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房改政策问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7 06:29:28
一、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
1.什么是住房制度改革?     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制的改革,其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     ① 改革住房建设投资体制。由原来国家或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投资体制。     ② 改革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体制。由原来单位统包职工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一体化的单位所有制,转变为住房的生产、建设专业化,维修、管理社会化的体制。     ③ 改革住房分配体制。由原来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质、实物分配制度,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制度。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向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满足住房需求。     ④ 建立双轨制的住房供应体系。即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     ⑤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交缴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以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⑥ 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     ⑦ 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2.军队房改《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在政策上有哪些突破?     军队房改《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逐步实现良性循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提高军人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扩大现有住房出售;搞好经济造用住房建设,拓宽向军队人员出售住房的路子;推进住房社会化管理,减轻军队住房保障负担。新《方案》贯彻了江主席关于改革完善我军政策制度和军委“加快军队房改步伐,进一步拓宽向干部出售住房路子”的指示,从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出发,着力于建立住房保障新制度,着力于理顺住房保障内外关系,着力于解决影响军队保障的深层次问题,体现了质量建军的原则,突出了改革、发展、稳定的主题,是一个立足现实、着眼发展,既符合国家房改的大政方针,又体现军队自身特点规律的好方案。新方案在政策设计上,实现了历史性的四个突破:一是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采取“三结合”的保障方式,对不同职级、不同类别的人员,实行相应的住房保障。使大家各住其房、各得其所,逐步达到能进能出、进出有序、良性循环,解决住房年年建、总也不够住的问题;二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提高个人购房能力,解决军人买不起房的问题;三是通过划区扩大售房和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努力拓宽军人购房渠道,解决无房可买的问题;四是推进住房社会化管理,减轻军队办社会的负担,解决保障摊子过大的问题。逐步走出一条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军队住房保障新路子。 二、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     1.什么是公寓住房?     公寓住房,是指划定在公寓区内,保障在职军队人员工作居住的住房。公寓住房主要保障军官、文职干部、士宫和在编职工在职期间住用,不能出售,离职要迁出。公寓住房的住用人员离退休、转业、复员、调动工作后已安排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应当限期腾出现住用的公寓住房。对现居住在公寓区内的其他人员,应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房等办法逐步迁出。     2.什么是自有住房?     自有住房,是指个人出资购买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自有住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     3.干部转业复员后住房问题如何解决?     地方停止实物分房后,转业、复员干部、士官主要依靠接收单位解决住房的办法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今后,转业、复员干部、士官住房将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按照房源由地方提供,经费由国家安排,补贴由军队发放的原则实施保障。目前,对现居住在营区里的转业、复员人员,在确认其在地方确无住房的,经批准,也可以允许其购买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三、住房补贴制度与住房资金管理     1.什么是军队住房补贴?     军队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及职工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两部分构成。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补贴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2.哪些人员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凡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离退休人员,在其退出军队公寓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时,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3.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地区住房补贴?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批准购买住房的地区,或离休、退休、转业、复员安置的地区,或牺牲、病故后合法继承人户口所在地区,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平方米2300元的,在支取住房补贴时,另给予相应的地区住房补贴。     4.如何计算个人的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主要依据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服役年限和职级补贴面积等4项因素计算。计算公式为:     1999年以前一次计算的基本补贴额=〔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住房补贴系数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军(工)龄月数〕+〔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2000年以后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额=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     地区补贴在购房时,或转业、复员时,或牺牲、病故后结清住房补贴时,另行计算。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不含地区补贴),工作35年的正军职干部,一次性补贴约24.5万元,退休前每月还有480元的补贴;工作30年的正师职干部,一次性补贴约16万元,月补贴约400元;工作25年的正团职干部,一次性补贴约10万元,月补贴约300元。这样,在低房价地区购房,尤其是在中小城市和边远地区购房,即使配偶方拿不到补贴,如本人在部队工作时间较长,也能买得起相应的住房;在高房价地区购房的,增加地区补贴后,加上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普遍能够买得起相应的住房。     5.军队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是多少?     军队房改《方案》,制定了新的军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缩小了军地人员在住房待遇方面的差距。师职以下人员与中央机关各职级人员的补贴面积标准一致,军职干部住房补贴面积,参照师以下干部住房面积标准的提高幅度,暂按正军职180平方米、副军职165平方米计算。大区职以上干部待国家相应政策出台后再定。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规定如下:     军官 正军职(暂按)180平方米,副军职(暂按)165平方米,正师职120平方米,副师职105平方米,正团职90平方米,副团职80平方米,营职70平方米,连、排职60平方米。     文职干部 专业技术1、2级180平方米,专业技术3级165平方米,专业技术4、5级120平方米,专业技术6级、高级专业技术7级105平方米,专业技术8级、中级专业技术7级90平方米,专业技术9级80平方米,专业技术10、11级70平方米,专业技术12、13、14级60平方米。     士官 六级士官,军(工)龄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五级士官70平方米,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职工 按照属地原则,执行驻地政府公布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驻京单位职工为例,执行北京市政府颁布的下列标准:     职员:正局级12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科级以下60平方米。     工人: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技师、高级工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     6.已经购买现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是否享受住房补贴,购房面积不够标准的给不给补差?     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相对应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不予退房,不补面积,但给予货币补差,使这部分人在经济上不吃亏,避免不必要的反复。具体补差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另行制定。今后,凡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或腾空住房的人员,都不享受住房补贴,同时撤销个人住房资金帐户。 四、划区和现有住房出售     1.哪些人员可以购买军队现有住房?     