议纠纷解决的无序、无法可依的现状。另外,我还要强调所说明的事,国家基本法律的公布、实施、执行需要一个宣传,了解的过程,而人事制度改革基本是悄然进行,这样老百姓根本不知道,不了解,在不具备法律性的情形下,进入了实质是行政权利的一种模式之中,你们“败诉”也是意料之中的事,必竟要政府官员为百姓打胜官司,是为难他们了,“三个代表”并不是他们的内心愿望,也不是政府的根本意志。。
3、我目前尚未看到江苏省或你们县的人事仲裁规定,因此对于时效问题我无法做出判断,因此这一点只能在你们提供了“规定”后才能做。提供方式:发到我的邮箱,或告知哪个网能查到。
4、目前,对于你们的仲裁,我初步感觉是,1)、现在正好可以起诉到法院;我不知道裁决书上是否载明了到法院起诉的时间。如果有可以考虑起诉。2)、他裁决不在受理范围内,这就意味着可以到劳动仲裁委,这对你们有利,但这也有一个申诉时效的问题,是60天。建议你们向有劳动仲裁经验的律师咨询,也可到劳动仲裁委咨询。3)、不论到法院或劳动仲裁委,一定要做好准备方可,千万不能打无准备之仗。4)、你们,目前不能打行政诉讼,理由前面已讲过;对于民事诉讼,可能无法直接提起,因为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后诉讼.
5、讲了这么多,也许仍无法解决你们的问题,或提出有效的帮助,这是因为,案件案情及证据,乃至定性本人无法确认,人事仲裁不健全,十分混乱,这点请你们理解。其次,在你们同意的情形下,请将仲裁裁决全文传给我,也许可以发现...
请何律师抽空帮我们再次解答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打官司(wyc018 09/19-2003 sfsk.net)
1.首先感谢何律师帮我们解答。
2.我们是事业单位编制内正式人员,人事关系在县人事局,近几年参加工作的本单位人员与医院有聘用合同,我们参加工作早,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签定聘用合同,县人事仲裁委员会根据《淮安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与《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相同]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暂受理如下人事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我们没有签定聘用合同,仲裁委认为不在受案范围内。
《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苏人通〔1998〕206号链接地址: http://www.jsppd.gov.cn/user/display.asp?cateid=10&id=196
3.待岗通知书在我们再三要求下, 于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才发给我们本人,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我们发生争议的时间为二○○一年十二月被扣工资时算起,二○○三年九月十二日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时效和不在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口头让我们去法院起诉。
4.我们已去劳动仲裁委咨询过,不属于劳动仲裁。
5.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 人仲不字(2003)第001号如下:
吴XX .邹XX:
你们2003年9月12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
1).根据《淮安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你们申请的人事争议已超过时效期,不予受理。2).根据《淮安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你们的人事争议申请不在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6.请问何律师我们如何打官司?以前曾有类似事情打民事诉讼被一审驳回,二审维持原判,中院认为应该打行政诉讼 ,我们到县法院咨询,行政庭叫去民庭,民庭说现在可以起诉,但我们担心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法释(2002)13号],法院会不会以我们没有合同驳回,我们听说医院领导已私下找人请法院不予受理。
7.请问何律师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与最新司法解释[法释(2002)13号]中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有区别吗?
8.请何律师抽空帮我们再次解答,十分感谢!
