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琛:维稳的成本和收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11:06:04
最近,有人发表看法,认为各级地方政府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口号下投入维稳治安的成本太多,公共安全预算比重高增长快,挤占了其他基本公共财政支出,进而提出了“天价维稳”的疑问以及“天价维稳”问题背后隐含着的“维稳怪圈”。这些观点值得商榷。对维稳成本支出问题如何看待,如何核算维稳投入的效益,涉及比较复杂的社会政策、公共财政、犯罪预防、法律经济学等问题,因而在观察维稳成本和收益问题时,既要从微观经济学分析问题,也要从宏观经济学去把握,既要考虑公共财政问题,也要考虑改革、发展、稳定问题。
维稳支出是必要的支出
和谐、稳定、安全,也就是平安,是人人追求的生存境界,是社会生活有序化的基本要求。维稳支出是维稳的必要前提,平安是维稳投入的产出。在评估维稳投入是否过大,是否挤占其他公共成本的问题时,需要考虑如下因素作出判断。
第一,只要维稳投入符合维稳的目的需要,就是值得的。任何维稳支出,只要是从防范打击犯罪的需要出发,综合考虑社会稳定的长期趋势,而不是无的放矢,那么这种成本支出就符合维稳的目的需要。而不投入或少投入维稳,造成犯罪控制能力减弱,导致犯罪高发,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反而会更大。
第二,只要维稳投入是以降低和消除安全风险为基准,而不超出必要限度,就是合理的。从犯罪的经济原因来讲,犯罪是存在机会成本的。如果从犯罪中能够获得比惩罚更大的收益,一些人就敢于蔑视法律从事犯罪。比如贩毒的利润很大,贩毒分子甘冒杀头、坐牢的风险而贩毒。 所以,维稳的成本支出,要以如何阻断犯罪的机会成本为指针,把开支更多地向这些工作领域倾斜。
第三,只要维稳投入量入为出,就是可接受的。维稳既要考虑社会总收益,也要核算社会总成本,更要核算社会净收益。否则,盲目扩大维稳成本,过多挤占国家资源,容易造成社会净收益的下降,不利于社会稳定终极目标的实现;反之,如果因为担心挤占过多的社会资源,大量削减维稳投入,就会因无钱办事而贻害社会。为此,要从实际出发,在考虑社会总收益,核算社会总成本,核算社会净收益的情况下做出维稳投入的决策,把钱用到刀刃上。任何脱离实际需要,盲目扩张治安力量,增加财政负担的做法,确实需要认真纠正。
维稳成本何以不断增大
有人说,2009年我国全国公共安全支出接近军费的5321亿元。笔者不知道这个数字从哪里来的,也不清楚是由哪些方面的投入构成的。但有一点应该承认,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深刻变化,各级政府保平安所花的钱确实增加了。这些钱用在哪些方面了呢?一是维稳的人力支出。国家为了维护稳定,建立起庞大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和社会治安综合机构,全国有31省、市、自治区(不含港澳台),2000多个县,661市,数以万计的乡镇,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一整套执法和司法力量。全国的人民警察,以及法院干警、检察干警、司法行政干警和其他维稳人员,再加上武警,单是维稳人员的基本工资支出就不是一个小数字。二是维稳的设施、装备和其他物力支出。公检法等国家机器的运转所需要的大量的办公场所、设备、武器装备、技术器材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都需要花钱建造或购置。为了监控街头的犯罪活动,了解道路交通情况,以便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街上安装了许多监控器材。为了防止乘客违规携带危险物品登机,危及飞行安全,机场里安装检查设备。三是办案的开销。全国每年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数以千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狱、看守所、武警、军队保卫系统等国家机器启动办案程序后,不仅侦查、调查、检验鉴定、采取强制措施、收集证据等工作需要花钱,而且开庭审理、调解、审判、执行、监管同样也需要开支。如果没有足够的经费来保障,就无法完成办案任务,那也就根本谈不上维护平安了。