经批准,军队现有住房可向下列人员出售:①由军队管理并负责安置住房的离休、退休干部(含己去世离休、退休干部的配偶);②移交政府安置(其住房尚未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含已去世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宫的配偶);③在职的军、师、团职干部;④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营职以下干部(含双军人)、高级士官;⑤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军队正式职工(含离休、退休职工);⑥在职时去世的干部、士官的已随军遗属;⑦居住在售房区内的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凭其所在单位劳动人事、纪检、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经售房单位按照“先清后售”的原则清理核实后,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军队人员及其配偶已在军队或地方参加房改购房的,以及由军队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在干休所已分配住房,但尚未进住或者已经进住但原住房未腾交的,不得再购买军队现有住房。     2.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如何计价?     鉴于军队售房工作比地方滞后,许多人没有享受到房改政策的实惠,部分干部的配偶没有工作或领不到住房补贴,尤其是有的老干部配偶已去世,还有遗属等特殊情况,近期,军队出售现有住房,实行两种计价办法。要求享受住房补贴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买房;要求按原有售房办法(房改成本价)计价买房的,不享受住房补贴,但可享受夫妇双方军(工)龄折扣等优惠政策。用哪种计价办法买房,由个人自主选择。     3.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房有哪些折扫?     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房,按规定给予下列折扣:①8%的军人职业折扣。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分别增加2%、4%、6%的折扣。军队职工及已去世干部、士官的配偶购买现有住房的,参照上述办法计算。②根据购房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军(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工龄以购房者夫妇二人工龄之和计算。由购房者所在单位的干部、军务、劳动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核定,并出具证明。③按照住房竣工年限给予房屋成新折扣。年折扣率为2%,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者设备更新的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评估后确定成新折扣。④现有住房折扣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⑤购房者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2001年以前给予应付房款20%的折扣,2002年以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额不得低于应付房款的30%,余额10年内付清;从次年起,每年付款不得少于欠款额的10%,并按照国家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4.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如何计算房价?
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按下列公式计算:     ①地方人民政府已公布负担价和年工龄折扣额的:     实际售价=﹛〔房改成本价×(1一军人职业折扣率)-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工龄之和〕×(1-年折扣率×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负担价×现有住房折扣率﹜×住房建筑面积×(1-一次付款折扣率)     ②地方人民政府未公布负担价和年工龄折扣额的:     实际售价=房改成本价×(1-军人职业折扣率-0.6%×夫妇双方工龄之和)×(1-年折扣率×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1-现有住房折扣率)×住房建筑面积×(1-一次付款折扣率)     例如:正师职干部李某,1943年参加革命工作,1982年离休。其妻1956年参加工作,1985年退休。2000年李某申请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公主坟某干休所的住房。该住房系6层砖混结构,无电梯,1988年竣工,楼房室内净高为2.8米,普通装修,水、电、暖气设备俱全,有管道天然气。李某住3层,居室朝南,建筑面积计96平方米。李某要求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住房。     按照北京市房改售房有关政策评估确定,该住房地段调节系数为-1%,楼层调节系数为6%,朝向调节系数为3%;2000年出售现有住房的房改成本价为1485元/平方米,年工龄折扣额为12.56元,负担价为579元/平方米,现住房折扣率为O;     住房实际售价=﹛〔1485×(1-12%)-12.56×70〕×(1-2%×13)×(1-1%+6%+3%)-579×0﹜×96×(1-20%)=26246元     5.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有住房如何计算房价?     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有住房,按下列公式计算:     实际售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1-年折扣率×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住房建筑面积。     例如:正师职干部李某(情况同上),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有住房,按规定可享受住房补贴30万元(未包括配偶方住房补贴)。该地段经济造用住房价格为4500元/平方米:     住房实际售价=4500×(1-2%×13)×(1+6%+3%)×96-300000=48451元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1.什么是军队经济适用住房?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行政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税费等优惠政策,建成以后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是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实施单位应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控制公寓住房新建规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从1999年起,除旅团部队干部住房建设,公寓区的危房翻建、缺房添建外,其他住房的新建,原则上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组织建设。     2.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如何出售?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离休、退休干部,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公寓住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干部、高级士宫,工龄满15年的军队职工出售,优先出售给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和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军队人员。在公寓区居住、确无其他住房的非编人员,经批准也可购买。征地建设的,为弥补经费不足,允许少量外售,但外售房屋的总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一般不得外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利用军用土地折款和批准外售的房屋所得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的住房补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3.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归谁所有?     凡是按规定以综合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按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1997]18号的有关规定,到驻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所购住房可依法进入市场,实行准入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六、离退休人员住房改革     离休干部已购住房面积达不到《方案》规定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给不给补差?     离休干部已购住房面积达不到《方案》规定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给予货币补差,具体办法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转业复员人员住房改革     1.转业复员人员如何参加住房改革?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和士官(以下简称转业干部)的住房,要逐步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主要采取由地方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或周转房的方式解决,即房源由地方提供,经费由国家安排,补贴由军队发放。军队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规定向其出售。     2.转业干部能否购买军队住房?     租住军产住房的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经批准可以购买军队售房区内的现有住房或腾空的住房;列入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的,可以购买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地方政府、接收安置单位以及配偶工作单位已安排住房或已自行解决住房的,应当及时退还住用的军产住房。     3.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按军队在职干部的标准和办法发放。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平方米2300元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住房补贴。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后的住房补贴,按接收安置单位的补贴标准和方式实行。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从军队停发工资的下月起停止计发并一次结清。