〖梦多在线回复〗(2003-09-19):
我个人认为:
1、根据江苏文件第二条规定,你们的纠纷肯定属于该文件规定的范围,因为该文件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合同,更未规定签订合同是申诉仲裁的充分必要条件。其次,虽然第12条涉及合同,但合同有两种,一是签订了书面形式的合同,二是没有签订但事实双方建立起了人事劳动关系,也就是虽然没有形式合同,或说没有用合同的形式,但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真实存在。如果说,你仲裁机关认为必须要有书面合同才是受理范围,那么你当初为什么要受理。第三,未签订合同是单位不签订,并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者)不签订,过错在单位而不在个人,就此单位要举证。另外江苏省有没有下达必须签订合同的强制性规范文件。如果没有,那仲裁委员会依此条为由作出这样的裁决是错误的。至少说没有公平地维护申诉人的权益。
2、裁决书自相矛盾,既然不属于受理范围,就不存在时效问题。如果有时效问题,必然存在于受理范围之中。
3、关于时效问题,7月份才下达下岗通知,根据60天的规定,肯定没有超过时效。另一方面,时效是否超过往往取决于你的申诉请求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就会超过。要会选择与利用从不同的主张中选取不超过时效的主张、申诉请求,你的请求如果这样确定,要求撤销“下岗通知”,这样的请求,对你们的个案而言,肯定不会超过时效。
4、目前司法解释已生效,你们可以把握这次机会,由于仲裁没有涉及的实体问题,那么你们就将要求提出来甚至增加一些理由,这样争取在诉讼中取得主动。目前有司法解释,对你们是有利的。
5、是否能成功,目前取决两点,一是诉讼请求一定要认真动脑子,二是法院承办法官的水平。我个人感觉到你们现在起诉,对于法院将应当是第一案案例,法院应当重视,借以指导今后的审判工作,这点对你们也非常有利。
6、你们的案子,目前法院如果按民事案件受理,那么肯定就不是行政诉讼,我个人认为绝对不是行政诉讼。你们的争议在劳动法角度上肯定是劳动争议,而现在解释确定适用劳动法,肯定对你们有利。
7、裁决书是对实体问题作出裁决而使用的裁决文书,而不予受理是对于程序或是否由仲裁管辖的程序认定文书。两者区别非常大。从法律角度而言,首先要程序法适用正确才能保证实体裁决的正确,程序不对,即使实体裁决正确,其裁决也应无效。其次,实体问题的裁决次数是有限制的,如法院审判的二审终审,而程序错误、违法就可能导致若干次审理。第三,由于9月5日前,对于不受理,你就没有任何办法,而法院现在加入人事争议诉讼,就使得,当事人对不受理通知采取向法院起诉的可能。
8、我个人认为,仲裁的通知书应当做出书面告知,你该怎么办,这就如同,一审判决上肯定有你应在什么时间,什么期限内,可向什么法院提出上诉的告知内容。仲裁委的口头通知是非常错误的,其做法直接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但由于当时无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他口头说也是没有依据的。因此,仲裁委的作法是行政不作为,这点到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他的作法同样是违反程序法的。
谢谢何律师(wyc018 09/23-2003 sfsk.net)
何律师:您好!
上次人事争议一事我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今天法院已受理,现有几个问题请教何律师。
1.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是不是等同于人事裁决书,法院会否以此为由驳回我的起诉?
2.在诉状中我未提及一年前被扣工资一事,但人事仲裁委员会认同我单位的说法,他们认为工资被扣我应该知道,人事争议的时效应从此开始计算,他们说这时我就应该知道自己待岗,但是事实上我于2003-07-21才收到待岗通知书,在诉状中我只提及待岗一事,我在开庭时应该注意什么?
3.法院已定于2003-10-13开庭,这段时间我需要准备什么?
4.我与单位打官司,我处于劣势,我可不可以求助于新闻媒体?
5.目前在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我是第一案,请问我如何利用这一点使案件的审理向有利于我的方向发展?
〖梦多在线回复〗(2003-09-23):
1、对于你的这个问题,估计也是一个棘手问题,因为仲裁制度,包括整个国际上,都属于民间性质,而我国不论多少都沾了官方的气味与性质,这点我担心法院最后认定仲裁委不是行政机关,而驳回你的起诉。第二,就是法律上并未规定,仲裁不予受理应当如何办,就是在劳动仲裁也可能无前列。除此两点,应当说没有其他障碍。
2、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是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来审理。没有诉讼请求是不行的,此时有两种方式补充:一、增加诉讼请求;二、过期只能过60天以前的事,而60天未超过的,仍然可以请求。你们干脆不提,有点问题。
3、关键是证据与政策文件规定。
4、诉讼与媒体是两回事,不要搅在一起。我个人认为,对于这种目前较少的新案件,媒体或许有些监督作用。
5、依靠事实说话,始终把握占理的优势,让法庭感到无理扣工资,错在单位。证据与政策文件也应围绕此准备。另外充分利用事业单位对《劳动法》不看重,不熟悉的弱点,充分利用《劳动法》对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武器。
编者特别强调:本文中有关问题与所涉及的事实均以咨询者所述为前提。实属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不要对号入座。 〖本案进展资讯 〗
何律师:您好!
上次人事争议一事我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前已给县长写了一封信,法院受理后,县政府也开始过问此事,县人事局找我协调,让我去法院先撤诉,他们保证给我解决问题,我提出先解决问题后撤诉,县人事局向县政府汇报说我不把协调,我向他们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他们说不能复议,且不给任何书面答复,对此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县人事局,法院让我变更告人事仲裁委员会,现在仲裁委提出人事仲裁委员会不好做被告,说省人事厅有规定,请问何律师我应该告人事局还是仲裁委?