维稳成本为何越来越大?这取决于许多因素。首先,维稳任务越来越重。由于我国正处在转型时期,社会矛盾越来越多而且复杂多样,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社会治安压力很大,为了维护社会治安而投入的成本随之不断增大。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人民群众对平安的需求越来越高,对社会治安新期待越来越大,国家必须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加大工作力度,来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满足人民群众的平安需要。此外,随着国际关系的深刻变化,我国面临新的外部挑战和威胁增多,承担的国际责任越来越大,需要我国参与解决的国际事务越来越多,各种大型国际活动需要我国举办,各种安保任务纷至沓来,从而加重了安保开支。
其次,维稳投入具有单向性。 维稳投入实际上是国家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以及公民安全进行的保险支出,在某些方面和保险公司所做的各种保险具有相似性。所不同的是,维稳投入由政府埋单,而保险公司的投保是由个人埋单。当个人投保后出险受损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但是,当政府为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公民安全进行投保之后,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或公民安全受到损害时,政府只能从财政中列支了。这部分支出就变成为财政支出,要列到国民预算和决算总额之中。政府的维稳支出是可以计算清楚的,但是,维稳的收益却从来不会计入决算中,所以,人们通常只看到了财政的支出,却看不到可以平衡收支的账面上的维稳收益。当政府为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公民安全投入越大,就说明政府为国家、社会和公民埋单越多,在账面上反映出来的成本就越大。不仅政府的维稳投入具有单向性,连社区、私人、企业出于安全考虑,修建围墙、安装门禁系统、雇佣保安、建立护厂队等,同样也是一种单向的安保投入,而且其成本也在不断加大。
再次,维稳成本的增大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有密切关系。维稳设备、装备的购置,更新换代,维修以及人员费用的开支水平是和物价指数变化相一致的。当物价和工资水平整体上升时,维稳的支出就会相应增多,成本就会随之加大。所以,核算维稳成本,必须扣除当年通货膨胀的部分,而不能只机械地看绝对数的增长,否则就会被误导。
维稳投入多少才合适
少花钱多办事,少投入多产出,当然最经济、最科学。这是国家、社会和民众最希望看到的维稳成本和收益的最优化效果。而所谓的维稳社会收益,实际上是指社会从控制犯罪中所得收入的最佳估计,即在没有犯罪的情况下人们创造的价值以及没有遭到犯罪破坏的财产的价值,再加上人们由此获得的安全感。平安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没有良好的治安环境就难于进行经济发展。一个国家如果政局动荡不安,动乱不断,经济秩序混乱,社会冲突频发,社会公共安全失控,那么,这个国家就根本无法有效地组织经济建设。一个地方如果社会治安环境很差,投资风险自然会增大,投资成本也会增加,人们投资的热情和积极性会降低,社会经济发展必然受影响。保平安就是保发展。核算GDP时,不能忘记平安的实际价值。至于如何选择参照系来评价维稳投入和收益的最优化问题,是需要认真研究的。
第一,要看维稳支出是有效投入,还是无效投入。所谓有效投入,是指为了完成维稳任务必须投入且能够获得收益的那部分人力、物力和财力。某市发生了一起劫持高中生案,犯罪分子把人质劫持到远离城市的山中躲藏起来,然后向人质家长勒索巨额钱财。为了解救人质,抓捕犯罪分子,警方立即启动110指挥系统,兵分多路开展工作,派出侦查人员调查取证,封锁进出城市要道,盘查过往车辆和行人,查找各种可能线索,排查被劫持人质的社会关系,寻找人质下落,制定解救方案,在发现人质已被劫持到外省某地之后,警方派员千里奔袭,并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利用全球卫星系统对犯罪分子的行踪进行定位,并在犯罪分子与人质家属通话勒索时,准确定位其所在位置,果断采取措施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成功解救出人质。在办案过程中,警方的付出是很大的,每一个解救行动、步骤都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支出都是直接的有效支出。而这种投入产出比是无法用数字计算的。没有任何人会怀疑警方为此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除了这类直接投入(即显性成本)可以看到直接的效果之外,还有许多属于间接投入(即隐性成本)。如果没有前期投入建设、维护110指挥系统、监控系统,没有建立一支执法能力过硬的侦查队伍,那就无法完成这些艰巨的任务。而这些间接投入尽管不能算到本案的预算中,但它们又确与预防和处置各类犯罪的开支具有直接关系。而通常情况下,社会公众对间接的收益是难于直接体认的。