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申请计领住房补贴时,应当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租住军产住房的,须持军队退房证明或本人与军队签订的退房协议。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军队或地方现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不享受住房补贴;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 八、其他配套改革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义务性的住房长期储金。目前,我国城镇的住房公积金定向阳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抵押贷款;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专项贷款;单位购买、建造职工住房专项贷款。     2.军队哪些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正式职工和由军队供应的离退休人员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中,军官、文职干部、士宫和由军队供应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总后勤部从军费中安排。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解决。     3.个人如何支取自己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下列三种情况下,可以支取自己名下的住房公积金:①干部、士官转业、复员和职工调出军队且不继续住用军队住房时,按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参加公积金存储的年限和住房公积金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给个人。②个人购买或自建住房的,可以支取个人的公积金。③干部、士官、职工去世后,生前积存的公积金由其合法继承人一次领取。 十、个人买房咨询     1.什么是房改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商品房价,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房改成本价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的一种价格政策,房价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建造普通住房的平均成本来测定(由以下7项因素构成:①征地和拆迁补偿费;②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③建安工程费;④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⑤管理费;⑥贷款利息;⑦税金),并按照住房地段区位、建筑结构、建设年代和室内设备、楼层、朝向等对房价分级分等或加减调节系数。房改成本价一般每年公布一次,是指令性的。军队现有住房出售按照属地原则,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房改成本价及其有关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种价格政策,房价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综合成本价测定(由以下8项因素构成:①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②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③建安工程费;④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⑤以上四项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⑥贷款利息;⑦税金;⑧3%以下的利润)。经济适用住房价是政府指导价,由市、县政府定期公布,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上下调整房价。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确定。     商品房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上市销售的商品住房的价格,房价构成与经济适用住房8项因素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利润不受限制,但也不享受政府优惠减免政策,房价高低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     以上三种房价的主要区别: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房改成本价只适用于现有住房出售,住房要求住用一年以上;经济适用住房价只适用于房改售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现有住房;而商品房开发出售实行的是商品房价。二是售房对象不同。现有住房只出售给住房现住户,经济适用住房限售中低收入家庭(军队限售军队人员〉,而商品房面向社会所有消费者。三是购房条件不同。房改政策规定,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现有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面积还要受购房者的职级、工龄限制,但购买商品房不受套数和面积的制约。四是优惠政策不同。购买现住房有五项折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政策优惠(政府免收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市政配套费,控制开发利润),而购买商品房的享受不到这些优惠。五是住房权益不同。比如,购买现有住房和利用军产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产权随房屋自然灭失而终结,不受年限限制;而购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国家规定了70年的土地使用期,住房占地超过70年的要补缴土地占用费。又如,个人购买的现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要求转让的,实行上市准入制度,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时个人还要补缴土地出让金,而商品房上市不受此限。再比如,现有住房出售收益要按规定比例分成,北京市规定,售价在每平方米4000元以下部分,全部归卖方所有;售价在40OO--5000元的部分,20%返还原产权单位,80%归卖方所有;售价在5000元以上部分,50%返还原产权单位,50%归卖方所有。而商品房出售收益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全部归卖方个人所有。     2.购买地方住房时,开发商应当提供哪“五证”?     为了维护消费者合理权益,个人在购房前,一定要求开发商出示该项目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外销许可证)。有了五证,买房以后才能拿到房屋所有权证,从法律上讲,个人才能拥有全部产权。     3.什么样的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按规定,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现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均可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①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②住房面积超过规定的控制标准,且超标部分未按规定补足房价款的;③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④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⑤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⑥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⑦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4.个人购房后,是否还要五年以后才能上市?     按照军委房改《方案》和新近的文件规定,个人购买现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付清全部房款,拿到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可申请上市交易,不再受过去规定的5年限制。但要实行准入制度,在同等情况下,原住房管理单位有优先购房权。     5.卖旧房后再买新房有什么优惠?     为了鼓励城镇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己购住房上市交易换购新房。建设部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减免有关税费。 十一、常用名词解释     1.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按照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得到政府政策扶持的普通住宅。     2.安居工程住房 是为实施国家安居工程而建造的住房,它是政府为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由国家安排的专项贷款和地方自筹资金共建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的非营利性住房。自1999年起,国家统一将安居工程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并轨。     3.房改标准价 是指部分市(县)在出售公有住房时,依据当地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的低于成本价的售房价格,由负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构成。标准价属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初期的一种过渡性价格,它已逐步趋近于成本价,并最终为市场价所取代。     4.房改成本价 是指在房改售房中,各市(县)按照建造公有住房的平均成本而测定的价格。按照现行规定,城镇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以下7项因素构成: ①征地和拆迁补偿费;②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③建安工程费;④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⑤管理费;⑥贷款利息;⑦税金。     5.个人住房贷款 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军队购房补贴规定有哪些?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专题推出后,在全军引起较大反响,读者纷纷来函来电咨询。为了帮助军队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军队房改政策,本报对读者来信进行了整理,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问题,请总后基建营房部的崔彬、王彬、王西钊等同志进行了解答。——编者
●2000年以后转业复员的干部、士官如何支取住房补贴?