此致
敬礼!
江苏省金湖县吴远春
2003-10-09电子邮件
〖梦多邮件回复〗(2003-10-10):
江苏省金湖县吴远春:
你好!你的不幸我十分同情,可以这样说,你又弄错了。调解可以,但首先要政府将承诺兑现你才能撤诉,现在你先撤诉,就失去了先机,你再起诉法院不理你,你就无奈何。其次,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对仲裁委的身份无法确定。理 论上讲,仲裁委不是法人机构,且不是政府机构,因此你不能起诉仲裁委,你只能起诉人事局。对于行政诉讼而言,如 果仲裁委是人事局的二级局,那么就可以向人事局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复议仍不行才可起诉。但仲裁委不可能成为二级 局,最多是个处级单位,在县上可能是个科级单位。
何律师:您好!
感谢何律师帮我们所作的评析,从中受益匪浅,非常感激! 我们按照您的建议没有从法院撤诉,法院定于2003-10-13开庭审理民事诉讼。
根据《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一)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三)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四)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五) 仲裁员应回避而没有回避,不能公正裁决案件的。
县政府过问此事后,县人事局找我协调,我坚持先解决问题后撤诉,我向他们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他们说我们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能复议,且不给任何书面答复,对此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县人事局,法院让我变更告人事仲裁委员会,说不予受理通知书上盖的是仲裁委办公室公章,告县人事局主体不对,肯定要驳回,我们改告人事仲裁委员会后法院已受理,仲裁委将于2003-10-15提交答辩状。
但是按照您的回信,不能起诉仲裁委,只能起诉人事局,我们可真的不知该怎么办?现在先忙于准备民事诉讼,等民事诉讼2003-10-13开庭后再考虑行政诉讼了。
此致
敬礼!
江苏省金湖县吴远春
2003-10-11 电子邮件
〖梦多邮件回复〗(2003-10-12):
江苏省金湖县吴远春:
你好!你的11日回复已悉,盛慰。
对于是否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问题,本人有如下几方面考虑:1、《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是考虑到,没有法律救济措施,而作出的一种“补充”。既然有这“补充”,当事人应充分利用。因此你依据此条规定提出行政复议及诉讼,从方法上是积极的,也是对的。
2、从法律角度上讲,《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是不符合仲裁法律特征的,也就是说,它并不具有法律规定性质。首先,至目前为至任何一种形式的仲裁均不具有行政性,仲裁机构也不具有行政地位,因此不能导致产生行政诉讼的后果以及行政诉讼程序的起动。且《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35条中的复议并未规定为行政复议,这条规定的复议与川人发〔2001〕60号《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16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2001年5月14日《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21条“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申请复议只能一次。”所规定的复议性质一样。
而人事部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没有对“不予受理决定”可以复议的规定,而只有与《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相同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四)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
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发生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重新仲裁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
从上述规定看,此“复议”并没有行政复议的性质。
3、既然文书上是“仲裁委”,你就起诉仲裁委,法院在审理时会对主体资格进行认定的。我的意见主要是从宏观大环境中的人事争议仲裁法律制度角度上讲的,是针对所有访问者的。对于个案要认真分析法院立案庭的意见,只要没有会导致官司输完的错误,完全可以按法院意见办。明日休庭后立即办,不要耽误了立案时间,行政诉讼也有期限规定。
何律师:您好!
今天上午民事诉讼开庭前,行政庭庭长对我说:“你起诉仲裁委的行政诉讼案你可以自己撤诉要不然我们就驳回起诉,你自己撤诉还可以退一半案件受理费,否则今天民事诉讼不好开庭审理。”我没有答应,正好民庭要开庭,我就先去民庭,开庭后在原被告各自陈述后,审判长突然问我:“原告你有没有以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其他诉讼?”我说:“我在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县人民医院后,2003-9-27又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仲裁委。”审判长说:“根据先行政后民事的原则,你的民事诉讼已经无法继续审理,你要么自己先撤诉,等行政诉讼结案后再重新提起民事诉讼,否则我们只能驳回起诉。”在给我三天时间考虑后宣布休庭。休庭后我去找法院院长,在我据理力争后,法院同意民事诉讼延期审理,等行政诉讼结案后再审。我再去行政庭,行政庭庭长说:“我和中院行政庭都认为仲裁委不好做被告,最高人民法院九月五日司法解释出台前可以告仲裁委,现在根据司法解释人事争议归民庭受理,人事争议适用劳动法后仲裁委不能做被告。”我提出不能告仲裁委那就告人事局,他说人事局也不好告,因为仲裁委是民间组织,不属于人事局领导。后来我听说县政府有人来干预过,请问何律师我对仲裁委的不作为真的不能告吗?