政府对维稳治安的投入,不仅有短期项目,还有许多属于长期项目。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办案经费等属于经常项目,每年都需要列支。监控设备等属于长线投入,可以一次投入收益多年。只要是有效投入,那么,这些投入就是合理的、必要的,也是应该的。
第二,要看维稳投入是适度投入,还是过度投入。当然,在维稳的名义下所进行的投入,不可能全都是合理的有效的。实际上,这如同企业生产投入一样,也有投入耗损,投入浪费,重复投入,投资成本过大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确实有必要进行科学的分析评估,把各项预算项目搞准,努力避免投入过度或投入失误,造成财政资源的浪费。
适度投入的基本前提是,如果因维稳投入,而使得国家、社会、公民由此获得了安全收益,那么,这些投入就是值得的。这也就是说,社会从犯罪防范获得的收益至少要多于犯罪防范的成本。一般地说,该收益是有维稳治安和无维稳治安时的GDP之差。如果没有投入,就可能因犯罪预防或打击不力造成国家、社会、公民更大的损失,那么,这就说明维稳的投入不足。比如,某机场投入1000万元购置安检设备,可以使用五年。如果五年中未发生漏检,而防止了不法分子携带危险物品登机,或劫持飞机或炸毁飞机事件,那么,这种防范犯罪的投入就是合适的。否则,只要发生任何一起因漏检或错检而炸毁飞机的事件,由此带来的机毁人亡的直接损失就会远远超过1000万元,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需要赔付的金钱会更多,而且由于老百姓担心航空安全的风险增大,对乘坐民航飞机出行会变得小心谨慎,这反过来会给航空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可见,只要因犯罪防范成功所产生的GDP大于犯罪发生时所产生的GDP,那么,这种为维稳所做的投入就是合适的。
第三,要看投入的实际收益是正比例关系,还是反比例关系。只要维稳的投入能够带来实际收益或长期收益,这种投入就属于正比例关系,反之就属于反比例关系。由于维稳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因时因地而变化,所以维稳的投入必须随之增减。当社会安全形势不稳定,维稳任务重,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全受到的威胁程度高时,尤其是每逢国家办大事,安保任务加重之时,安保压力随之增大,各种维稳支出必然增多。紧急状态下的维稳成本自然比日常维稳的成本高,这也符合微观经济学的投入产出的基本原理。可见,维稳任务的大小、化解危机的艰巨程度和维稳的投入成正比例关系。
同时,必须考虑的因素是,维稳成本所带来的收益并不都是有形的,有些是无形的,比如公民安全感,对治安的满意度,对国家投资环境、安全环境的信心等,很难用金钱精确计算出来。
维稳投入的反比例关系情形也比较多。比如,一些维稳设备投资很大,如果长期放在仓库里闲置不用,过了一段时间就报废了,这类投资越大,浪费就越多。这种投资就属于反比例关系。再如,一些人出于部门利益或小团体利益的考虑,故意夸大犯罪风险,唆使政府为其加大投入,或为其打开方便之门以便其谋取巨额利益,这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这种维稳投入也属于反比例关系。
由于我国现行体制和国情决定了我国政府是全能型政府,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公民安全负有无限责任,政府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公民安全方面不仅承担着基本公共服务职能,而且也承担着社会管理职能,其成本预算是根据政府的职能和任务来确定的,所以,当政府部门认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公民安全的任务迫切需要哪些投入时,可能就会列入预算中或者动用临时资金予以安排。在这种情况下确实可能会发生维稳投入在整个财政中的占比过大的问题。
当务之急在于,各级政府要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积极加强社会建设,完善社会制度,调整社会政策,创新社会管理,缓解社会矛盾。同时,要通过改革政府管理体制,尽可能把一些本应由社会组织和公民办理的事务交给社会和私人去解决。比如,一些大型活动的保安投入应该向发达国家看齐,让举办者承担更多的安保费用,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以此降低维稳投入在财政中的占比关系,让财政有更多的钱花到民生建设和其他建设需要上。