2000年以后批准转业的干部和士官,尚未购房的,在其离队退出原住房后,将其名下的住房补贴划转给地方安置接收单位或指定的银行账户;已购住房的,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本人。复员的,在其离队退出原住房后,将住房补贴计发给本人。   ●个人买房有哪些规定?   在职人员,主要住用公寓房,经批准,可以购买本单位售房区内的现住房或腾空的住房,可以购买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购买家属单位的住房,还可以购买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   离休人员,已安置进住干休所的,现有住房又符合出售条件,可以购买现有住房;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尚未进所安置,但住房已列入规划并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或租住规划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退休人员,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购买或租住安置的住房;住房已列入第四、五批安置计划并开工建设的,购买或租住已规划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自购、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还可以购买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   居住在营区里的转业复员人员,在地方确无住房的,经批准,可购买军队售房区内的现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如何计价?   考虑到军队售房工作比地方滞后,许多人没有享受到房改政策的实惠,部分干部的配偶没有工作或领不到住房补贴,尤其是有的老干部配偶已去世,还有遗属等特殊情况,近期,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实行两种计价办法:要求享受住房补贴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买房;要求按原有售房办法(房改成本价)计价买房的,不享受住房补贴,但可享受优惠折扣。用哪种计价办法买房,由个人自主选择。    ●什么是房改成本价、经济适用房价、商品房价?三者有何不同?
房改成本价是我国房改售房中的一种指令性价格,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建造普通住房的平均成本来测定,定期公布。军队现有住房出售按照属地原则,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房改成本价及其有关政策。   经济适用房价是政府指导价,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综合成本测定并定期公布,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格,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房价确定。   商品房价的构成与经济适用住房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利润不受限制,不享受政府优惠减免政策,房价高低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   三种房价的主要区别: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房改成本价适用于现有住房出售,住房要求住用一年以上;经济适用住房价只适用于房改售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现住房;而商品房开发出售实行商品房价。二是售房对象不同。现有住房只出售给住房现住户,经济适用住房限售中低收入家庭(军队限售军队人员),而商品房面向所有消费者。三是购房条件不同。按照规定,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现住房或者经济适用房,购房面积还要受购房者的职级、工龄等限制,但购买商品房不受套数和面积的制约。四是优惠政策不同。购买现住房有五项折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税费减免,而购买商品房则不享受这些优惠。五是住房权益不同。购买现住房和利用军产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产权随房屋自然灭失而终结,不受年限限制;而购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国家规定了70年的土地使用期,住房占地超过70年的要补缴土地占用费。   ●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房有哪些折扣?
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给予五项折扣:一是军人职业折扣8%。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分别增加2%、4%、6%的折扣;二是军(工)龄折扣。按购房者夫妇二人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之和计算;三是住房成新折扣。年折扣率为2%,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四是现住房折扣。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五是一次付款折扣。购房者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2001年以前给予应付房款20%的折扣,2002年以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购房者的军龄、工龄如何确定?
购房者的军(工)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在职人员及配偶的军(工)龄,以本人参加工作的时间至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当年计算;住房公积金建立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按其离退休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军(工)龄30年(含)以上的干部、士官和职工,其配偶的工龄不足20年,或者没有工作以及去世的,按20年计算;超过2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军(工)龄不满30年的,其配偶的工龄不足其一半,或者没有工作以及去世的,按军队人员军(工)龄的一半计算;超过一半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地方人员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如何计算房价?   符合购房条件的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等地方人员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原则上按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但对于中低收入家庭,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城镇房改部门出具证明,报经军级单位批准,在2001年以前,也可酌情按房改成本价出售,只给予房屋成新折扣和一次付款折扣。一次付款折扣,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转业、复员人员购买住房面积超过本人转业、复员时职级面积标准的部分,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购房面积超过92平方米的部分,军队调出职工购房面积超过本人调出时职级面积标准的部分,均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房价,只给予房屋成新折扣。   ●个人买房以后拥有哪些权利?能不能转让?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或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享有住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可以继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经批准可以转让、买卖。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回购权。军队人员跨城市调动的,也可在军队内部申请差价置换住房。   ●售后住房维修由谁负责?   售后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供暖设施和自用阳台)的维修开支,由购房者负担。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由住房管理单位负责,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     ●个人买房后,产权归不归自己?能不能转让、买卖?住房如何管理?   国家规定,在房改中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或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在付清购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即可上市交易。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和军队的特殊情况,住房上市交易时,需要征得原售房单位同意,实行准入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房权。军队人员跨城市调动的,也可在军队内部申请差价置换住房。对售后住房的管理要区分情况、因地制宜:对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委托地方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由住户代表成立住房(业主)委员会,实施管理监督;对售房区的住房,要与部队营房管理体制脱钩,按照物业管理方式实施管理。暂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可先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对已批准出售的干休所住房,考虑到老干部的特殊情况,先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     ●什么样的住房可以上市交易?已购现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为什么要实行准入制度?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现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均可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售:一是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是住房面积超过规定的控制标准,且超标部分未按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三是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四是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五是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六是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七是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个人已购现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实行准入制度。   ●军队和地方的经济适用住房有何区别?   军队和地方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都是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进行的,纳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统一管理,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区别在于,一是建房单位和购房对象不同。军队建房是由部队单位自己组织,售房对象是军队人员,而地方建房是由房地产开发商承办,售房对象面向全社会。二是建房成本和售价不同。地方建房允许开发商赚取一定利润,而军队建房不以赢利为目的,如果利用军产土地建房的,成本会更低,售价也会便宜些。三是住房售后管理不同。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完全实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各项设施、保障都是经营性的有偿服务,物业管理公司要收费。而军队自建的住房小区,虽然也要实行物业管理,但要考虑到军队人员的经济能力,将会在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住房管理单位还可以通过开发小区商业用房来"以房养房",弥补管理经费不足。   ●经济适用住房为什么比商品房便宜?   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房,实行政府限价销售和各种优惠政策,比商品房少3项费用:一是政府免收了土地出让金;二是将市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三是将开发商的预算利润控制在3%以内。在北京市,这3项费用每平方米可节省投资600~1000元。   ●什么是物业管理?与房地产管理有何不同?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并使物业发挥其最大的使用效能。   物业管理与房地产管理的主要区别:一是管理体制不同。房地产管理是由主管单位采用行政手段直接进行的。物业管理是专业化的企业通过市场由业主选择,并通过合同方式实行聘用制,用经济手段进行社会化管理的有偿服务,是有偿的;二是管理内容不同。房地产管理以单一的收租养房为主要内容,管理内容单一。物业管理是对房屋设备设施等实行多功能、全方位、综合性的经营管理与服务,既管物又服务于人,以人为核心提供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服务;三是所管房屋的产权结构不同。房地产管理的房屋一般均是国有公产,其产权关系单一,使用人不是产权人。而物业管理所管的房屋产权不仅有国家所有、集体所有,还有个人所有,房屋产权多元化;四是管理机制不同。房地产管理是管理者按自身的意志去管理用户,与用户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物业管理是产权人和使用人通过市场招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同时,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权接受或不接受选聘,双方在完全平等的原则下,通过市场竞争双向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与使用人或产权人是委托与被委托、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哪些人员可以购买军队现有住房?   经批准,下列7类人员可以购买军队现有住房:由军队管理并安置住房的离退休干部(含遗属);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士官(含遗属),其安置住房尚未开工建设,或未列入安置计划的;在职的军、师、团职干部;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营职以下干部(含双军人)、高级士官;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军队正式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在职时去世的干部、士官的已随军遗属;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职工,确无其他住房的。军队人员及配偶已在军队或地方参加房改购房的,离退休干部已安置进所但原住房未腾交的,不得再购买军队现有住房。   ●房改后对个人购房面积还有没有限制?能不能多建多买?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个人的住房补贴直接与工资挂钩,买不买房、买多大的房,应由购房人根据家庭经济能力自主决定。但从节省土地、节约资源和军队人员的购房能力考虑,近期,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面积要有所控制,原则上按照本人相应职级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选购。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个人根据家庭经济支付能力自主决定。军队人员购买现有住房的面积,也要按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执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购买住房的面积,原则上按其父母职级的住房面积标准下调1~2个职级后,再准予购房;现住师职以下住房,确实无房可调的,经批准也可购买现住房。   ●公寓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有何不同?   公寓住房保障军队人员在职期间住用,产权归公,个人租住,统一管理。其建设标准为:营职以下54平方米,团职72平方米,师职92平方米。离退休干部按照原有安置办法规划建设、分配租住的住房亦按以上标准掌握。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产权归已,维修自理。其建房面积按购房原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掌握,即:正师职120平方米,副师职105平方米,正团职90平方米,副团职80平方米,营职70平方米。个人自愿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的,其面积标准不受此限。   ●军队人员购买住房时能否申请购房贷款?住房贷款担保有哪几种形式?   军队人员购房可以通过三条贷款渠道:一是军队委托贷款,拟在各大单位预留一部分售房款,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二是通过家庭同住人员,如配偶、子女等,申请地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是贷款数额仍不够的,可申请银行信贷资金贷款。目前,国家规定的贷款担保形式有三种:一是抵押。即借款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多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二是质押。即借款人将其动产(物品或有价证券)或权利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折价出售来收回贷款,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是保证。即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无力归还贷款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购买地方住房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是购房考察要全面。一看开发企业资质证明,二看住房项目的"五证",三看现房质量、布局、环境(期房要看规划、房型、各种介绍),而后再决定是否购买;二是购房合同要完备。签订的书面购房合同,内容要详尽、完整,住房面积,价格,交付日期及条件,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办证时间,违约责任等都要明确。开发商在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人提供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明确住房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三是购房领证要抓紧。国家规定,购房人应当自住房交付使用(或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购买地方住房时,开发商应当提供哪"五证"和"两书"?   "五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外销许可证)。有了五证,买房以后才能拿到房屋所有权证,从法律上讲,个人才能拥有全部产权。   "两书"是指《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住房质量保证书》是确保开发商承担质量和保修责任的法律文件,包括工程质量核验等级,住房主体结构和各部位、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及期限。《住房使用说明书》一般应包括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结构类型,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的性能说明;上水、下水、配电、暖气、燃气、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说明,有关设备、设施安装要求;装修注意事项等。   ●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如何参加住房改革?   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和志愿兵(含遗属)的住房保障,要逐步与国家和军队的住房新体制接轨。已安置住房的,购买或租住安置的住房;住房已列入第四、五批安置计划并开工建设的,购买或租住已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其住房保障方式由个人选择,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包括自购、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也可以购买或租住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   ●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经费如何解决?   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和补差经费按原供给渠道保障,由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申请,国家财政专项安排。新建住房所需资金,从国家财政安排的住房补贴和个人购房款中解决,离退休人员在购房时,其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在购房款中抵扣或直接拨给售房单位。第四、五批离退休干部购买新建住房的住房补贴,主要从国家财政安排的建房经费中转化。   ●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的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的住房补贴发放,要根据国家安排的年度住房资金和房源情况,坚持先退先补的原则,优先照顾边远艰苦地区和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补贴经费实行指标控制,专项拨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退休干部的住房补贴计算办法、补贴标准和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与在职干部相同;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平方米2300元的安置地购房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批准自理住房的,与原单位签订退房协议后,可先领取部分住房补贴(一般不超过50%),在退出原住用的军产住房后,再领取剩余部分。   ●已购住房上市要交哪些税费?   以北京市为例,依据《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进入市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主要应交纳六种税费:一是土地出让金,由买方缴纳。按住房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缴纳,或按房屋买卖成交价的3%缴纳;二是出售收益分成,由卖方上交。售价在每平方米4000元以下部分,全部归卖方所有。售价在4000-5000元的部分,20%返还原产权单位,80%归卖方所有。售价在5000元以上部分,50%返还原产权单位,50%归卖方所有。属于超标面积部分收入,扣除个人购房时房价款后,余额依照规定上交原产权单位。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没有收益分成,出售收入全部归个人所有;三是契税,由买方缴纳。房屋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按成交价的2%缴税,在120平方米以上的,按4%缴税;四是手续费。买卖双方依据规定各自缴纳房屋成本价0.5%的交易手续费;五是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0.05%的印花税。六是个人所得税。   ●卖旧房后再买新房有什么优惠?   为了鼓励城镇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换购新房,国家建设部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减免有关税费。   ●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购买住房的价格如何确定?   购买已安置住房和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按总后勤部《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房的,享受住房补贴;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给予五项折扣,面积未达标的给予货币补差,不享受住房补贴。今后,按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新建的退休干部住房只售不租,一律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个人出售。军队住房补贴制度建立前尚未安置的退休干部遗属购房,可按房改成本价计价,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退休干部付清全部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
●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的住房今后如何建设?
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军队承建的,由军队干部部门和基建营房部门编制建设规划,基建营房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承建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编制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原则上要相对集中,不便设点统建的,经军队军区级单位财务、营房部门批准,也可参加所在部队和地方组织的住房建设。新建住房的户型、面积应考虑退休干部的经济承受能力,参照同职级军官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设计。退休干部住房建设计划是国家住宅建设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组成部分,继续按原规定程序编制下达,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1991〕9号文件有关免收市政设施、商业网点、中小学配套以及人防、绿化等税费,并不得向其集资和摊派其他费用的规定,同时享受国家、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其他优惠政策。   ●军队职工如何进行住房改革?   军队各单位在职正式职工、离退休职工,以及原在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已移交地方政府安置,按规定由军队负责住房的离退休职工,也要同步进行住房改革。今后,职工住房不再实行实物分配,可以购买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购房补贴办法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暂没有条件购房的,可以继续租住军队现有住房。   ●军队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落实?   按照属地原则,执行当地政府的房改政策。职工所在地城市的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当地政府已经明确实行住房补贴的,夫妇双方均未购买房改房或无房的职工,在以经济适用房价或市场价购房时,给予住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军区房改办参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出实施意见,报全军房改办批准后执行。总部和军兵种所属单位按所在地军区房改办的实施意见执行。住房补贴资金通过以下途径筹集:购买军队住房的,通过军队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现住房出售收入、建房用地折款等方式解决;购买地方住房的,通过各级调剂安排资金的方式解决;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职工,通过单位自筹的方式解决。   ●军队职工如何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各单位都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归集住房公积金。所需资金,按职工工资经费渠道列支。其中,在编职工列人员生活费;非编职工列有关事业费;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职工,从有关费用中列支。     ●士官退役时,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军队1992年7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已按标准为志愿兵和士官逐年归集住房公积金。在其转业、复员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已牺牲、病故的,其生前积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其合法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没有参加套改士官的志愿兵,按什么标准计算住房补贴?   士官制度改革后,一些志愿兵因故没有参加套改。为落实这些人员的住房待遇,在其转业、复员时,参照士官标准计算住房补贴。   ●1993年12月入伍、1998年12月选改为志愿兵、1999年12月套改为士官的,住房补贴从何时算起,义务兵期间按什么标准计算?今后如果按义务兵复员,住房补贴还给不给?   住房补贴按本人实际军(工)龄计算。已套改为士官的,其义务兵期间的住房补贴按士官标准计算。士官按义务兵复员的,已经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的住房补贴,应当发给个人。   ●士官服役期间结婚暂无住房,能否申请补贴买房?如果已借钱买房,能不能用补贴还债?   由于近年的住房补贴主要是确保当年转业、复员人员的,资金十分有限,因此,房改政策规定,在职士官服役期间主要住用集体宿舍和公寓住房,大多数人员暂时还不能领取住房补贴,到退役时统一结算。高级士官的家属住房确有实际困难或已借钱买房的,可在本单位申请住房补贴,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查报批。个人购房应量力而行,不宜提倡士官借钱买房。   ●士官已经购买或自建住房,住房补贴还给不给,何时兑现?   士官及其配偶已在地方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住房的(按照房改政策优惠购房的除外),其住房补贴计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到退役时发给本人。   ●房改后军队复转人员的住房如何保障?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和士官的住房,要逐步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应及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或周转住房房源。军队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可按规定向复转人员出售。复转人员及配偶已购买住房或租住地方住房的,应及时退还住用的军产住房。    ●军队复转人员如何领取个人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
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复员的军队人员,本人及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已在军队购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只给予货币补差。补贴发放由所在团以上单位办理,租住军产住房的,须退房后才能领取补贴。   ●1999年转业的干部如何参加住房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2000]62号文件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中规定,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房改,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购买、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军龄计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租住军产住房的,可按军队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转业士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人武部干部已在地方购房、分房或者参加地方集资合作建房,这些人员还有没有住房补贴,住房面积不达标的给不给货币补差?
