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聘中介机构人员参加国家审计的廉政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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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12-11 作者:杭州市审计局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杭州市审计局 字号:[大中小 ]
2009年度参评论文
借聘中介机构人员参加国家
审计的廉政风险及防范
内容提要:随着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审计活动日益频繁,审计廉政问题也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何认识和有效防范中介机构人员参加国家审计的廉政风险,是当前审计机关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严肃面对并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总结阐述当前中介机构人员参加国家审计的主要形式和特点入手,深入查找分析了中介机构人员参加国家审计廉政风险的主要致险因素和产生根源,并从完善政策法规、健全机制制度、加强管理监督等方面探索了防范风险发生、降低风险危害的措施和方法。
关键词:聘请审计工作 中介机构  廉政风险防范
借聘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加国家审计(以下称“借聘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力量或聘请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人员完成指定的国家审计任务的一种审计组织形式。借聘审计的实质是委托审计,国家审计机关与中介机构及人员之间在法律关系上存在行政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中介机构人员受托行使约定的行政职能,对国家审计机关负责,国家审计机关对中介机构人员的审计行为实施监督,并对审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借聘审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审计需求急骤膨胀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一种新的审计资源整合方式,是当前国家审计领域普遍存在的行政行为和必然趋势。各地实践表明,这种利用社会资源助力国家审计的组织形式,有效提高了国家审计的执行力,扩大了审计机关的业务覆盖面,丰富了国家审计的组织管理内涵,缓解了国家审计任务重、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为强化审计监督,提高审计绩效,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配套完善,对中介机构受托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制约不够有力,行业和中介机构内部廉政管理不够严格,以及审计人员在为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站岗放哨”同时,不可避免地将受到不法分子的拉拢腐蚀和腐败攻击,审计廉政遇到尖锐挑战,审计人员面临十分现实的廉政风险。加强借聘中介机构人员参加国家审计廉政问题研究,揭示廉政风险的表现形式、成因和防范对策,对于规范国家审计借聘行为,健全完善相关法规机制,推进审计领域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中介机构人员参加国家审计的主要形式和特点
利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国家审计,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是一种常态。在我国,借聘中介机构人员参加国家审计虽只有不足十年历史,但形式多样,发展迅速。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已成为国家审计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是国家审计力量的有益补充。当前,中介机构人员参加国家审计主要集中在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审计领域,主要形式有:
1.全项目委托式:就是将整个项目或几个项目打包委托给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审计,由中介机构主导,审计机关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不直接参与审计项目的具体组织管理。这是目前各地普遍采用的一种借聘方式,也是一种中介机构乐于接受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审计机关可以较大程度地超脱于项目之外,被牵扯的精力少,有利于明确责任,统一管理,提高效率。不足之处是审计机关难以有效进行质量掌控。由于中介机构权威性不够,与被审计单位谈判难度大,审计决定执行难。