(作者: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
最近,有人发表看法,认为各级地方政府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口号下投入维稳治安的成本太多,公共安全预算比重高增长快,挤占了其他基本公共财政支出,进而提出了“天价维稳”的疑问以及“天价维稳”问题背后隐含着的“维稳怪圈”。这些观点值得商榷。对维稳成本支出问题如何看待,如何核算维稳投入的效益,涉及比较复杂的社会政策、公共财政、犯罪预防、法律经济学等问题,因而在观察维稳成本和收益问题时,既要从微观经济学分析问题,也要从宏观经济学去把握,既要考虑公共财政问题,也要考虑改革、发展、稳定问题。
维稳支出是必要的支出
和谐、稳定、安全,也就是平安,是人人追求的生存境界,是社会生活有序化的基本要求。维稳支出是维稳的必要前提,平安是维稳投入的产出。在评估维稳投入是否过大,是否挤占其他公共成本的问题时,需要考虑如下因素作出判断。
第一,只要维稳投入符合维稳的目的需要,就是值得的。任何维稳支出,只要是从防范打击犯罪的需要出发,综合考虑社会稳定的长期趋势,而不是无的放矢,那么这种成本支出就符合维稳的目的需要。而不投入或少投入维稳,造成犯罪控制能力减弱,导致犯罪高发,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反而会更大。
第二,只要维稳投入是以降低和消除安全风险为基准,而不超出必要限度,就是合理的。从犯罪的经济原因来讲,犯罪是存在机会成本的。如果从犯罪中能够获得比惩罚更大的收益,一些人就敢于蔑视法律从事犯罪。比如贩毒的利润很大,贩毒分子甘冒杀头、坐牢的风险而贩毒。所以,维稳的成本支出,要以如何阻断犯罪的机会成本为指针,把开支更多地向这些工作领域倾斜。
第三,只要维稳投入量入为出,就是可接受的。维稳既要考虑社会总收益,也要核算社会总成本,更要核算社会净收益。否则,盲目扩大维稳成本,过多挤占国家资源,容易造成社会净收益的下降,不利于社会稳定终极目标的实现;反之,如果因为担心挤占过多的社会资源,大量削减维稳投入,就会因无钱办事而贻害社会。为此,要从实际出发,在考虑社会总收益,核算社会总成本,核算社会净收益的情况下做出维稳投入的决策,把钱用到刀刃上。任何脱离实际需要,盲目扩张治安力量,增加财政负担的做法,确实需要认真纠正。
维稳成本何以不断增大
有人说,2009年我国全国公共安全支出接近军费的5321亿元。笔者不知道这个数字从哪里来的,也不清楚是由哪些方面的投入构成的。但有一点应该承认,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深刻变化,各级政府保平安所花的钱确实增加了。这些钱用在哪些方面了呢?一是维稳的人力支出。国家为了维护稳定,建立起庞大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和社会治安综合机构,全国有31省、市、自治区(不含港澳台),2000多个县,661市,数以万计的乡镇,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一整套执法和司法力量。全国的人民警察,以及法院干警、检察干警、司法行政干警和其他维稳人员,再加上武警,单是维稳人员的基本工资支出就不是一个小数字。二是维稳的设施、装备和其他物力支出。公检法等国家机器的运转所需要的大量的办公场所、设备、武器装备、技术器材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都需要花钱建造或购置。为了监控街头的犯罪活动,了解道路交通情况,以便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街上安装了许多监控器材。为了防止乘客违规携带危险物品登机,危及飞行安全,机场里安装检查设备。三是办案的开销。全国每年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数以千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狱、看守所、武警、军队保卫系统等国家机器启动办案程序后,不仅侦查、调查、检验鉴定、采取强制措施、收集证据等工作需要花钱,而且开庭审理、调解、审判、执行、监管同样也需要开支。如果没有足够的经费来保障,就无法完成办案任务,那也就根本谈不上维护平安了。
维稳成本为何越来越大?这取决于许多因素。首先,维稳任务越来越重。由于我国正处在转型时期,社会矛盾越来越多而且复杂多样,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社会治安压力很大,为了维护社会治安而投入的成本随之不断增大。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人民群众对平安的需求越来越高,对社会治安新期待越来越大,国家必须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加大工作力度,来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满足人民群众的平安需要。此外,随着国际关系的深刻变化,我国面临新的外部挑战和威胁增多,承担的国际责任越来越大,需要我国参与解决的国际事务越来越多,各种大型国际活动需要我国举办,各种安保任务纷至沓来,从而加重了安保开支。