此致
敬礼! 江苏省金湖县吴远春
2003-10-13 电子邮件
〖梦多邮件回复〗(2003-10-14 2:35-3:30):
江苏省金湖县吴远春:
你好!你的13日邮件已收悉,非常遗憾!
这次法院肯定是认真研究了,他们作出的答复,或者说是意见,从法律上,尤其是诉讼程序法角度上讲,即公事公办的角度是基本正确的。
现作简要归纳与法理说明:1、当事人不能就同意事实,同一请求起动两个完全不同的诉讼程序。大意是:你的两个诉讼解决的是一个问题,就只能要么行政诉讼,要么民事诉讼。2、如果就一事实,但诉讼请求完全不同,且行政诉讼不能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不能裁决行政行为,再此情形下就必须先行政诉讼,后民事诉讼。这就是你县法院民庭法院讲的“先行政后民事的原则”。
为了便于你对此的理解,现用案例说明:成都某一开发商在开发《兰风花园》时,向银行贷款进行住宅商品房开发建设。贷款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未设置抵押物,也未进行抵押登记。后住宅逐步销售完,大约在签订借款合同2-4年后(若干份合同与分合同期限不等),由于开发商无法还贷,银行要求进行完善抵押登记。开发商与银行共同商定抵押登记事宜,将已销售的房屋全部进行了抵押登记,造成开发商无法为购房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户知情后,见办证无望,只好向人民法院以抵押侵权无效,要求撤销抵押办理产权证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其中一户胜诉,申请强制执行,因民事判决对房管局(抵押登记机关)无效力,法院中止执行。另几户因一审判决存在程序问题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重审时,法院认为,原告请求与事实成立,但民庭只能认定抵押无效,但无法作出撤销行政机关抵押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裁决只能由行政诉讼来解决,因而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原告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抵押登记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下诉讼。现法院一审已终结,胜诉。
本案实体内容与你案不一样,但这个程序问题及运作方式正好说明你当前的问题。在此案例中,如果说,经行政诉讼审理后,原告败诉,那么意味着民事诉讼也将败诉(注:这里要排除证据不足等导致败诉的情形)。
3、根据法释[2003]13号,你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是正确的。对于行政诉讼,由于法律没有新的、具体的、明确的规定,法院只能对你讲,被告主体不适格(注:这点上,法院现在说明的理由与我的观点相同)。仲裁委既然不是行政机构,当然你也无法对人事局起诉。因此,此时你的行政诉讼不可能胜诉。
建议:你可以先撤行政之诉,但向法庭提交你的意见,作为今后有新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出台后再视情而动。现全力集中打好民事诉讼。
本人已将你案存在的问题作出意见,发给了最高人民法院(见:http://mdshnx.nease.net/mdzz/2003/zz-12.htm 或者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act=ST&f=9&t=18484&s=),但请不要抱多大希望,因为目前对最高院来说也是一个难题。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梦多评析〗(2003-10-07):
1、本案前阶段只是扯程序上的皮,目前尚进入解决实体问题的阶段,仍在程序问题上打转。对于人事争议纠纷目前在处于开始,或许未开始从纯行政处理向法律方式处理迁移的起动之初。谁说法院已受理了本案,但法院也要解决程序问题,一是,目前仅有司法解释,对法院本身就需要一个过程,二是,本案未开始实体仲裁,而该县仲裁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据《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的规定(注:1999年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15条规定,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初步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审查结束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而《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苏人通〔1998〕206号系98年文件,应当按人事部新文件执行。),本案当事人在2003年7月23日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当即进被申诉人(医院、卫生局)行调解未果,才于同年9月12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也是不符合仲裁程序的。因此,法院首先要解决,申诉人的申请是否属于人事争议;其次,仲裁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否正确。只有解决了这两个问题,法院才能进行实体问题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申诉人已经过仲裁程序法院应当受理。因此两个程序问题,相比之下后面一个更为重要。即使法院审理该县仲裁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错误,也必须审理下去,而不能发回“重审”。