2.拆分委托式:就是将项目拆分成若干子项目或若干审计事项,再把子项目或审计事项分别委托给不同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这种委托方式由国家审计机关主导,但不操刀具体审计业务。相对于全项目委托审计,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国家审计介入较深,不仅负责项目审计的整体整合,还要负责全过程的协调及部门项目管理工作。好处是易于质量控制,把握全局和方向,适时调整力量进行重点突破、扩大审计成果。不足之处是国家审计机关必须选拔得力人员进行总体操盘,牵涉精力较多。审计计费问题比较复杂。仅适用于大型审计项目。
3.“掺沙”式:就是一种在全项目委托或分拆委托的项目中安排少数国家审计机关人员参与中介机构审计活动的方式。安排在项目中的国家审计机关人员有的称协调员,有的叫监督员。主要任务是参与审计方案的起草、审计质量管理、审计执行等工作,协助处理重要事项,帮助协调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好处在于对中介机构人员的廉洁从审行为能够起到近距离监督作用,有利于中介机构与有关方面的协调谈判,提高审计质量。不足之处在于容易使中介机构人员产生依赖思想,在关键问题上推卸责任。
4.补充式:就是为了弥补国家审计在人手和专业力量的不足而临时借聘少数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国家审计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目前在基层审计机关采用较多。基本做法是从中介机构借聘到人员后,按照需要和专业特长编入审计组,使其成为国家审计有机整体的一分子,接受审计机关统一领导和指挥。采用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有利于对中介机构人员的管理及其审计行为的掌控。不足之处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审计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
5.混合式:就是在同一审计项目中同时采用上述两种以上形式进行的审计资源运用方式。如某项目在采取分拆委托式审计的同时,又兼而采取掺沙式、补充式等方式开展审计,中介机构人员以不同形式和身份参加国家审计。这种形式组织灵活,使用方便,易于提高绩效,降低借聘成本。不足之处是对中介人员的行为监督环节比较复杂,审计质量管理难度较大。
审计行业中介机构的主要特点:
一是高成长性:自1980年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制度以来,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很快。现有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造价咨询机构近三万家,从业人员超过20万人,从业人员中具有注册会计师和注册审计师资格的分别占到了近5成和2成多,并且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
二是逐利性:中介机构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经济实体,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中介机构唯一的经营目标。受社会负面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在激烈的竞争压力面前,少数中介机构和人员祭出“谁出钱多就为谁办事”的信条,在利益与道德发生矛盾时,往往把利益放在不适当位置,有的甚至不顾法规纪律的约束,违法乱纪,铤而走险。
三是松散性:据调查,目前我国中介机构大多采用松散型管理模式,人员进出随意性强,除业务工作外,企业对个人行为基本没有约束。多数中介机构尤其是中小机构内部管理机制制度不完善,不少制度规章形同虚设。78%的从业受访者认为企业基本不搞职业道德教育,人员思想道德素质不高,自律意识比较差。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发挥不明显,行业群体自律能力不强,一些明显违规行为已成为行业的潜规则。
四是被动性:作为审计主体,中介机构只是一个企业,而且大多是小企业。而作为审计客体,有的是国家机关或下属事业单位,有的则是有背景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两者比较,审计中介机构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明显处于弱势。在这种情况下,中介机构人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必然受到影响。加上中介服务的报酬机制对中介力量参与国家审计的运行效果具有实质性影响,中介机构人员在参与国家审计活动中难免受到这种那样的无形压力和干扰,处境被动。
五是高风险性:一方面,由于中介机构存在以最低成本(主要是人力成本、时间成本)获取最大收益的经营本能,在审计活动中,往往以质量服从效益,尤其在现场审计、复核环节上,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经常不足,从而给审计质量带来风险。另一方面,由于中介机构审计人员接触面广,平时与被审计单位人员交往多,审计机关及中介机构对其廉洁行为的监管比较困难,以及不法分子拉拢腐蚀等原因,中介机构及人员存在明显的廉政风险。
二、当前中介机构人员参加国家审计廉政情况的调查及分析
通过对200多名曾参加过国家审计的中介机构人员的谈话调查和近500份问卷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我们认为,当前多数中介机构对廉政工作思想是重视的,措施也是具体的,特别是一些大中型中介机构,对审计质量管理抓得更紧些,对廉政要求也比较严的。但是,中介机构作为市场主体和经济实体,由于存在上述特点,在廉政建设上表现出明显的“先天不足”,中介机构廉政工作无论在思想认识上还是在方法手段上,都不能与国家审计机关相提并论,与国家审计要求比,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职业道德水平不适应国家审计要求