其次,维稳投入具有单向性。 维稳投入实际上是国家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以及公民安全进行的保险支出,在某些方面和保险公司所做的各种保险具有相似性。所不同的是,维稳投入由政府埋单,而保险公司的投保是由个人埋单。当个人投保后出险受损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但是,当政府为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公民安全进行投保之后,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或公民安全受到损害时,政府只能从财政中列支了。这部分支出就变成为财政支出,要列到国民预算和决算总额之中。政府的维稳支出是可以计算清楚的,但是,维稳的收益却从来不会计入决算中,所以,人们通常只看到了财政的支出,却看不到可以平衡收支的账面上的维稳收益。当政府为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公民安全投入越大,就说明政府为国家、社会和公民埋单越多,在账面上反映出来的成本就越大。不仅政府的维稳投入具有单向性,连社区、私人、企业出于安全考虑,修建围墙、安装门禁系统、雇佣保安、建立护厂队等,同样也是一种单向的安保投入,而且其成本也在不断加大。
再次,维稳成本的增大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有密切关系。维稳设备、装备的购置,更新换代,维修以及人员费用的开支水平是和物价指数变化相一致的。当物价和工资水平整体上升时,维稳的支出就会相应增多,成本就会随之加大。所以,核算维稳成本,必须扣除当年通货膨胀的部分,而不能只机械地看绝对数的增长,否则就会被误导。
维稳投入多少才合适
少花钱多办事,少投入多产出,当然最经济、最科学。这是国家、社会和民众最希望看到的维稳成本和收益的最优化效果。而所谓的维稳社会收益,实际上是指社会从控制犯罪中所得收入的最佳估计,即在没有犯罪的情况下人们创造的价值以及没有遭到犯罪破坏的财产的价值,再加上人们由此获得的安全感。平安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没有良好的治安环境就难于进行经济发展。一个国家如果政局动荡不安,动乱不断,经济秩序混乱,社会冲突频发,社会公共安全失控,那么,这个国家就根本无法有效地组织经济建设。一个地方如果社会治安环境很差,投资风险自然会增大,投资成本也会增加,人们投资的热情和积极性会降低,社会经济发展必然受影响。保平安就是保发展。核算GDP时,不能忘记平安的实际价值。至于如何选择参照系来评价维稳投入和收益的最优化问题,是需要认真研究的。
第一,要看维稳支出是有效投入,还是无效投入。所谓有效投入,是指为了完成维稳任务必须投入且能够获得收益的那部分人力、物力和财力。某市发生了一起劫持高中生案,犯罪分子把人质劫持到远离城市的山中躲藏起来,然后向人质家长勒索巨额钱财。为了解救人质,抓捕犯罪分子,警方立即启动110指挥系统,兵分多路开展工作,派出侦查人员调查取证,封锁进出城市要道,盘查过往车辆和行人,查找各种可能线索,排查被劫持人质的社会关系,寻找人质下落,制定解救方案,在发现人质已被劫持到外省某地之后,警方派员千里奔袭,并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利用全球卫星系统对犯罪分子的行踪进行定位,并在犯罪分子与人质家属通话勒索时,准确定位其所在位置,果断采取措施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成功解救出人质。在办案过程中,警方的付出是很大的,每一个解救行动、步骤都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支出都是直接的有效支出。而这种投入产出比是无法用数字计算的。没有任何人会怀疑警方为此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除了这类直接投入(即显性成本)可以看到直接的效果之外,还有许多属于间接投入(即隐性成本)。如果没有前期投入建设、维护110指挥系统、监控系统,没有建立一支执法能力过硬的侦查队伍,那就无法完成这些艰巨的任务。而这些间接投入尽管不能算到本案的预算中,但它们又确与预防和处置各类犯罪的开支具有直接关系。而通常情况下,社会公众对间接的收益是难于直接体认的。
