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死刑的命运:中国人为何力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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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的当代命运
在多种情绪交叉之下,对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的官员直接处以死刑成为相当一部分民众的态度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拟取消13项罪的死刑。

自从30多年前中国开始恢复法律秩序以来,死刑之争论亦有之,但废除死刑的说法还从未这样登堂入室。
无论历史的原因,还是现实的背景,在此问题上,各方面的认识都存在差异与矛盾。当这一命题提出之后,不单引起社会的关注,也无疑会给决策者带来智慧的考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即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他坦言,刑罚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
一次留下记忆的通报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怀植在接受本刊采访时即表示,此次刑法大修减少13项死刑罪名,“是动了刑法之根本”。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游伟也说,对此大的动作,多少有些意外。
而据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介绍,1997年修订刑法典前,我国刑法立法中死刑罪名多达71个。尽管1997年后罪种数略作减少,但仍保持了68个死刑罪名。
赵秉志及其所在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数年前曾组织完成一份死刑改革报告,对14项死刑罪名的废除做出论证,其中11项被纳入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废止死刑的范围。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其实诞生于1979年。对于“79刑法典”,当时主持中央政法工作的彭真在立法说明里阐述:中国现在还不能、也不应废除死刑,但应尽量减少使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文认为,“79刑法典”较好地贯彻了“少杀人”的政策,学界也普遍对其给予了较高评价。但此后不久,中国的死刑政策发生了重大转变。
最突出的表现是死刑适用范围急剧扩张以及死刑核准权下放:前者使死刑罪名数约达80个,占同时期罪名总数近三分之一;后者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案件死刑核准权下放至省级高级人民法院,这些案件包括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
随之而来的“严打”运动再添了一瓢油。有媒体报道,“严打”第一年即有死刑案例2.4万个,其门槛甚至低至“抢劫一个苹果”。
“这一时期我国的死刑政策已由原来的尽量减少适用,转变为死刑扩张适用。”这令张文等学界人士不悦。
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作富回忆,以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为代表的一批刑法专家这时已开始呼吁逐步减少、废除死刑。高铭暄、马克昌都是中国刑法界的泰山北斗,并称“北高南马”,其弟子如陈兴良、邱兴隆、胡云腾等如今都已是刑法界学术中坚或刑事司法界的权威专家。
据邱兴隆回忆,他的导师高铭暄较早地在相关会议上反对过多使用死刑,说中国自古以来“贼无死罪”。高铭暄此言针对的是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将包括盗窃罪在内的7个罪名的最高刑都设为死刑。
但高铭暄的意见无人理睬。
一年后,首次将“依法治国”概念引入党内文件的某知名法学家,联合10名法学家给中央写公开信,认为“严打”会伤及刚刚起步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对多用死刑提出异议。邱兴隆后来听到了对这10名学者的通报批评。
一直传达至高校基层党支部的通报批评,传递出明确信号:既定政策不容置疑。
某种悲观情绪在学界的一部分人中逐步蔓延开。1987年,24岁的刑法学博士研究生邱兴隆准备挑战数量剧增、且还在持续增加的死刑立法。高铭暄提醒他,此时以死刑作为博士论文选题“不合时宜”。
1997年的分歧
“多杀”的情况到新中国第二部刑法典出台前夕出现了转变。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的胡云腾,当时也是中国人民大学的一名刑法学博士。因为持续关注死刑问题,学界将他戏称作“胡死刑”。
1995年,他在自己的专著《刑法通论》里提出“百年废除死刑”的“梦想”:2010年,死刑罪名限制在15个、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归最高院、死刑实际适用数量降为当时的十分之一;2050年,基本废除死刑,只保留故意杀人、叛乱、恐怖活动等两三种死刑;到2100年,法律上没有死刑,实践中也不再适用死刑。
新刑法出台前,胡云腾与时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的刘海年联名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在刑法修订时大幅减少死刑罪名。
1996年底,高铭暄则在一次会议上就将要提交审议的《刑法修订草案》发言,建议削减死刑规定。他认为,对于非暴力性的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原则上不应适用死刑。
但限于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学者这方面的建议几乎没有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得到体现。
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文分析,“97刑法典”中的死刑罪名最终定格在68个,占罪名总数的16.5%,较1979年刑法的22%,以及97刑法修订前的31%来说,无疑是近20年以来最低的,“但实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变化,数量上的减少主要是立法技术所致,新刑法典对死刑问题较为慎重。”
时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的王汉斌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修订说明时也承认,对于死刑数量原则上不减少、也不增加。
“97刑法典”虽然没有根本上减少死刑适用数量,却标志着“严打”以来死刑适用扩张的态势有所转变。
张文说,“97刑法典”对死刑原则上限制、具体罪名上维持的规定,以及1997年后,中国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包括刑法修订案中再未增加死刑罪名,均折射出死刑扩张趋势弱化的势头。
可以说,1997年是中国死刑的政策分水岭:是沿着“严打”后死刑扩大化的道路继续前进,还是回归严格限制死刑的道路?