根据三总部〔1995〕参动字第115号文件精神,人武部由地方归建部队后,其干部、职工住房仍由地方政府负责保障。人武部干部及其配偶已在地方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住房面积不达标的给予货币补差。现住房为地方公房的,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给予折扣和补差,但不享受住房补贴;在其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房的,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没有参加士官套改的志愿兵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没有参加士官套改的志愿兵,在计算住房补贴时,按本人军(工)龄和下列规定确定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现职级为1993年9月30日以前确定的志愿兵,一、二、三级和不满16年的四级为60平方米,五级和满16年的四级为70平方米,六级和不满26年的七级为80平方米,八级和满26年的七级为90平方米。现职级为1993年10月1日至1999年11月30日期间确定的专业军士和军士长,一、二级和不满16年的三级为60平方米,满16年以上的三级和不满21年的四级为70平方米,满21年但不满26年的四级为80平方米,满26年以上的四级为90平方米。1999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套改的士官,一、二、三、四级为60平方米,五级为70平方米,不满26年的六级为80平方米,满26年以上的六级为90平方米。     ●军地合建的住房能否出售?   位于公寓区的军地合建住房,以及与军事行政区难以分隔不便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地处售房区的军地合建住房,符合出售条件,并已领取《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的,经批准可以按房改政策出售;没有领证的须完善有关手续后才能出售。售房工作由军地单位按有关政策分别组织。军队售房收入抵扣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后剩余部分,30%留存单位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40%上缴军区级单位用于个人购房抵押贷款,30%上缴总后用于住房改革和发展。
●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如何移交?
利用军用土地建房与营区分不开的、与在职干部住房一起规划建设的、以及购买部队现有住房的,住房暂由部队单位管理,国家下达的住房管理费用按标准拨付给部队住房管理单位;集中建设的所(点)移交地方安置管理单位。     ●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如何管理?     凡是生活设施配套,能形成独立院落的所(点),有条件的,实行物业管理;购、租住房并存的所(点),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与在职干部交叉居住的,按部队单位的住房管理规定执行。
●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后住房补贴如何申领?
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后,其住房补贴按干部本人管理渠道,由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住房补贴标准、计算办法与军队在职干部相同。     ●住房出售后如何建立公共维修基金?   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公有住房售后公共维修基金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二是购房人按照购房款的一定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为使军队与地方房改政策相互衔接,军队现有住房售后公共维修基金的建立,应与国家政策接轨。即: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留30%,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按购房款的2%缴交,干休所老干部可暂不交;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房的,按综合成本价的2%缴交)。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公共维修基金,个人按综合成本价的2%缴交。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属全体购房人共同所有,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买多层住房好还是高层住房好?   这个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按照我国的住宅设计规范,4-6层为多层住房,7-10层为小高层(中高层)住房,10层以上为高层住房。多层住房的优势是建设工期短,造价低,房间布层、朝向比较好。但缺点是占地大,容积率低,常用的砖混结构也不如钢筋混凝土的框架、剪刀墙等结构坚固。高层住房是城市化、工业化的产物,优点是节约土地,增加居住人口,由于建设位置一般处在市中心,位置较好,很有吸引力。但高层住房由于受投资的限制和影响,电梯设置少,住房要围绕电梯布置,很难保证户户朝向、采光、通风合理。而且高层住房结构复杂,再加上电梯、高压水泵以及公共交通面积增多,投资必然要大,而且日后的物业管理费用也比多层住房要高。小高层住房吸收了多层和高层的优点,弱化了两者的缺点,正在成为新的住房设计模式。但最终选购哪种住房,还是由个人根据家庭需求和住房具体情况而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4年1月3日)
自1958年建立军队干部退休制度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的领导下,经过军地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家、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工作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去向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独生子女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的,或者子女都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
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的,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
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离休退休时自愿留在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师、团级的可以在省会(首府)城市安置,营级以下的可以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安置:
(一)本人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配偶(含现役军官和现役文职干部,下同)在北京市有、常住户口(含服役时间,下同)4年以上,在天津市、上海市有常住户口,只身到该市安置的;
(二)本人原籍或户籍在该市并从该市入伍的;
(三)配偶在天津市或上海市原有常住户口、从天津市或上海市迁出随军的,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在北京市有常住户口的;
(四)独生子女在该市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或者独生子女为部队营级以上现役军官或相当职级的现役文职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础在该市(其配偶在北京市有常住户口4年以上)的,或者子女都在该市有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其中一名有常住户口4年以上)的;
(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父母在该市有常住户口的;或者本人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在该市有常住户口的。
二、住房保障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由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可以购买或承租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包括自购、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者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房源由军队协助离休退休干部本人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逐步由社会供应,需到地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各地政府要将其住房优先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有关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保证供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建设用地主要采取向政府申请划拨的方式解决。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配偶在地方单位工作或者退休的,所在单位在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时,同等条件下应当按照规定优先向其发放住房补贴。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所需经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
三、政治待遇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的规定执行。当组织建设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发至地、县级有关文件,应当发给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规定享受社会待遇。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可以按照军队规定着离休退休时的军装,佩带军衔、文职符号和勋章、立功奖章。