国家审计对从业者有特殊的道德要求,这就是要有较强的法纪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坚持原则、坚持正义,具有实事求是精神和客观公正立场,善于独立思维。个人的道德行为应当超出个人对社会所应当承担的义务,也应当超出法律法规所要求承担的社会责任,其道德水准应当高于其他大多数社会成员。用这样的要求审视当前参加国家审计的中介机构人员,我们不难发现部分中介人员在思想道德方面存在着一些差距。一是法纪观念相对淡薄。少数人习惯于自由散漫,对监督制约有“天然抗体”。看问题重现实,办事情讲实惠。习惯于按潜规则行事,善于钻法规漏洞,对执行审计纪律缺乏认真的态度。二是社会责任感不强。无论在审计理念上,还是在审计目的、审计重点上都把自身经济利益看作主要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漠视社会责任。在自身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发生矛盾时,往往只顾自身利益,不顾大众利益和社会责任。三是失信现象有所蔓延。一些审计中介机构及人员缺乏必要的诚信理念,不依据诚信准则行事,存在“讲诚信吃亏”的错误思想。为了眼前利益、自身利益,宁愿选择不诚信,诚信“自觉违反”现象并非个别,参与虚报、瞒报、假报问题屡禁不止,权力的非责任化问题成为一种顽疾,严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制度建设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一方面,制度设计滞后。中介机构的廉政建设大多以防范企业风险,维持企业生存为目的,没有真正站在国家和社会责任高度思考反腐问题,研究反腐对策,因此,在制定相当制度规定,治理企业人员不廉洁问题上,往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甚至“睁只眼闭只眼”。中介机构廉政制度建设普遍滞后。调查发现,少数事务所除有几份廉政承诺书外,几乎没有什么廉政制度规章。有的中介人员甚至不知道什么是“三级复核”制度。在审计质量控制上,有的只是根据负责人的临时工作安排进行,没有刚性制度规定。另一方面,制度落实不到位。一些中介机构人员对待行业制章和政策规定挑肥拣瘦,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能不执行就不执行。有的制度规定往往是挂在墙上、停留在嘴上,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诸如“审计期间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现场取证、定价不得单独一人前往”等等规定,不少中介机构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三是行业监管不适应国家审计形势任务发展变化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中介机构与政府彻底脱钩并改制成为企业,政府部门不再是中介机构的管理部门,中介机构的管理职责实际上已落在行业协会肩上。但由于历史和政策法规不配套等方面的原因,政府对行业协会的授权有限,协会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还不够明确、有效,中介机构实际处于政府不管、协会难管的尴尬境地。致使业内普遍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对从业行为缺乏监督,行业不法行为得不到彻底治理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对被揭露的违纪违规问题,往往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警告、罚款处理了事,严重的也只不过予以吊销执业资格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非常少见,腐败的成本相对低廉。廉政监督法规和对权力的制约机制建设跟不上国家审计发展步伐的问题已经十分突出。
四是廉政文化建设不适应参加国家审计人员思想实际
中介机构人员构成复杂,思想活跃,流动性强,道德修养水平参差不齐,中介机构人员群体的背景特点和职业特点,都十分需要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来不断提升人员的职业道德境界,打造廉政从审的思想道德基础。但是,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一些中介机构眼睛只盯在经济效益上,不注意塑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企业文化风尚。不重视用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的廉洁文化充实员工的精神世界。不重视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员工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企业文化。致使中介人员道德底线不断下移,甚至失去底线,触犯法律。
三、中介机构人员参加国家审计廉政风险致险因素分析
国家审计是一种行使公权力行为,中介机构人员参加国家审计,按照约定在取得该项目国家审计身份的同时,也就拥有该项目国家审计的名义公权力。然而,国家审计权力和其它公权力一样具有稀有性、可交换性和蜕变性,这些特性决定了中介机构人员在代表出借人——国家审计机关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腐败诱惑和腐败攻击,面临主客观方面种种因素的廉政风险考验,这些风险因素可大体归纳为:
(一)道德因素——思想道德防线不稳是廉政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
坚守道德防线对于审计人员廉洁从审至关重要。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是天然的防腐剂。思想道德防线崩溃是廉政风险最主要的致险因素,它包括:一是人生观、价值观出现偏差。人生观、价值观是安身立命的总向导,只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牢记受托承诺,认清肩负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弄清手中权力的性质,常思弄权之害,常怀敬畏之心,才能做到心有定力,坐怀不乱,不为钱所动,不为色所惑。如果放松世界观改造,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差,就必然导致免疫力下降,渐渐陷入腐败的泥潭。二是道德底线不断下移。经不起各种利益诱惑,在金钱美色面前,不断放松自我要求,降低道德水准,最终放弃审计人员应当坚守的基本道德,走向犯罪道路。三是廉政人格缺失。一些中介机构人员认为自己不是公职人员,不存在廉政问题。平时不注意读书学习,加强修养,不注意生活小节,乐于吃喝,讲究排场,缺乏应有的人格理想和人格追求。
(二)市场因素——审计中介市场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决定了当前时期廉政风险的存在将不可避免
审计中介市场是伴随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由于起步晚,膨胀快,监管未能及时跟上等原因,审计中介市场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端。表现在:一是市场监管缺失。审计中介机构到底该由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部分地方出现无序竞争情况。二是市场行为失范。至今,政府对审计中介机构的从业行为未作有效引导,也没有作统一规范,更缺乏必要的监督检查,整个行业处于自由发展状态。三是服务水平较低。政府或行业协会没有很好地承当起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业务培训、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职能,会员的正当利益无法得到满足。四是市场发育还不够完善。行业服务项目单一。业务发展严重失衡,部分项目服务机能力出现过剩,另有一些项目的服务能力又显不足,高端服务严重缺乏。
(三)信息因素——借聘双方信息不对称是审计权力被滥用的重要诱因
借聘中介机构人员参加国家审计,中介机构人员与国家审计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是一个委托行权和权力合法转移的过程。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可以视为一种契约。如果这种契约下借聘双方都想获得利益最大化,我们就有理由相信,中介机构人员的行为并不总是围绕审计机关的利益行事。当机会成本低于其心理底线时,即便损害国家审计利益,他们也会利用信息资源优势作出获取超额利益的选择,这时,借聘关系对他来说只是一种形式,而非实质内容。因此,常识告诉我们,国家审计机关和中介机构借聘人员的目标曲线往往是不完全一致的,审计信息的获取和控制的主动权也总是掌握在中介机构人员手里,中介机构人员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中一定以牺牲审计机关的利益——即审计质量为代价,这便产生了质量风险和廉政风险。质量风险是指中介机构人员利用审计机关所不掌握的信息进行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操弄。廉政风险是指中介机构人员利用信息控制权进行腐败活动,为此,必须加强参加国家审计中介机构人员的行为监督。
(四)利益因素——利益诱惑是廉政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
利益总是会诱人的。马克思说“利益是没有记忆的,因为它只考虑自己,它所念念不忘的只是一件东西,即它最关心的东西——自己”。他还认为,人们之间的关系最根本的是物质利益关系。“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的利益有关”。审计人员作为自然人、“经济人”和“利益人”有无可置疑的追求物质利益的权力,重要的是要看他追求什么样的利益,实现利益的方法、手段和途径是否合法、道德。看他是否能够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关系。看他是否能够在利益面前保持足够的清醒和理性,坚守应有的职业道德,抵御住各种利益诱惑。如果中介机构人员个人私欲无限膨胀,金钱至上,就会渐渐地发展成为无视审计纪律、行业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利用受聘从事国家审计之机进行权力寻租,搞以审牟私或权钱交易,采取出具假报告、“放水”等不法手段与被审计单位人员串通欺骗审计机关,损害公众利益。
(五)制度因素——机制制度缺失给腐败行为以可乘之机
制度是人为设定用于规范和制约人的行为,以防发生行为随意性和机会主义的具体规则。它是一套关于行为和事件的模式,具有系统性、预防性和强制性。制度是一种资源,恰当的制度有助于降低复杂系统中的协调成本,有助于限制并可能消除权力拥有者不恰当的行权行为和腐败现象。近年来,上至审计署,下至基层区县审计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审计实施细则》,地方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审计指南、准则、办法等等,对于规范各类审计主体的用权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抑制腐败问题发生起了明显作用。但是,从总体情况看,法规制度仍不够健全配套,制度建设与审计事业快速发展需要还不相匹配。突出表现为高位法对审计中介机构的责、权、利以及其它执业行为等涉及少、不够完善系统,低位法虽有所涉及,因属部门性或地方性法规,法律地位不高。现行审计法规与其它相关的法律、如《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缺乏衔接,审计揭露出的问题往往在执行中与上述法律发生冲突,审计执法缺乏相应法律支撑,等等,这些都为审计“放水”提供了借口,为审计腐败留下隐患。