平民的态度
值得注意的是,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杀贪官”的问题浮出了水面。它使中国的死刑政策在暴力犯罪之外,又遇到了新的问题与讨论。
这无疑与贪污贿赂犯罪日益严重有关。应该说,1949年以后30多年间特殊的政治环境,抑制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改革开放后,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开始,贪污贿赂案件暴涨。据统计,从1993年起,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和查办的人数分别以年均9%~12%的速度递增。
根据2002年的官方消息,从1992年至2001年的10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39710件,判处犯罪分子173974人。而从1982年至2002年,人民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县处级以上官员犯罪案件2万多人,司局级官员1000多人,省部级以上20多人。
以“中国第一贪”这一“称号”为例:1990年8月被捕的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行长高森祥利用职务之便,在批准为企业贷款或为企业担保贷款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现金及实物折款共计港币172.3万元、人民币63万元、美元5000元。
1993年,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处长王建业又以贪污、受贿1300万元成为当时全国最大的受贿案犯。到1998年,玉溪卷烟厂一把手褚时健贪污、受贿折合人民币达到5000多万元。
腐败案件的严重不仅体现在涉案金额,还包括涉案高层官员数量的增加。
据2008年全国“两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03年至 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10万元以上、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案件35255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929人(其中厅局级930人、省部级以上35人),大案要案占立案数的比例,分别从2003年的46.8%和6.3%上升为2007年的58.3%和6.6%。
平民阶层对中央严惩腐败官员的坚定决心和强力行动拍手称快。他们对贪腐官员的愤怒态度完全可以理解:官员贪墨直接削减了关系到自身的社会财富。如在国家级贫困县云南省孟连县,原民政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刘宏贪污公款达 2005.94万元,超过了该县全年过半财政收入。刘最终被判处死缓。
在多种情绪交叉之下,对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的官员直接处以死刑,成为相当一部分民众的态度。
学界的执著
学界、司法界人士与普通民意,似乎形成了矛盾。
学界认为自己的解释更富逻辑和权威:保留死刑是为了利用其威慑力,而死刑威慑力并没有人们想象中的那么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中国社会存在着对死刑的迷信心理:期望通过死刑有效地控制犯罪,但死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
胡云腾也曾就“严打”与杀人率的变化进行过分析,结论是:“从故意杀人罪的发生率来看,包括重用死刑在内的‘严打’行动,虽然在短期内具有明显威慑效果,但这种威慑效果难以持久。”
对于死刑威慑力的依赖,被一些学界人士冠以“中国人迷恋死刑”的说法,并加以抨击。
陈兴良曾表示,“在民意引导上,官方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个案上,司法机关在适用死刑时,应当减少对民意的依存度。”
邱兴隆则走得更远。在一次有关死刑的论坛上,他说,给我一个赞同废除死刑的政治家,我一天之内就能废除死刑。
相比之下,最容易解决的反倒是技术层面---“生刑过轻”。
根据陈兴良调查,字面意义上的死缓、无期徒刑,实际执行时前者变为平均执行18年,后者则平均执行15年。
另有不少学者认为,有期徒刑最长15年、数罪并罚最长20年的刑罚太过短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曾主张,设立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逐渐减少死刑。这种观点在刑法学界颇为流行,有人甚至提出设立终身监禁刑来逐步代替死刑。
这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即有所体现:建议对因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
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罪名的期望,却是从1997年新刑法颁布后,历经7次修正案修正,未有再做大脚步迈进。
这是一些刑法界老学者没有预料到的。1997年,胡云腾受高铭暄、马克昌、王作富等人委托,代表刑法学研究会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借此机会收回死刑核准权。而这一建议一等10年才得以实现。
改变终于还是有所显现。2002年,邱兴隆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丹麦人权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了中国第一个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邱兴隆将此次会议看做是一个转折点:死刑问题由一个政治问题、敏感的问题,转向一个公开、大众化、学术的话题。
邱兴隆多年来,辗转于国内多所大学任教,并专职或兼职从事刑事辩护律师,一直在倡议和推动废除死刑。
折中与“妥协”
死刑一直是外国攻击中国的口实之一。尤其是因为一些国家“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存在,使中国一些外逃贪官长期无法被遣送回国。
1998年,中国曾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部于1966年颁行的公约提出“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并强调: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刑。时至今日,作为国家立法机构的全国人大并未批准该公约。
2005年11月,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首次出现了涉及死刑犯引渡问题的条款,表明中国第一次承认并尊重了“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