地方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区系统每年可以采取不同形式慰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四、生活待遇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社会待遇按照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中央军委及总部有关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文件,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转发执行;有关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文件,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民政部、财政部共同发文执行。所需经费,当年剩余月份的由军费开支(武警部队的由武警部队和公安部开支);从第二年1月起,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军队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和建国前入伍、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且无固定收入的女同志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
五、医疗保障
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统筹的地区,按照当地标准统一筹集、统一管理;未实行统筹的地区,按照当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保障办法由安置管理单位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纳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军队退休干部医疗待遇不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退休干部比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安置地上年度退休公务员平均医疗费开支水平筹集,统一管理。军队退休干部在部队参加退役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资金,转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经费,由中央财政按定额拨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对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市(地)、县(市),由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六、安置管理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实行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相结合的办法。五年安置规划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与民政部、财政部共同编制,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有关部门根据五年安置规划和部门分工,编制和下达年度安置计划,安排所需安置管理经费。各地政府和各部队负责组织实施。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要从维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结合社区建设改进服务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模式,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服务用车实行货币化保障,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制定。
七、组织机构
各级党政、政府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机构。安置管理任务重的地方,可以适当增加行政编制,所需编制由各地在中央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实际,设置、调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服务管理机构是直接服务和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专设机构,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各项政策。原有服务管理机构根据服务用车实行货币化保障的实际情况,逐步消化富余人员。新增工作人员按照接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人数1:10的比例配备,工作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服务管理工作和工作人员等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职责。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政策,提出安置规划,审核安置去向,落实住房,组织移交安置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政策,审定安置去向,编制经费预算,组织接收安置和指导服务管理工作;组织部门负责指导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政治待遇的落实;财政部门负责经费的审核和保障;公安部门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的落户;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障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服务;编制部门负责核定下达服务管理机构人员编制;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调动手续及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子女的入学、转学工作;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及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税费减免、住房产权办理等工作。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为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为国家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是政府和军队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计划,作为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内容。要建立责任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军地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圆满完成安置管理工作任务,确保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广大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要继续保持和发扬党和军队的优良传统,自觉服从国家和军队建设大局,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军队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参照军队退休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武警部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按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军队住房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印发《关于住房清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房清〔2009〕5号 2009年6月26日
关于住房清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队高中级干部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队住房违规问题处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住房清理中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处理意见。
一、军队干部免职后易地安置,仍在人大、政协工作,需保留原任职地公寓房的,军以上干部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师以下干部经军级单位批准,原住用的公寓房可暂时保留,离职后腾退。
二、军队在职干部在驻地所在城市已购买房改房,距工作单位较远,且部队又有留营要求,确需安排的临时休息用房,要严格控制标准。大军区职干部超过师职公寓房面积标准、军职干部超过团职公寓房面积标准的,应当予以调整。师团职干部可安排单身宿舍或集体宿舍,超标准的应当予以调整。
三、单位奖励给个人的住房,属于自有住房的,不列入清理范围;属于公寓房,本人退出现役已购买或者租住其他住房,或者领取住房补贴的,应当腾退。
四、军队人员自购的商品房,不列入清理范围。由单位统一组织建设或购买的商品房,享受一定优惠政策,以非市场价格出售给个人,购房人购买的其他房改房或在同一城市住用的公寓房应当腾退。优惠政策包括:地方政府给予土地划拨、减免基础设施建设费,单位给予购房补助或者按综合成本价、统购协议价出售等。
五、军队人员再婚(不含复婚),因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购买了房改房,新组成家庭形成的两处房改房,不作为重复购房处理。再婚家庭形成的两处公寓房或者一处房改房、一处公寓房,应当按规定腾退。
六、军队人员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多购的房改房,必须按规定清退。其中,多购的军队房改房应由原售房单位原价收回,擅自转让确实难以收回的,应当追缴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多购的地方房改房已经转让确实难以收回,或者房改房面积较小且当地政府政策允许合并购买的,应与保留住房面积累加计算,超标准部分按有关规定加收购房款。
七、军队在职人员配偶在地方购买的房改房建筑而积不超过60平方米,本人住用的公寓房可以保留,调离、转业复员或者退休安置后腾退。
八、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已购买了房改房、商品房或承租了其他住房,住用的军队公寓房必须腾退。转业复员人员异地安置,其配偶未随迁且无其他住房的,可以借住售房区住房或原公寓房,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借住手续;配偶或者子女在驻地有其他住房,或者转业复员人员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借住住房必须腾退。
九、退休干部异地购买房改房,供给、医疗等保障关系仍在原单位,因患重病确需在当地治疗的,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原公寓住房可以临时借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借住手续,保障关系转移后必须腾退。
十、已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和购买了房改房的人员应当腾退的公寓房,不得以未结算购房款、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落实住房补贴补差等理由拖延腾退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