2、由于仲裁委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能否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实际上法律根本没有任何规定。即便仲裁委的审理违反,也只有到法院去纠正而无法提起行政诉讼。本身从仲裁原理讲,仲裁机构本身应为民间机构,不可能产生行政诉讼的问题,但让人哭笑不得的是,仲裁委又设在行政机关内,所执行的规定、办法或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委的管理又由行政机构所作出,事实上形成了既是行政机构,执行是行政文件,反映行政机关的意志,但又不承担行政责任的荒唐格局。
3、行政机关,以及人事仲裁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下,所作的行政仲裁。而今最高人民法院虽作出了司法解释,但仲裁委不执行,即审理时并不适用《劳动法》而是依照行政文件或规章,在原事业单位依据行政内部文件对工作人员作出处理的此情形下,现在人事争议仲裁委审理时使用的依据仍是同样的行政文件,这样得出的结果必然是一样的,仲裁申诉人就没有在仲裁委获得胜诉的可能。这样所有申诉人只能先打一场明知要败的仲裁,然后再将错误的裁决拿到法院去起动民事诉讼,指望得以按照《劳动法》加以纠正。此时出现的问题是,人事争议仲裁没有与法院诉讼对接接轨,形成各自进行一套的格局。本来申诉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对申诉人是一个法律救济措施,但眼下不可能作到这一点,先前仲裁是行政文件,而后依据的是《劳动法》,诉讼可能完全与仲裁是两回事,这样的解决人事争议的程序不知是何苦来着。
4、就本案当事人wyc018的陈述事实的看,本案存在两个重要问题:
(1)、该医院并未与全体员工签订合同,医院对wyc018的处理,实际上是行政手段进行的,先是扣发工资,后又扣津贴等,最后让其下岗。申诉反映到卫生局,卫生局也不理,才导致纷争。按照司法解释,人事争议应当是围绕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现没有合同,如果按照行政观点,申诉人不可能申诉成立。而依照《劳动法》,申诉人与医院虽未签订合同,但劳动关系是肯定存在,处理争议时应当依据《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原理进行处理,申诉人没有违反《劳动法》,无违反合同责任,即不违约,申诉人是无过错的,而医院是有过错的。
(2)、当地县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的通知书,一方面认定不属于受理范围,另一方面又认定“你们申请的人事争议已超过时效期” ,既然不属于受理范围就不存在时效问题,该仲裁委的认定自相矛盾,是不能成立的。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时限,超过了《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规定期限,程序违法是无效的。 按照本案当事人wyc018所述,仲裁委先进行调解无果,才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那么当初你仲裁委受理申诉时为何要调解,既然不是你受理范围,你哪有调解的权利,你调解什么?显然该仲裁委最终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其中必有“猫腻”,其违法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是人事争议仲裁委设在行政机关内的必然恶果。
评析归纳:
从本案我们可能清楚看到:1、仲裁委受理本案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违反了仲裁程序规定;2、仲裁委受到了行政行为制约;3、仲裁工作与法院诉讼未能统一适用《劳动法》;4、仲裁委曲解了人事争议受理范围;5、人事争议仲裁委不能设在行政机关。目前有两条路可供选择,一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要么借鉴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设在医学会,仲裁机构处于中立、公平地位的模式。
【本案最新动态】
发件人:吴远春 wyc018@mail.china.com
发送:2004年8月25日 21:18:37
收件人:mdshnx@hotmail.com
抄送:mdshnx@sina.com
主题:金湖县人事争议案件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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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金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doc (0.03 MB), 金湖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doc (0.03 MB),
民事诉状.doc (0.03 MB), 行政诉状.doc (0.03 MB), 民事陈述.doc (0.03 MB)
何律师:您好!
八月十八日给您发了一次邮件,不知您收到没有?