时任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的武大伟说,缔结这个条约,对于中国有力打击犯罪,特别是外逃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意义重大。
认识的转变,加之国际因素的考量,促成了中国死刑政策的标志性变化。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学界认为,削减死刑的决心在《决定》里已埋下伏笔。
也是在这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决定,收回死刑复核权。而今年5月,最高法还联合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颁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无疑意在程序上限制死刑适用。
限于死刑执行数据属于国家机密等因素,一系列统计数据无从得知。而根据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7年12月23日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所做的报告,2007年时,判处死缓的人数,第一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
而民意似乎显得越发坚定:一份2008年德国马普研究所法律部对北京、湖北、广东三地人群所做的民意抽样调查表明,57.8%的人支持死刑,反对者的比例为14%。这意味着可能有86%以上的人,至少认为死刑在一定范围内是可接受的。
不过,学界也没有气馁,而是转折曲进谋求进展。陈兴良就认为,考虑到民众心理以及现状,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在短期内难以废除,但应通过司法解释加以限制。
其利处显而易见:司法上限制与搁置死刑,可以绕开立法以及民众在废止死刑问题上的争论不休,从而以较快的速度和效率达成实际上的死刑废除。
“世界各国几乎是以相同的方式走上一条死刑之路,却以不同的方式走完死刑废止之路。”陈兴良如此期待中国死刑的未来命运。
生刑跟上
“死刑废止后,生刑又没有跟上,这才是历朝历代统治后期腐败滋生,民怨累积的原因”
《望东方周刊》记者米艾尼、杨明 | 北京报道
也许没有任何一个国度如我们这般关注如何惩治贪官。特别是当他们被判死后,究竟是“刑”,还是“缓”。
小心的律师
对民间评价律师为一些贪官申辩从轻判处有“通天本领”、能屡屡刀下留人之说,刑辩律师孙中伟给予直接否认。
孙在北京拥有一家律师事务所,是全国首家、几乎也是唯一一家以死刑辩护为主要核心业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他也被称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人”。
他向《望东方周刊》记者表示,通过律师辩护,贪官的死刑得以改判,是因为其本身罪不致死。律师只是通过努力,让法院最终给其应有的公正。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部主任易胜华则告诉本刊记者,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在当事人可能面临死刑判决时,并非“无计可施”,但这些都不是什么“通天本领”。
这些“计”几乎与经典刑法教科书上所述无二:除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自首、立功,就是从诸如犯罪主体、悔罪表现等方面做文章,“比如说,只要他退赔了,就算一个情节。”
当年震动司法界的贵州省公安厅长郭政民受贿案,终审由死刑改判死缓,就是因为其在辩护律师的动员下,检举了时任贵州省委书记刘正威的妻子阎建红受贿情况。易胜华说,郭政民因重大立功而改判死缓,符合法律规定。
当然,一些原则却是必须遵守的:比如在贪官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舆论对贪官的评价,基本上是一边倒的抨击和谴责,因此,律师需要尽可能地低调处理,避免舆论过度关注。
“引起群众强烈激愤,就真可能会致使司法机关因舆论压力,做出不利当事人的判决结果。”易胜华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也向本刊记者表示,民间的说法言过其实了。“律师能力有高有低,这没错,但倘若事实、证据都摆在那儿,案件的辩护空间也就太有限了。律师能凭一己之力改变死刑死缓?改变不了的。”
一些揣测则针对司法腐败。确有不愿具名的刑辩律师向本刊记者表示,难免有律师突破执业纪律,甚至冒天下之大不韪,大搞权钱交易。“到判决前,就真有上面人来打招呼”。
但学界普遍认为,这毕竟是极少数。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就说,一些人、尤其是普通老百姓,总把判处死缓的原因朝司法腐败方面去遐想,其实是牵强附会了。
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忠林亦表示,“死缓”增加的原因主要是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正式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开始推行“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疑者不杀,杀者不疑”等刑事政策。
无疑,减少并逐步废除死刑是过去100多年来的世界潮流。但直到今天,全球仍然有约一半国家在法律上没有废除死刑。特别是那些人口在1亿以上的大国绝大多数保留着死刑,其中就包括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
一般认为,60年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确定了减少并逐步废除死刑的目标。但它仍只是规定:死刑,尽管没被禁止,但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
到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它是第一部专门用来废除死刑的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缔约国不能在管辖范围内对任何人(包括被判处死刑的人)执行死刑”,除了“战时宣判的严重军事犯罪,任何保留都是不允许的”,希望各缔约国“从此承担起废除死刑的国际义务”。
但正如新加坡政府所言,“死刑并不是一个人权问题,而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事情。”日本、印度等主要国家仍然保持着死刑。
死刑的威力
死刑差不多与中国人的历史等长,“死刑正式的起始,应该是从夏商周开始。”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告诉本刊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