(六)成本因素——低成本收益助长了腐败动机
目前,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被发现的审计违法违规行为往往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重对单位处罚,轻对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理,轻外部公开处理”,追究违法人员法律责任,取消涉案中介机构工商营业资格的案例可谓少之又少。现行的政策法规在治理审计违法违纪行为时显得过宽,如《会计法》第45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等规定。相对于因审计“放水”取得的巨额经济收益而言,腐败成本显得太过低廉。此外,社会中介人员受审计委托方监管者的授意,也极易出现顺水人情,这种顺水人情预期收益明显大于预期成本,促使了审计监管者和社会中介人员共同参与,导致腐败问题屡禁不止。
(七)心理因素——不良心理驱使腐败阴影挥之不去
犯罪心理学认为,行为人的不良心理是产生犯罪动机,并最终实施犯罪的重要原因。不良心理既是犯罪原因之一,也是中介机构人员参加国家审计廉政风险致险因素之一。参加国家审计的中介机构人员不良心理包括:一是潜规则心理。认为吃吃喝喝是小事,中介市场、工程建筑市场比较乱,收一点、拿一点没有关系,只要做到人不知、鬼不觉就行。别人都是这么做的,自己无须另类等等,把不正常行为当正常看待。二是侥幸心理。认为审计工作靠眼力干活,数据多,环节复杂,自己看过的帐目,一般不会有人再看,做点小动力无人知晓。即使被人发现,也可用工作不认真、不仔细、业务不熟练等等理由搪塞过去。三是攀比心理。看到同行、同事、同学买了车、买了房,心里不自在,自觉不自觉地与他人比能力、比付出、比收入、比条件。比来比去,认为自己那方面都不比别人差,唯独钱比别人少,认为是自己胆子太小,思想不够“解放”,老实人吃亏,继而打起了手中审计权力的歪主意。四是弥补心理。审计工作是一项费力又费神的职业,经常加班加点,一些中介机构审计人员认为自己工作辛苦,应该得到相应补偿,老板薪酬给得少,只好自己想办法。还有一种情况,面对被审计对象,感到自己松松口让对方得到好处,对方“表示”一下也是应该的,等等,不良心理状态严重影响了审计人员的廉洁,是发生审计腐败问题的重要因素。
(八)文化因素——落后文化影响为腐败发酵提供了适宜的土壤
审计实践告诉我们,中介机构人员参加国家审计,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方法上,甚至在审计执行中都会或多或少地受到落后传统文化影响。比如对权力的盲目崇拜现象。以及权大于法,“不唯法、只唯上”,“唯权至上”错误观念等等,都不同程度地束缚了审计人员的思想独立。一些中介机构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中只看领导的意图行事,有的甚至违心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报告,自觉不自觉地为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再比如在处理人与人关系上搞平衡的中庸思想,也严重影响审计的公正性。一些中介机构人员在原则问题面前表现得很圆滑,不敢大胆坚持,不敢得罪人,这种平衡主义、“老好人”思想弱化了国家审计的权威。再比如习惯于拉关系、找靠山的处事思维,不仅影响审计独立,也给审计执行带来阻力。一些被审计单位面对被查出的问题不是积极吸取教训想办法解决,而是到处找关系“摆平”,找领导来施压等等,千方百计掩盖问题,这些都对中介机构人员参加国家审计带来廉政风险。
四、中介机构人员参加国家审计廉政风险防范对策
既然中介机构人员参加国家审计廉政风险是多方面、系统性的,那么应对之策也必须从风险产生的主客观因素入手,坚持惩防结合、标本兼治原则,动员各方面力量,采取集中围剿,“各个击破”,突出重点,合力推进的战略战术,从根本上抑制或消除中介机构人员参加国家审计的廉政风险。
一、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者的思想“免疫”能力,构筑坚固的思想道德防线抵御廉政风险。
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是防止腐败最可靠的保障。如何提高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养,造就一支诚实、精业、廉洁、守法的审计中介机构业群和审计中介机构人员队伍,最主要的办法是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思想道德教育。要在中介机构内部,严格建立廉政教育制度,明确教育时间、内容、方法等并切实抓好落实。要广泛开展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帮助员工牢固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权力观、金钱观。要大力搞好法规政策教育,及时传达学习政府相关政策和行业法规制度。通过播放犯罪人员忏悔录像片、组织员工到监狱听取服刑人员的现身说法等方法搞好警示教育。定期开展审计纪律教育和执行纪律情况检查讲评。结合人员思想和工作实际搞好日常廉政教育,有针对性地采取廉洁情况汇报、廉政谈话等措施,开展“一对一”的廉政教育。要坚持在新进人员中和审计进点时的廉政告知制、承诺制。积极利用评比先进、总结表彰等形式开展廉政先进典型教育,用身边的典型引导员工的思想和行动,用典型推动廉政工作开展。中介机构要认真担负起参加国家审计人员的廉政教育责任,把在外工作的受聘人员纳入企业廉政教育范围。国家审计机关要认真落实进点前的廉政教育,组织开展审中检查提醒、审后总结讲评,把借聘人员的廉政教育纳入审计机关廉政工作范畴统盘考虑。审计中介行业协会要加大行业职业道德教育力度,把廉政教育作为行业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的一项具体内容,通过寄送资料、举办讲座、在线学习等手段为会员提供包括思想道德教育、廉政教育在内的继续教育服务。