非常感谢您对我的案件的关心支持,我的民事诉讼经过近一年的审理,现已审结,法院驳回我的起诉。
我告仲裁委行政诉讼已于二○○三年十二月九日被法院驳回起诉,随后我查阅案件卷宗,在A卷宗证据材料第二十四页有一份电话通知记录,我的行政诉讼在驳回前金湖县人民法院已经层层上报,我看到江苏省高级法院在电话通知记录上说,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正在研究,答复未下来,他们认为原则上可以受理;但是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黄庭长在电话通知中要求金湖县人民法院仔细研究法释(2003)13号文件,尽可能判仲裁委胜诉。我要求复印这份电话通知记录,金湖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封庭长说这是B卷宗内的材料,并当我面撕掉这份电话通知记录。后来金湖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封庭长对我说,你的案件应该由民庭处理,他们会处理好。
民事诉讼恢复后,经过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向淮安市中院报核,金湖县人民法院民庭又开庭三次,二○○四年三月十日下午三时法庭在未事先书面通知我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情况下第二次开庭,对此我提出合议庭组成违反程序,三月九日在电话通知中合议庭成员与三月十日开庭时合议庭成员不一致,对此我提出异议,法庭审判人员这才补办有关手续通知择日再审,然后强迫我接受这样一个违反法定程序的合议庭。三月十八日最后一次开庭,法庭在未分清是非的情况下再次进行调解,因为金湖县人民医院拒绝调解,法庭宣布择日再审。因为六个月的审限已过,法院口头对我说已向淮安市中院报核,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三日法院在未开庭的情下叫我去取民事裁定书。
我拿着民事裁定书和政诉裁定书找法院领导,我说当初法院受理我的两个诉讼肯定有一个是错误的,而现在二个全驳回其中也肯定有一个是错误的。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出台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在另一个人事争议案件中作出(2003)淮民一终字第224号民事裁定书,其中指出上诉人关于只有法律才能限制当事人诉权的主张符合我国立法法的精神,但不服人事争议仲裁应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金湖县人民法院行政庭认为,法释(2003)13号出台前人事争议案件可提起行政诉讼,法释(2003)13号出台后人事争议案件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他们说我的案件是二〇〇三年九月五日后发生的,但是金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却认为我的案件是二〇〇三年九月五日前发生的,我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二日收到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和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我认为法院的两份裁定自相矛盾。 金湖县吴远春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两份裁定见附件)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金民一初字第553号 原告:吴远春,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金湖县人,医生,住金湖县城人民路60号医院家属区。
被告:金湖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汪泓,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林,江苏淮安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远春与被告金湖县人民医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远春诉称:2003年7月21日,金湖县人民医院将待岗通知书交给我本人,通知书中说我受到投诉,违背了金人医(2001)1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首诊、首问负责制等五项制度的通知》中的"一项申告查实实行待岗制度"的规定,我认为医院的做法1、违反法定程序。2、主要事实不清、没有证据。3、适用依据错误。我于2003年7月23日向金湖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3年9月12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文件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要求:1、撤消金湖县人民医院所作出的待岗决定。2、金湖县人民医院在医院范围内及县级主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远春与被告金湖县人民医院所发生的人事争议是在2001年底,而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3)13号] 司法解释自2003年9月5日生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解释对2003年9月5日生效前发生的人事争议无约束力,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远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80元,合计630元由原告吴远春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董业成
审判员 陈德良
审判员 颜红华
(盖金湖县人民法院章)
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鲍相华
民事诉状
原告人:吴远春        被告人:金湖县人民医院
性 别:男          住 址:金湖县人民路60号
年 龄:38岁         法 人:汪泓
民 族:汉族         年 龄:40岁
籍 贯:金湖         职 务:副院长
职 业:医生         性 别:男
住 址:金湖县人民路60号   地 址:金湖县人民路5 8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撤消金湖县人民医院作出的关于吴远春的待岗决定。
2.请求法院判决金湖县人民医院在县人民医院范围内及县级主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3.诉讼费用由金湖县人民医院承担。
事实和理由: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金湖县人民医院将待岗通知书交给我本人,通知书中说我受到投诉,违背了金人医(2001)1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首诊、首问负责制等五项制度的通知"中"一次申告查实待岗制度"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款的规定,以上说的三条我都对不上。
对于待岗通知书中说的事情,我认为金湖县人民医院的做法1.违反法定程序,2.主要事实不清、没有证据,3.适用依据错误。我于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去金湖县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三年九月十二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文件规定特向金湖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状。
金湖县人民医院在没有申告信访件,在调查材料不同当事人见面的情况下,于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才将待岗通知书交给我本人,县人民医院以上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事人员滥用职权,待岗通知书所指的事情是二○○一年十二月五日发生的,为什么过了一年多后才将待岗通知书交给我本人,这样不按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消金湖县人民医院作出的关于吴远春的待岗决定。
