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生畏的工伤赔偿程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8 22:51:05
作者:李家文 时间:2010年06月27日 12时23分
曾多次听同事和那些资深律师们说过,工伤赔偿是如何复杂,如何麻烦,如何繁琐,但之前因没有接触过这方面的案例,而对此的感受也就是不痛不痒而没有什么切身的体会。在08年10月份受理了一个工伤赔偿的案件,而直到现在才算是走完了第一步,到此也才算是认识到工伤赔偿程序是如此的让人生畏。
接手的这个案子算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当事人为某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在经公司总经理安排之下,负责巡视公司业务员宋某所负责的在河南省的市场。在当事人驾车行致沪陕高速信阳段的时候,因雨天路滑,与护栏相撞,造成当事儿颈髓损伤并高位截瘫。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负全责,且用人单位也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由于用人单位拒绝承担医疗费及其它费用,并且依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巨大,当事人不得已走上了这条漫长的工伤索赔之路。
自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在2004年1月1日施行后,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暴露了《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不足,其中最大的不足就是工伤赔偿程序上的复杂和繁琐,并且已成为了劳动者进行工伤维权的严重障碍。
笔者结合本案例,来分析下工伤赔偿所可能经过的程序,以此来发现一些工伤赔偿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一些借鉴。
一、确认劳动关系的程序。大部分工伤案件都存在劳动关系不明确的问题,由于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必备要件,在劳动关系不能得到证明的情况下,工伤案件的其他程序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在劳动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进行劳动关系的确认也就成为第一步要走的程序。通常情况下,是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是人民法院(如果法院受理,并且以劳动争议为由驳回你的诉请)来确认。本案中,虽说当事人与用人单位所签劳动合同存在重大瑕疵,但由于用人单位的承认,也就免去了这一步,但为此整理证据而花费的时间却超这了两个月,但这个时候用人单位却认为当事人并不是因公出差,而为因私。
二、工伤认定程序。 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不在30天内提起工伤认定,那劳动者只能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工伤认定委员会提起工伤认定了。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后,工伤认定委员会有权根据劳动者提供的材料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在工伤认定委员会受理后,其应当在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假如做出了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决定,那我恭喜你,因为你已通过工伤赔偿案件中最重要的一步;如果没有予以认定,也不要灰心,你还有机会。要记住,从送达给你第二天算起,你可以向工伤认定委员会所在人民政府或是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就本案而言,由于证据准备的充分,而与工伤认定委员会的沟通也比较及时,顺利通过。
三、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条例》在00条,对停工留薪期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根据《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的定义,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就严格意义而言,停工留薪期并不算是一个法律上所称的程序。但由于其在某些情况下会耗时很长,并且在停工留薪期内不能进行下一步的程序,所以在此也就以一个程序来写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月,但可以对停工留薪期的长短进行鉴定。由于不同的事故伤害其停工留薪不一样,所以应根据个案来确定其期限的长短。本案中,当事人所受伤害特别严重,根据《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分类目录》,当事人所受伤害其停工留薪期至少为9个月,对于当事人而言真是一段难熬的日子,但我们对此也是无能为力。
四、劳动能力鉴定。当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一过(也有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就有已过去的可能),就可以稍微高兴的拿着工伤认定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了,记住要准备好进行鉴定申请的材料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情况复杂的,最多可延长30日。在鉴定结论做出之后,单位或者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似乎劳动能力鉴定做完,就可以商谈保险待遇了。如果没有意外我想这个时候,你可以和用人单位坐在一起聊聊了。只是在工伤赔偿案件中,意外太多。本案中,由于双方分岐太大,而只能走下一步程序了。
五、劳动仲裁程序。终于认定为工伤了,而且也拿到了劳动能力鉴定书。这个时候,我想任何一个人都会这样想,即使用人单位不主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进入劳动仲裁程序,那也稳操胜券了,单位只有赔钱的份了。这样想没什么错,只是工伤职工必须注意了,必须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其实就是一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讨价还价的过程。但想走到这个程序,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之前还应该有许多路要走(以下再讨论)。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组成仲裁庭后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起诉到法院,于是案件又进入到工伤赔偿的诉讼程序。以为见到了光明,可惜还是半路上呢。而本案,却是卡在半路上,多少有些无奈。
六、行政复议程序。劳动者不知费了多少的心血,才把工伤认定决定书拿到手,但用人单位在这样的情况下才不会束手待毙,于是用人单位又开启了行政复议这个程序。在工伤认定决定书做出之后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60日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工伤认定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假如案件已经走到了劳动仲裁的程序,而用人单位又提起了行政复议,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中止案件的审理,而待行政复议或之后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结束,然后依案件结果决定案件是否继续审理。而本案就是进入了这样的一种状态,向前走不了,甚至还有可能面对重回原点的风险。
七、工伤行政诉讼程序。对于本案双方利益冲突太大,无论行政复议的结果如何,均会有一方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若责令重新做出工伤认定,则可能出现程序循环的可能。如果这样,对于当事人而言则太残忍了。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复议结论或者工伤认定结论,或者判决劳动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一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不能直接判决构成工伤或者不构成工伤,而只能维持复议决定及工伤认定结论,或者撤销复议决定及工伤认定结论,并责令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并且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
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有三种情况:1、维持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2、维持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3、撤销属于工伤或者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并责令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上述第一种情形,下一步进入或继续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程序;上述第二种情形,职工的工伤维权程序结束;第三种情形,案子将再次进入由劳动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程序,则可能会出现程序的又一个循环,因为对重新做出的工伤认定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有一点可以确信,若复议机关维持了工伤认定的结论,用人单位想在行主政诉讼中推翻该结论,难度很大。因此,当走到行政复议这一步的时候,做为律师要提请当事人注意,并且认真对待,绝不可以掉以轻心,否则之前的工作很可能会成为无用功。
八、工伤赔偿的民事诉讼。假使本案一切顺利,并由劳动部门做出了,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劳动仲裁。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而又在15日内起诉到法院。于是案件又进入到了工伤赔偿的诉讼程序。一审的审判期限为6个月。在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又在15日内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二审的结果可能维持一审的判决或者直接改判,也可能是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对重审后的判决不服,还可以再次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的结果可能是支持或者部分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也可能是驳回了职工的诉讼请求。如果二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职工的诉讼请求,那么职工的工伤赔偿程序结束。
九、执行程序。在劳动部门和主办本案的经办人沟通过程中,经办人说过这样一句话,大致意思是“工伤案件很麻烦,也很复杂,即使我给你们做出了工伤认定的结论,并且你们顺利走完了所有程序,难道就能拿到钱吗”,当然经办人员说的不仅是指执行问题,但也至少说明了,我们时常听说的执行难。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并且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本案的办案人员说过,走完所有的程序需要两年的时间。虽没有算过具体会用多少的时间,但两年时间是远远不够的。做为弱势的劳动者,对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许根本无法走完这所有的程序。想走完这所有的程序,需要的是时间、精力、金钱还有毅力。面对资源丰富的用人单位和弱势的劳动者,现行工伤赔偿法律制度设计的不完善,是以表面的平等而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而让劳动者在漫漫征程中损耗歹尽。当然并非所有案例都会这样极端,但请你在进行工伤赔偿之前,一定要做充足的心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