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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8-11-27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
“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8〕25号2008年9月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以下简称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清理化解范围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从2008年8月起,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全省农村“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
(二)清理化解范围。2005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乡(镇)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农村中小学校,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目标,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向教师、学生家长及其他个人借款,或由施工单位垫资等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农村完全中学教育债务中的“普九”债务,按债务发生时学校初中学生人数比重及初中生教室面积比重等因素折算确定。国有农场、林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九”债务纳入化债试点范围。
二、工作原则
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县为主,省、市统筹。根据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和设区市政府统筹安排,县级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已经成立管理区(或开发区)并独立设置财政机构的原省属国有农场,其“普九”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由管理区(或开发区)负责具体实施,其他国有农场、林场“普九”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二)谁举债谁负责。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坚持谁举债、谁偿还,谁的债务谁负责化解,上级财政适当奖补。
(三)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农村“普九”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优先顺序,逐步化解。
(四)先化解后奖补。经检查验收,达到规定清理化债标准的,给予财政奖补。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相应债务的不予奖补。
三、步骤和要求
(一)工作步骤。全省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制定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全面部署清理锁定农村“普九”债务工作。
2清理锁定。2008年12月底以前完成。通过清理核实、审计认定和建立台账,锁定债务总额,实行分类管理,逐笔明确债权债务人、债务管理人、债务审计锁定人等相关责任。
3筹资化债。2010年6月底以前完成。由县级政府根据需要化解的债务规模,制定实施化解债务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采取国库直接支付的办法,逐笔化解债务。
4总结验收。2010年下半年,对全省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兑付奖补资金,纠正违规问题,总结化债成果,积累化债经验,谋划推进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
(二)工作要求。
1摸清底数,锁定债务。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审计等机构,认真开展“普九”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逐笔核对审计,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并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设区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县(市、区)上报的“普九”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和认定。具体清理锁定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金融办制定。
2制订方案,抓好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制订化解“普九”债务试点政策和实施方案,明确化债工作责任、资金来源和工作进度,拟定化债计划。实施方案经设区市政府审核,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尽快启动化债工作。
3突出重点,分类处理。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偿还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和工程业主的欠债,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通过资产置换、债务重组、债务减免等方式化解债务。对协商核减债务的,可享受优先偿还政策。
4严格清偿,直接支付。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必须做到偿债对象明确、偿债金额准确、偿债手续完备,切实维护化债工作的严肃性。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县级财政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中。
5强化责任,严禁作假。认真把握申报登记、清理核实、审计认定、签订化解协议、支付偿债资金等清理化解债务的每个环节,制定操作规范,健全程序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对虚报债务额的,相应扣减其奖补资金。
四、资金来源
(一)县级政府多渠道筹措。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上级财政给予的化解“普九”债务奖补资金;二是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偿债资金;六是发动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二)省、市财政帮助。省和设区市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化债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各级要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确保偿债资金安全可靠。今年省、市、县三级要从财政超收资金中预留部分财力,明后两年要整合各方面资金,在预算中做出安排。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进行。各级财政用于化解“普九”债务试点的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
五、保障措施
(一)严禁举借新债。各级要着眼于建立健全制止发生新债有效机制,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学校建设发展所需资金主要由县级以上政府通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不得留有缺口。省、市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时,不得规定地方配套,专项补助经费分配不得与地方配套资金挂钩。对学校各项预算支出严格审核,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与投资不予批准。严格控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普九”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严禁超标准发放教职工津贴补贴。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二)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要在做好清理核实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统一编制序号,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同时,要研究探索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办法。
(三)实行债务控管领导责任制。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可能借债搞建设、上项目。对不切实际的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规定,将农村义务教育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学校和部门,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化债激励机制。省级财政按照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学校数、办学成本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客观因素,并综合考虑各地农村“普九”债务负担及化债试点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省奖补资金在随各设区市、县级偿债资金同比例下达,各设区市、县级偿债资金要先行到位,省按市县支付资金量占总规模比重同比例下达,并预留一定比例资金作为最后考核奖补资金。各设区市、县(市、区)要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和当地情况,制定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财政奖补办法。
(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为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财政、教育、农业、林业、审计、监察和金融办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前清后欠、边清边欠,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组织领导
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全省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由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组织协调和调研督导工作。各级教育、农业、林业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农村“普九”债务的清理申报督导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各单位申报债务的审计核实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农村“普九”债务台账和管理,制定化债政策,筹集、兑付化债资金;教育部门负责制止发生新的义务教育债务工作;金融办负责金融政策的协调和债务确认工作;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清理化债过程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各市、县要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综改办、财政、教育、农业、林业、审计、金融办和监察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各设区市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和要求,将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今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工作的重点,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和督查,并给予必要的化债经费支持。县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深入基层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解决化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继续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确保“普九”债务化解试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