二、强化法制建设,推进机制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防范廉政风险。
一是加强立法工作。目前,我国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主要通过行业实施,但是除了证券业、律师业等少数行业对从业行为制定了相关法律外,包括审计在内的其它行业尚未出台相关规范行业行为的法规制度,审计中介行业管理只能按照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散见于国家有关法律如宪法、刑法、民法之中的相关条文规定执行,这些条规不仅缺乏针对性,而且缺乏系统性和覆盖面,不少问题找不到相应的条文解决,影响了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因此,相关部门应及早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审计中介机构的市场定位、组织形式、内部管理、行为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行业管理存在的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违法追究难的问题,维护中介机构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审计中介市场有序发展。
二是要完善行业规章。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审计中介行业发展需要及时制定或健全行业章程、行业公约、行业规则和行业质量标准等。行业协会要加强组织管理,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制度,建立活动规范和行为准则等内部规章,保障行业协会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还要在实施事务、政务公开的同时,主动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或本行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断规范行业及会员行为,为行业发展提供标准和依据。同时,采取协调、协作、协商、协同等方式方法,努力推进行业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组织引导审计中介市场健康发展。
三是要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行业管理部门通过设定准入条件,严格准入制度等措施,促使中介机构建立系统完备的内部管理章程和管理措施、管理制度等并督促其抓好落实。中介机构要加强对落实各项法规纪律和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问题,要不摭不掩,一查到底,做到以儆效尤。
三、强化业务管理,搞好过程监控,用可靠的审计质量规避廉政风险。
审计廉政和审计质量是一对孪生兄弟,相伴而生,相互映证,互为因果,互相影响。廉政是质量的前提,没有廉政就难以保证质量;而质量又是廉政的抓手,只有狠抓审计质量,才能有效规避廉政风险,做到以质量促廉政。一是要严格坚持复核制度。在不折不扣地抓紧抓实审计业务三级复核的基础上,对重要项目、重点环节还应该采取抽查等办法,积极组织开展同业复核和同行交叉复核,必要时审计机关应直接参与抽查活动,使中介机构人员始终感受到“达摩克利斯剑”的威慑。二是要及时掌控审计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在国家审计机关与中介机构之间建立信息交互平台,实时掌控审计活动情况,解决审计机关与中介机构之间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风险。中介机构人员在受聘实施国家审计活动中的重要审计信息要及时发送报告审计机关,阶段审计结果要传送机关备案,以利于审计机关及时了解掌握审计信息并实施有效指导,利于在审计机关和中介机构间形成相互制衡机制,制约各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滋生腐败。三是科学分权。把项目管理权、审计实施权和审计复核权等长长的权力“链条”进行科学拆分,形成既相互衡接,又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用技术手段构筑一道廉政“防火墙”。四是推行阳光用权。对审计目的、依据、程序、疑点以及进展情况、审计结果等信息要在中介机构内部的一定范围内公开的同时,通过周报、重要情况报告、动态信息实时传送等方法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避免暗箱操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五是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跟踪监督。做到审计权力运行到那里,廉政监督就跟进到那里,以确保审计行为沿着法规制度和操作细则、准则设定的轨迹和方向运行,防止随意变通或绕开规定自行其是,或任意更改、省略程序等问题的发生。对审计质量进行控制,就是对审计过程的控制,也就是对廉政风险的控制。