县人民医院以上行为严重侵犯了一个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且使我在县人民医院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为消除以上不良影响,请求法院判决金湖县人民医院在县人民医院范围内及县级主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此致
金湖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签名或盖章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1.本状副本  份;
2.证物  份;
3.书证  份。
民事陈述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金湖县人民医院将待岗通知书交给我本人,通知书中说我受到投诉,违背了金人医(2001)1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首诊、首问负责制等五项制度的通知”中“一次申告查实待岗制度”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款的规定,以上说的三条我都对不上,请被告向法庭出示金人医(2001)16号文件原件。
对于待岗通知书中说的事情,我认为金湖县人民医院的做法第一违反法定程序,事情是二○○一年十二月五日发生的,二○○二年一月十五日在工资已经被扣后,金湖县人民医院才作出待岗决定和待岗通知书,然后于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才将待岗通知书交给我本人。
第二、主要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说我受到投诉,可我至今没有看见投诉人的申告信访件,仅有的一份调查材料当时也未跟我本人见面,而且调查材料的结论只能算是金湖县人民医院党办室、行风办主任高文玉个人的分析,金湖县人民医院凭高文玉个人的一个分析作出待岗决定,请问金湖县人民医院的做法是否过于草率。
第三、适用依据错误,首先我没有和烟草局体检人员接触,也没有和他们说一句话,更不可能和他们发生争吵,我只是和同事叶兆科说了几句话,根本对不上“一次申告查实待岗制度”第一款“对患者(服务对象)态度生硬、用语不文明,与患者(服务对象)及其家属发生争吵,经查责任在医药卫生人员的。”其次我那天并不负责接待烟草局体检人员,说我间接推诿病人我认为是牵强附会,根本对不上“一次申告查实待岗制度”第二款“不实行首科首诊负责制,拒绝接待或推诿病人,延误病人抢救治疗的。”最后烟草局体检人员对医院不满意,是医院工作安排不当造成的,医院内部管理有问题,说我违背了一次申告查实待岗制度 第十八款“有其他有损单位或卫生行业形象、信誉行为的。”简直是无中生有。
就以上事情我于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去金湖县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三年九月十二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文件规定特向金湖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状。
请问被告有没有将金人医(2001)16号文件原件带来,我这里有一份金湖县人民医院党办室、行风办主任高文玉交给我的金人医(2001)16号文件复印件,发文日期是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但是我最近得到一份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下发的金人医(2001)16号文件原件,主要内容是关于张建中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请问金人医(2001)16号文件复印件是从什么地方伪造出来的?如果处理我所依据的文件都是假的,那么金湖县人民医院对我作出的待岗决定肯定是不合法的。
县人民医院在处理我及其他五人是经过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为什么两人有待岗决定和通知书而其他三人却没有?在没有处理决定前或通知书未送达前县人民医院凭什么扣发我们的工资?近几年来,县人民医院医疗事故不断,经过法院处理就有很多起,医院陪了不少钱,但是县人民医院对当事人从来没有处理过,最后医院赔钱,当事人个人没有任何损失,因为他们是院领导的亲属和哥们。而我们五人和院领导没有关系,一点小事甚至没事都要严查重罚,县人民医院很不正常。
县人民医院在没有申告信访件,在调查材料不同当事人见面的情况下,于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才将待岗通知书交给我本人,县人民医院以上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事人员滥用职权,待岗通知书所指的事情是二○○一年十二月五日发生的,为什么过了一年多后才将待岗通知书交给我本人,这样不按法定程序甚至于弄虚作假作出的决定,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消金湖县人民医院作出的关于吴远春的待岗决定。
县人民医院以上行为严重侵犯了一个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且使我在县人民医院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为消除以上不良影响,请求法院判决金湖县人民医院在县人民医院范围内及县级主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陈述人:吴远春
二○○四年一月七日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金行初字第4号
原告:吴远春,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金湖县人,医生,住金湖县城人民路60号医院家属区。
被告:金湖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住所地:金湖县行政大楼
法定代表人:唐立新,主任
原告吴远春不服被告金湖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9月13日作出的人仲不字(2003)第0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7月21日金湖县人民医院将待岗通知书交给我,说我遭到了投诉,违背了金人医(2001)1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首诊、首问负责制等五项制度的通知"中 "一项申告查实待岗制度"的规定,给予我待岗一个月的通知,我于2003年7月23日向金湖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3年9月12日提交仲裁申请,金湖县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9月13日以我申请的人事争议已超过时效且申请不在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请求法院1、撤消被告人仲不字(2003)第0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判决被告履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金湖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被告所举证据和依据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3、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款;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部分条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15日金湖县人民医院以原告吴远春在工作过程中推诿病人,遭病人投诉为由,认为吴远春违反了金人医(2001)1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首次首问负责制等五项制度的通知"中 "一项申告查实待岗制度"的规定,对吴远春作出待岗决定,并于2001年12月5日扣发原告待岗期间工资。2003年7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待岗通知》。原告不服金湖县人民医院作出的待岗决定,于2003年9月12日向被告金湖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被告以原告申请的人事争议已超过仲裁时效且不在人事争议仲载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人仲不字(2003)第0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此不服,于200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已于200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其再行提起行政诉讼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远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80元,合计630元,由原告吴远春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封鸣杰
