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探索新闻专业主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15:54:58
内容摘要:转型期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我国专门的新闻传播法律体系缺位的情况下,浮出水面并成为公共话语空间新一轮的争夺焦点,甚至引发法律与道德层面不同主体的深层较量。新闻自由与媒体责任这对意识形态的固有矛盾,也在制度建设的长期性背景下以及新闻媒介生态范式的自发整合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焦躁情绪。本文旨在于现有社会问题处理机制的框架下,探索新闻媒体的法律与道德范式之整合与重建思路,以及其中亟待舒展的新闻专业主义精神。
关键词:新闻媒体生态 法律与道德机制 新闻专业主义
一、表象: “弱势群体”身份争夺狼烟起,不过一场闹剧?
抑或更多借助于互联网的草根力量,“富士康”一案已明显超越了传统司法审判与“媒介审判”的范畴,很快就在各个新旧媒体的推波助澜下,顺理成章跨越媒介范式进入轰轰烈烈的“社会审判”中心。媒体议程设置功能与其先天话语优势地位,在新的媒介联动背景下被再次托显出来,新闻专业主义也由此历受新一轮的摇旗呐喊或者普遍怀疑。
然而,透过白热化的媒介镜头,穿越铺天盖地的“集体情绪”,一怪现象亦浮出水面:“弱势群体”这一名词竟然被多个利益关系方所提及,成为其各自利益争夺过程中的核心筹码。不由得令人质疑:这场 “媒体保卫战”中谁才是真正需要怜悯的弱势者?而又是谁在假矫情谋私?
在普遍的社会范式里,特别是在法制未成形的环境中,道德的天平总是偏向社会身份处于弱势的人群,偏向劣势利益主体。当问题争端在常规法制层面不能自觉地得到顺利解决,便自发转向公共道德以寻求行为的依据与庇护的外衣。而在道德对话空间,“弱势群体”的身份无疑于最好的“准入证”与“通行证”。
回顾此案,“弱势群体”的身份在三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处都可以找到看似合理的“依据”:
首先是作为企业个体的富士康公司,除去其原发动机,无论是恶意诉讼也好,借机炒作也好,正当维权也好,终被强大的媒体群“起而反之”的联动置于媒体聚光灯集体“普照”之下,被事件的急速发展推至“社会审判”的前台,面临以一家之言赤裸裸地挣扎于多面楚歌的境地。单从数量上看,一个略显单薄的企业主体,同无数家持有强大话语权与一致立场的主流媒体,在公开的社会层面进行强行“对话”,从一开始就显示出绝对的不平衡。此外,富士康通过法律层面而非私下协调方式解决舆论监督纠纷,某种程度上说是也值得肯定甚至提倡的行为。如此说来,即使富士康希望籍此玩转四两拨千斤的游戏,亦有其法律与道德层面的依据。
反观媒体的代表方——此案核心人物,《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一文作者,《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王佑。不难发现,抛开案发后媒体联动声援的背景,该记者将以个人身份直面一个相对强势的企业被认为有“置其于死地”以“杀一儆百”之嫌的先发控诉,面临被国家司法程序认可并执行的个人财产被冻结与随之而来的巨大的个人财政、社会心理压力——谁又能说她不是其中的弱势者?更何况,对于“记者弱小个人而非其所在媒体是否该成为案件的第一侵权人”这一法律问题仍在辩论中。
最后,不能忽略了案件的源头,富士康企业的员工。如果该记者报道情况属实,那么不得不深思:长期身处弱势地位,被强迫加班的工人显然无力起诉富士康,而慑于地方经济保护的压力,企业所在地政有关部门亦不愿招惹富士康。如果说前两者的“弱势”身份牵扯了太多尚未理顺的利益纠纷,那么作为案情由头的企业员工,就很可能成为最无可争议的“弱势”方——而媒体鉴于自身“社会公器”职责与悲天悯人的社会良知,对社会弱势主体切身利益所进行的正当维护行为,就完全无可非议并值得褒扬。
三方都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该案件就丧失了发生发展的原发动力。因此三方都绝对弱势的假设其实并不成立。如果看似都有理,那么整个事件的关键又在何处呢?换言之,什么才是冲突原始的根源和最终解决的关键?
