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13:52:43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河北经济信息网    点击数:1455    更新时间:2006-9-12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有效地保护和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但是,我们作为农村基层干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现提出几点不成熟的想法和建议,仅供参考。
一、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突出特点: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卢龙县从1994年初开始推行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期30年不变政策,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办法。1994年,该县共有分地人口379080人,家庭承包经营土地面积578623亩,人均1.526亩。1994—2005年12年间,全县新出生人口55736人,平均每年出生4645人,这些人成为农村集体的新成员却没有土地可以承包;1994—2002年9年间
,全县农村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近万人,这部分人毕业后大部分在城镇有了一份工作,没有工作的也能享受到政府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这部分早已不是农村集体的成员,但按30年不变的政策仍然继续承包着农村集体的土地。此外,外县婚嫁迁入的人,在迁入地的新集体也没有土地可以承包,而有的人已经去世了,却还在“承包”着一份集体土地。由于推行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随着家庭人口的变化,有的户2口人承包着5人份的土地,有的户4口人只承包着1人份的土地。
二、现行土地承包办法的突出缺陷:新增人口没有享受到所在集体的土地收益
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农村集体的每个成员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集体内的每一位成员平等地享有集体土地的收益权。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具有动态性的特点,新增的集体成员,从成为特定集体的成员的时候起,就当然享有本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权益;减少的集体成员,从这些人不再是特定集体的成员的时候起,也就不能再继续享有原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权益。新生的人口,应当享有集体土地的收益权;故去的人口,不应再享有原集体的土地收益权;婚嫁迁入的人口,应当享有新集体的土地收益权;婚嫁迁出的人口,不应当再继续享有原集体的土地收益权;从农村考入大中专学校已经毕业不回农村的、农村集体成员已经成为城镇居民的,也不应当再继续享有原农村集体的土地收益权,否则,就造成城镇居民侵占农村居民土地经济利益的结果。从政策制度上,应当避免城镇居民侵占农村居民利益情况的发生。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具体化为集体每个成员对本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的每一个成员,不论其何时成为特定集体的成员,都当然享有本集体土地的收益权,而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农村新增人口应当享有本集体土地的收益权,但由于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新成员没有本集体的土地可以承包,没有享受到土地收益,更无法享受承包土地而产生的经营收益;已经承包了农村集体土地的人,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或者故去的,却依然还享受着原农村集体的土地收益。这种情况,不论是从法理上讲,还是从经济学原理上来说,都是有失公平的。
三、改进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办法的建议:以资金结算的方式调整土地收益在集体成员间的分配关系
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法律和政策应当保障农村集体每一位成员对本集体土地收益权的实现。鉴于现行土地承包办法存在着缺陷的情况,需要对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办法进行改进和完善,也需要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土地的特性考虑,为了培肥地力和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为了减少调整承包土地而产生的交易成本,可以继续保持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基本政策,家庭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保持不变。需要改进完善的是,集体土地收益在集体成员间的分配关系。改进完善的基本内容包括:在保持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基础上,以资金结算的方式调整土地收益在集体成员间的分配关系,农村集体当年的土地收益,由当年的集体成员享有。对农村集体土地,每年计算出
土地收益,随着农村集体成员人数的增减变动,每年调整各户享有的土地收益额。对减少的人,要减掉其原来享有的土地收益,由减人的户交给集体相应的资金;对增加的人,要以资金补偿的方式让其享受到本集体的土地收益。
改进完善后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资金结算调整土地收益,增人增收益,减人减收益。
四、改进建议的可行性分析:突出利益的公平性,易于被农民群众所接受
根据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对一些法律条款进行修订,这是法律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修订,合理调整农村集体土地收益的分配关系,这是法律制度建设应当关注和解决的。
由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协商,修改变更相关的合同条款,合理调整农村集体土地收益的分配关系,这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是可行的。
保持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是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需要;以资金结算方式调整土地收益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关系,是对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创新和完善。这种制度上的创新和完善,突出利益上的公平性,符合常理,符合民意,便于操作,有利于社会的和谐,易于被群众所接受。农民群众有建设公平社会的愿望,有建设公平社会的觉悟,有互帮互助的良好民风,也有村民自治的约束机制。这种土地利益公平化的完善办法,相信农民群众是乐于接受的。
协调建立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利益关系,这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政府应当推进社会和谐利益关系的建立。(王桂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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