审判员 鲜启华
审判员 顾海忠
(盖金湖县人民法院章)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鲍相华
行政诉状
原告人:吴远春        被告人:金湖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性 别:男          地 址:县行政中心四楼
年 龄:38岁         法 人:唐立新
民 族:汉族         年 龄:54岁
籍 贯:金湖         职 务:主任
职 业:医生         住 址:西园小区
住 址:金湖县人民路60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撤销金湖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人仲不字(2003)第001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
2.请求法院判决金湖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履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3.诉讼费用由金湖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
事实和理由∶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金湖县人民医院将待岗通知书交给我本人,通知书中说我受到投诉,违背了金人医(2001)1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首诊、首问负责制等五项制度的通知”中“一次申告查实待岗制度”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款的规定,说的事情是二○○一年十二月五日发生的事情。
对于待岗通知书中说的事情,我认为:1、违反法定程序,2、主要事实不清、没有证据,3、适用依据错误。我于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去金湖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时仲裁办公室王政科长接待了我,并做了笔录,然后让我一星期后来,到了二○○三年八月五日王政科长让我写了书面材料把他带到卫生局去协调,由于金湖县人民医院不愿协调,直到二○○三年九月十一日我去金湖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答复,王政科长才拿出正式的人事仲裁申请表让我填写,二○○三年九月十二日我将申请表交给他时,他让我再等几天,我不同意,随后王政科长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理由是∶1、根据《淮阴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你们申请的人事争议已超过时效期,不予受理。2、根据《淮阴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你们的人事争议申请不在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根据以上两点理由,我认为自相矛盾,如果有时效问题,必然存在于受理范围内;既然不属于受理范围,就不存在时效问题。
关于时效问题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待岗通知书才送达我手中,我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去金湖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算是二○○三年九月十二日我才递交仲裁申请,根据60天的时效规定,肯定没有超过时效。
关于受理范围问题,根据《淮阴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在适用人事政策法规中发生的人事争议。”我与单位因待岗发生争议肯定在该文件规定范围内,虽然我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但事实上我与单位多年来的人事关系是存在的,也就是说虽然没有形式合同,或者说合同的形式,但我与单位双方的合同关系是真实存在的。再说未签订合同是单位不签订,并不是我不签订,过错在单位不在我,另外省市也没有下达必须签订合同的强制性规范文件。
根据以上情况,金湖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是错误的,没有公平维护我作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金湖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并没有作出书面告知,只是口头说让我去法院,其做法再次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金湖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履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此致
金湖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签名或盖章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附∶1.本状副本  份;
2.证物  份;
3.书证  份。
更新日期:2004年8月25日邮件至此的更新日期为2004-08-26
发件人: 吴远春
发送: 2004年9月3日 7:23:06
收件人: "mdshnx" mdshnx@hotmail.com
主题: 金湖县人事争议案件最新进展
何律师:您好!
金湖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
人仲不字(2003)第001号
吴××、邹××:
你们2003年9月12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
1)、根据《淮安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你们申请的人事争议已超过时效期,不予受理。2)、根据《淮安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你们的人事争议申请不在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请有时间时,帮我细析,非常感谢!
此致
敬礼! 金湖县吴远春
2004.09.03
〖梦多评析〗(2004-09-05):
1、看了一下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起诉状时间,似乎行政诉讼在前,本案应当作为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受理。对于人事争议仲裁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法院应当依据(或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京高法发[2003]35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
关于法理与理由请参见本人所著《人事争议诉讼案例》。
2、关于《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诉时效应当是没有超过,申诉人应当注意提起仲裁的切入点,如果切入点不同会直接间接的涉及时效计算。至于是不是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由于没有看到《淮安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但根据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的聘用合同关系的规定,应当属于受理范围。
3、现在应当就你的意见将证据资料提供给检察院。证据资料当然包括在仲裁、诉讼中提交给法院的全部证据,也包括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参考规定等等。
4、将你的意见好好整理一下,说明道理。陈述事实与理由时需要简明扼要,检察院的检察官都是专家,只要你说清楚就行了,至于对误检察官会作出判断。
更新日期:200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