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新长征集团董事长小官大贪10年捞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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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新长征集团董事长小官大贪10年捞上亿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6日08:12   I时代报

  普陀区长征镇原党委书记、新长征集团原董事长王妙兴被控贪污罪、受贿罪、职位侵占罪一案昨天一审宣判。市二中院审理后决定三罪并罚,对王妙兴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同时,王妙兴的贪污和职务侵占所得被判全部返还长征镇政府和新长征集团等受害单位;其受贿所得被判全部没收,不足部分必须退赔。 □王奇芳

  贪污9700万:亦官亦商“化公为私”

  王妙兴本是一名从基层成长起来的党员干部。1985年起,王任长征乡党委委员,这是他仕途的开端。1992年,新长征的前身、集体所有制企业上海长征实业总公司正式组建,王妙兴担任法定代表人。1998年4月,上海新长征集团成立,其中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政府以实物投资占股90%。作为长征镇镇长的王妙兴开始兼任新长征集团董事长。2001年下半年起至2005年10月,王妙兴一直任长征镇党委书记。王妙兴亦官亦商的“双重”身份,是导致他可以轻易“化公为私”进行权钱交易的关键。

  2005年5月起,新长征集团首次进行转制的产权转让,并在上海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最终以8574万元的价格转让。在这次转制中,长征镇政府将其拥有的新长征集团5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了4家公司和王妙兴个人,王本人获得了5%的股权。新长征集团首次改制的资产评估截止日期为2005年5月31日。而在此之前的大半年时间里,王妙兴对新长征集团来了个资产“大转移”。

  法院审理查明,在2004年7月至2005年5月间,王妙兴指使会计分别以各种名义先后从新长征集团账户中划走款项9700万元,使得新长征集团在改制时的净资产下降到仅为1.7亿元。2005年12月至2007年1月间,王妙兴又将上述9700万元款项转至其个人控制的账户内,用于购买投资基金、发放个人所设公司内的员工奖金及福利、补贴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妙兴在企业转制过程中侵吞国有资产9700万元,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

  受贿630万:“一支笔”为房企频开道

  法院同时查明,1998年11月,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长征城乡公司联合开发某地块,身为长征镇领导的王妙兴“一支笔”为该房产公司增加1000多平方米的工程,收受该房地产商100万元支票一张。

  1998年,广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长征城乡公司共同开发新长征花苑项目,王妙兴再次利用职权为该公司获得了600万元的补偿款,收受广东该房地产商的贿赂250万元。2002年,王妙兴又为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长征城乡公司共同开发的新长征花苑项目提供了1000万元的补偿款,由此收受对方贿赂200万元。此外,王妙兴还利用职务便利,不出资“入股”多家公司,并以红利、股本金等多种形式收受贿赂。

  此外,王妙兴通过各种方式从其任职的公司内侵占资产500万元不予归还。他在获得新长征集团5%的股权后,未全额付清股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妙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63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同时将公司资产500万元占为己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据了解,王妙兴在被纪委双规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贪污罪行,并主动交代了受贿和职务侵占的罪行。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已帮助受贿单位挽回经济损失1.1亿元。鉴于大部分赃款已被追回,法院酌情对王妙兴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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