有人说,一旦等到由法律来最终宣判《富士康》一文内容是否真实,一切争纷自然随之化解。然而笔者认为,从案件所反映的更深层面的社会关系看,真正的问题远不止于此。
二、探源:社会转型期新闻生态整合失范——僭越与断层
在社会转型期历史条件下剖析其深层次的社会根源,不难发现,整个事件可以归因为以新闻媒体为中心的媒介生态里多元主体利益平衡点自身的不确定与界限模糊,从而导致的传媒生态失范与传媒环境失衡。在我国现有新闻媒介发展背景下,“财经媒体的崛起意味着市场在中国这个经济体中正在占据主导地位,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自然是财经媒体所追逐的对象。于是,以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为主打题材的公司新闻,以其题材的重大性和可读性割据了大量的重要版面和时段”。[1]
与此同时,财经媒体制作企业新闻,不可避免地要关注企业人事变动与生产、营销等诸多环节,以及相应的企业分配制度、企业用工状况、社会影响等热点问题。然而,多数情况下,鉴于商业秘密等考虑,企业更倾向于向媒介提供有所保留的信息。由此,媒体之采访权、监督权与企业之隐私权的冲突,在公权力与私权力的话语背景下,使得媒介生态环境中利益双方之间的关系变得微妙起来。
企业利益、员工利益、媒体利益以及社会整体利益,在我国专门的新闻传播法律缺位而现有相关新闻法律条规可操作性明显缺失的情况下,浮出水面并成为公共话语空间新一轮的争夺焦点,甚至引发法律与道德层面不同主体的深层较量。新闻自由与媒体责任这对意识形态的固有矛盾,也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在制度建设的长期性条件下以及新闻媒介生态范式的自发整合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焦躁情绪。
如何尽快建设与完善传媒生态中根本层面的利益冲突协调机制,成为当务之急。新闻媒体在传媒生态中的作为,可以通俗地表达为,新闻媒体如何更好地在传媒生态中生存与发展,如何明晰地界定自身同企业、个人与社会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空间划分,并以其拥有的“社会良知守望者”职责与“社会公器”权力身份更好地协调企业、个人等不同社会利益主体的矛盾与冲突。
“富士康”一案中,当利益诉求在法律层面不能得到彻底的公平对话,当新闻专业法制的缺位使案件当事人双方利益不能得到及时而完整的界定与维护,那么利益的纷争自然而然转向道德,这一在问题处理机制中作为法治补充的范畴进行草根层面的诉求。
然而,我们可以预见,不论最终法律宣判谁胜谁负,终会有不止一方的参与者受到明白无误的利益与情感伤害。当制度下的法律与道德受到良心的煎熬而倍受折磨时,这样的制度定然不是一个完善的制度。这样的制度下,新闻专业主义的旗帜被痛苦地扭曲。利益、道德与法制找不到平衡点,整个社会的天平将无法平衡。
因此,归根结底,新闻媒介生态乃至整个社会的法律与道德机制在功能磨合中因界限模糊而导致了相互之间的僭越与整体层面的断裂(功能盲区)。由此可以理解,“富士康”案中,当我们新闻媒体长久以来的优越感与社会认可,突然遭到来自社会与司法层面的公然“挑衅”时,在普遍震惊与措手不及的情况下表现出了一些 “去新闻专业主义”的不成熟行为,与以上因素不可割裂。解铃还需系铃人,新闻媒体背景下法律与道德范式呼唤整合与重建。
三、关键:框架下新闻媒体法律与道德范式之整合与重建——再探新闻专业主义
在现有的框架下,法律与道德始终是社会良心的两大天平,亦是社会处理冲突的稳固而权威的两大保障机制。我们的新闻媒体范式也好,媒介生态环境也好,乃至其中的新闻专业主义精神,都在这两大社会范式、机制与体系中获得自身的生存根基与发展空间。
在我国现有法治社会建设背景下,矛盾与冲突的解决理应以法律机制为基础,道德机制为补偿。道德层面的强大力量应该体现为,在法律制度的基础框架中,最大限度地涌入法律机制的盲区,弥合法律上层建筑与人们现实生活的断层,并化解法律运作细微末节处表达的生硬。
理顺了两者关系,就可以着重关注当前框架下新闻媒体范式在法律与道德——尤其是法律制度条件下的重构。