政府对维稳治安的投入,不仅有短期项目,还有许多属于长期项目。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办案经费等属于经常项目,每年都需要列支。监控设备等属于长线投入,可以一次投入收益多年。只要是有效投入,那么,这些投入就是合理的、必要的,也是应该的。
第二,要看维稳投入是适度投入,还是过度投入。当然,在维稳的名义下所进行的投入,不可能全都是合理的有效的。实际上,这如同企业生产投入一样,也有投入耗损,投入浪费,重复投入,投资成本过大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确实有必要进行科学的分析评估,把各项预算项目搞准,努力避免投入过度或投入失误,造成财政资源的浪费。
适度投入的基本前提是,如果因维稳投入,而使得国家、社会、公民由此获得了安全收益,那么,这些投入就是值得的。这也就是说,社会从犯罪防范获得的收益至少要多于犯罪防范的成本。一般地说,该收益是有维稳治安和无维稳治安时的GDP之差。如果没有投入,就可能因犯罪预防或打击不力造成国家、社会、公民更大的损失,那么,这就说明维稳的投入不足。比如,某机场投入1000万元购置安检设备,可以使用五年。如果五年中未发生漏检,而防止了不法分子携带危险物品登机,或劫持飞机或炸毁飞机事件,那么,这种防范犯罪的投入就是合适的。否则,只要发生任何一起因漏检或错检而炸毁飞机的事件,由此带来的机毁人亡的直接损失就会远远超过1000万元,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需要赔付的金钱会更多,而且由于老百姓担心航空安全的风险增大,对乘坐民航飞机出行会变得小心谨慎,这反过来会给航空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可见,只要因犯罪防范成功所产生的GDP大于犯罪发生时所产生的GDP,那么,这种为维稳所做的投入就是合适的。
第三,要看投入的实际收益是正比例关系,还是反比例关系。只要维稳的投入能够带来实际收益或长期收益,这种投入就属于正比例关系,反之就属于反比例关系。由于维稳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因时因地而变化,所以维稳的投入必须随之增减。当社会安全形势不稳定,维稳任务重,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全受到的威胁程度高时,尤其是每逢国家办大事,安保任务加重之时,安保压力随之增大,各种维稳支出必然增多。紧急状态下的维稳成本自然比日常维稳的成本高,这也符合微观经济学的投入产出的基本原理。可见,维稳任务的大小、化解危机的艰巨程度和维稳的投入成正比例关系。
同时,必须考虑的因素是,维稳成本所带来的收益并不都是有形的,有些是无形的,比如公民安全感,对治安的满意度,对国家投资环境、安全环境的信心等,很难用金钱精确计算出来。
维稳投入的反比例关系情形也比较多。比如,一些维稳设备投资很大,如果长期放在仓库里闲置不用,过了一段时间就报废了,这类投资越大,浪费就越多。这种投资就属于反比例关系。再如,一些人出于部门利益或小团体利益的考虑,故意夸大犯罪风险,唆使政府为其加大投入,或为其打开方便之门以便其谋取巨额利益,这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这种维稳投入也属于反比例关系。
由于我国现行体制和国情决定了我国政府是全能型政府,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公民安全负有无限责任,政府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公民安全方面不仅承担着基本公共服务职能,而且也承担着社会管理职能,其成本预算是根据政府的职能和任务来确定的,所以,当政府部门认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公民安全的任务迫切需要哪些投入时,可能就会列入预算中或者动用临时资金予以安排。在这种情况下确实可能会发生维稳投入在整个财政中的占比过大的问题。
当务之急在于,各级政府要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积极加强社会建设,完善社会制度,调整社会政策,创新社会管理,缓解社会矛盾。同时,要通过改革政府管理体制,尽可能把一些本应由社会组织和公民办理的事务交给社会和私人去解决。比如,一些大型活动的保安投入应该向发达国家看齐,让举办者承担更多的安保费用,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以此降低维稳投入在财政中的占比关系,让财政有更多的钱花到民生建设和其他建设需要上。
(作者: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