四、强化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消除廉政风险产生的土壤环境。
一是实行当然会员制和竞争入选制。中介机构人员应当成为职业团体协会的当然会员,承认协会章程,接受协会服务,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交流等活动,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要通过公开竞争招投标形式确定参加国家审计的中介机构,把包括内控制度、内部管理、廉政记录等方面的情况和规定纳入公开招投标评价标准,尽可能地细化量化评价指标。对有廉政投诉或者举报经查实确有严重问题的,要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建立审计质量综合考评机制和退出机制。对入选参加国家审计的中介机构要每年进行一次审计质量、效率、廉政情况的综合考评,考评结果要与项目分配挂钩、与审计费标准挂钩。对经考核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予以淘汰。要建立退出机制,对发生严重审计质量、廉政问题的,要及时予以解聘,并取消下一期入选资格。要不断完善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质量问题的,要分清责任,严肃追究相关机构或人员的责任。对问题突出,性质恶劣的,要依法注销有关机构或人员的从业资格或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建立建全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开展行风评议、“诚信中介”评比活动,建立信用档案制度、黑名单制、完善信访举报制等等措施,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促使中介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计行为监督。
四是开展学习型组织建设。以协会为纽带,在行业内部广泛开展团体学习、互相学习、示范学习活动,持续传递知识经验,不断提高从业者的业务素养和思想道德素质。协会要建立年度学分累积考核制,会员要按年度完成规定的学分,否则不予通过资格年审。年度学分要把职业道德教育、廉政教育纳入其中,借此加强对从业者的廉政教育,为廉洁从审打下扎实思想基础。
五、强化打击治理,提高腐败成本,以强有力的威慑手段遏制廉政风险。
当前,中介机构人员参加国家审计的不廉洁行为之所以屡有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腐败机会成本小。由于被查处的机率小,不法分子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不法活动,因此,加强审计廉政建设必须坚持打防结合、以打促廉的原则,同各种审计腐败行为作斗争。
一是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震慑功能。坚持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究、违法必处,通过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张力,提高案件查处概率,使中介机构人员真正认识到腐败行为是一种高风险、高代价活动,一旦被查处就会名利皆失,付出极大的名誉、商业、经济甚至还有人身自由、家庭幸福成本,使其主动放弃腐败念头,坚守做老实人、办老实事信念。要在工作上相信和依靠中介机构人员的同时,在管理上坚持批判思维,在制度设计和落实中,不妨多一些“有错假定”,留一些“怀疑”态度,及时发现并坚决惩处不法行为,充分发挥查处和惩戒案件工作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纠错、预防、教育和震慑功能。
二是要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针对审计质量和廉政之间存在的互为因果关系,积极推行审计质询制和审计质量、廉政问责制,通过质询和问责整治腐败。要积极采取审计质量分析、审计回访、专项检查等措施,及时掌握审计廉政形势,摸清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视情组织全行业或个别中介机构开展集中整顿和专项治理。要灵活采取公民举报、舆情分析等措施广开信息收集渠道,增加案件的发现线索。要加强与司法、信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加强对审计领域发案规律的研究,利用好各种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要坚持大案大办、小案小查,既要重视查处隐藏较深,性质较为严重的违纪违法案件,“杀牛给猴看”,也要重视查处面上的一般性廉洁问题,“杀鸡给猴看”。
三是要切实解决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克服当前行业廉政管理存在的各自为战现象,整合各方力量,形成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导,纪检监察、审计、工商、行业协会以及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行业腐败行为打击治理组织协同机制和合力。要重视纠正当前一些地方在查处中介机构人员违法乱纪问题上存在的重机构轻个人偏向,按照问题的性质、原因和后果合理区别中介机构和中介机构人员个人之间的责任。既要严肃查处机构在管理教育方面的责任,更要严肃追究个人的法律道德责任。对利用管理上的漏洞搞以审牟私、弄虚作假、串通“放水”等不法行为,要重点对当事人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