法律层面,新闻专业主义的旗帜已经在急不可待地试图重展。而新闻专业主义,其操作层面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全面性等基本要求无不内涵于几个世纪以来对新闻自由的不懈追求与斗争的意义之中。然而同样,几个世纪以来,无论是西方新闻界还是国内新闻媒体,对新闻自由自身的定义、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关系、新闻自由与法制的关系都仍在长期而艰难的探索中,都不可能在当下彻底解决。
比如,连新闻媒体最根本的采访权,也仅仅从 “天赋人权”的精神口号与“社会公器”的被社会公认的习惯权威中获得了操作层面的大致确定。而宪法对公民言论自由权,显然并无操作层面的专门且具体的指导,更毋言对新闻媒介“新闻自由”在法律上明确而可操作的定义与保护,以及对滥用新闻自由的明确界定与可操作的惩罚。一旦遇到现实冲突,又很难在更高层次的法律定义中寻得依据。
有人指出,在新闻权利的位阶方面,尤其是关乎言论自由的权利,应当高于一般民事权利。亦指出,“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具有名誉权,致使很多国家机关、上市公司、公众人物等动辄起诉媒体。这样的法律必须修改”。[2]然而,就连媒体的新闻自由都不能在最高宪法上获得明确无误的定义,新闻权利的位阶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在法制层面,现阶段最务实的行为是,一方面,逐步争取在根本法律(宪法)中对个人与媒体新闻自由进行较有操作性的、暂时而可行、渐进明晰且较为规范的定义;另一方面,在我国新闻专业法整个体系建构时机尚不成熟的过渡阶段,必须制定与完善切实可行的、覆盖面广而全的新闻传播法律具体条例以及相关的行政规章管理制度,尽可能在制度层面上尽多尽广地协调利益主体的矛盾冲突。
此外,对道德层面的要求则是,在和谐社会建设条件下,强调新闻媒体道德中公平与正当性的统一,以人为本基础上的人作为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以新闻媒介为主体的公权力与私权力的统一,以及在“公共空间”之“人人有话说”与“人人能说话”的社会和谐的统一。要求新闻媒体的生态,能够有助于社会系统全面协调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不同利益主体正当权益的表达与维护,有功于社会整体福利的持续增长。
尤为重要的是,公民理应知道,在法律层面寻求诉讼只是文明社会解决纠纷的终极途径,而并非惟一途径。无论借助法律、道德,还是其他更为有效的途径平衡利益分配、协调矛盾冲突,探求一个能够被广泛认可的、有效且及时的问题处理机制,尝试更理性地解决问题,在任何话语空间,都既是长久以来追寻的最终目的,又是社会整合的必要手段。
“富士康”一案,实则引发出对我国新闻法制建设中现存问题的深层次的集体反思与不满。而这种基本的不满引发基层的广泛的热情参与讨论和激烈争辩,正是一个社会法律与道德制度整合与重建的原发动力。它体现了社会不同主体在转型时期对自身利益更切身的感触与关注,也显示了传媒生态中受众媒介素养的进一步提高。尤值得一提的是,在对新闻法律与道德重建的反思、讨论与探索中,新闻专业主义的精神有机会得到新一轮的历练,新闻专业主义的旗帜亟待舒展。
参考文献:
1. 翟瑞恒:《论新闻自由与媒体责任——以富士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案为例》,来源:http://www.chuanboxue.net/list.asp?unid=2100。
2.21世纪经济报道:《法律专家谈富士康案:应从立法上给名誉权瘦身》,来源: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08:01
作者:李科,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艺术与传播学院传播系03级媒体经营与管理班本科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