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官员对谁负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14: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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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柒月
“我们的官员对谁负责?”在我们当下的话语语境中,是一个伪命题。无论是《宪法》还是《党章》以及今年实施的《公务员法》,都再清楚不过:我们的官员的前题是”为人民服务“。也就是说,对谁负责,人论原理和法理依据都再清楚不过。因此说它是一个伪命题。也就是,我们是在这两个方面早已解决了的事。但是,柒月认为,这刚好是一个至今都没有解决的事。原因无别,即我们的官员,由于委任制,因此,官员对谁负责的事就有了问题,而且,我们看到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由于人的天生趋利(西方有原罪说,我们东方有反腐理等),就决定了,一个官员产生的机制源于的利益。说得明白一些,某一官员的产生,它一定会是对产生的那个机制负责。因此,我们便看到了,某一县长,虽然是经过某一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但是在选出前,这一县长提名(包括提名过程中的一切“*管干部“的程序),却不是这某一县的选取民所决定。那么,这一官员,他就必然的对选拔的的那个组织负责。这是太简单得不能简单的道理。就算,选拔这某一官员,要看他的理想、道德水准、业务水平、业绩情况等等,但是关乎这某一官员的升迁、罢免等涉及官员仕途的”大事,无论如何都不是他的选民所决定的。就算,这一官员在“理想、道德水准、业务水平、业绩情况”都是一流的,这从两方面他都不能左右:一是他不能因此左右自己的取向,二是选民不能左右他们认为是理想中的官员的取向。因此,我们便看到,这某一官员他不能把自己的利益与当地选民的利益结成“共同体”:由于是“上”委任的,这一官员就从根本上不可能对“下”(选民)负责,而只能是对“上”负责。而这也是天经地义的事。连一个对任命委任他的“上”都不负责,那么,这一官员就不配做官员。
正是如此,柒月这一小文前所说,我们的官员在“人论原理和法理依据”上解决了东西,实际上,我们却面临非常尴尬的窘境。也就是说,我们并没有解决官员对谁负责这一现代吏治中的核心问题。最近读到《了望》周刊上一篇介绍美国议员权力的文章。这篇长文说,美国国会议员的基本职责共有三条:一是为选民办事,二是为国家立法,三是监督政府。而“为选民办事”是“最重要一条”。原因无别,议员是由州或选区选取出来的。因此,他为他的选区和选民负责,也就是这一议员天经地义的事。因为他不可能他的那个“上”(也没有那个“上”)负责,倘若这一某议员真对了与他选区选取民无关的某某负了责,那么,“对不起”还没有等你做满一届,他的那个选取区选取民就要与他说“再见”了。这些议员便要在他的任期内,视他的选区利益和选民利益为天职,他就一定不会为某个“上”的好恶来负责,他就一定会他的选民的好恶来负责。
也许如此,我们常见到的诸如”形象工程“、劳民伤财的事就不是一件说不通的事。因为,做这些事时,原本就不需要对那一地区和那一地区生活着的百姓负责。
四川在线  (2006-04-21 10:33:36)  来源:天府论坛·蜀州夜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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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我们的官员对谁负责? [2006-4-25 15: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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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官员对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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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官员对谁负责?”在我们当下的话语语境中,是一个伪命题。无论是《宪法》还是《党章》以及今年实施的《公务员法》,都再清楚不过:我们的官员的前题是”为人民服务“。也就是说,对谁负责,人论原理和法理依据都再清楚不过。因此说它是一个伪命题。也就是,我们是在这两个方面早已解决了的事。但是,柒月认为,这刚好是一个至今都没有解决的事。原因无别,即我们的官员,由于委任制,因此,官员对谁负责的事就有了问题,而且,我们看到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由于人的天生趋利(西方有原罪说,我们东方有反腐理等),就决定了,一个官员产生的机制源于的利益。说得明白一些,某一官员的产生,它一定会是对产生的那个机制负责。因此,我们便看到了,某一县长,虽然是经过某一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但是在选出前,这一县长提名(包括提名过程中的一切“*管干部“的程序),却不是这某一县的选取民所决定。那么,这一官员,他就必然的对选拔的的那个组织负责。这是太简单得不能简单的道理。就算,选拔这某一官员,要看他的理想、道德水准、业务水平、业绩情况等等,但是关乎这某一官员的升迁、罢免等涉及官员仕途的”大事,无论如何都不是他的选民所决定的。就算,这一官员在“理想、道德水准、业务水平、业绩情况”都是一流的,这从两方面他都不能左右:一是他不能因此左右自己的取向,二是选民不能左右他们认为是理想中的官员的取向。因此,我们便看到,这某一官员他不能把自己的利益与当地选民的利益结成“共同体”:由于是“上”委任的,这一官员就从根本上不可能对“下”(选民)负责,而只能是对“上”负责。而这也是天经地义的事。连一个对任命委任他的“上”都不负责,那么,这一官员就不配做官员。
正是如此,柒月这一小文前所说,我们的官员在“人论原理和法理依据”上解决了东西,实际上,我们却面临非常尴尬的窘境。也就是说,我们并没有解决官员对谁负责这一现代吏治中的核心问题。最近读到《了望》周刊上一篇介绍美国议员权力的文章。这篇长文说,美国国会议员的基本职责共有三条:一是为选民办事,二是为国家立法,三是监督政府。而“为选民办事”是“最重要一条”。原因无别,议员是由州或选区选取出来的。因此,他为他的选区和选民负责,也就是这一议员天经地义的事。因为他不可能他的那个“上”(也没有那个“上”)负责,倘若这一某议员真对了与他选区选取民无关的某某负了责,那么,“对不起”还没有等你做满一届,他的那个选取区选取民就要与他说“再见”了。这些议员便要在他的任期内,视他的选区利益和选民利益为天职,他就一定不会为某个“上”的好恶来负责,他就一定会他的选民的好恶来负责。
也许如此,我们常见到的诸如”形象工程“、劳民伤财的事就不是一件说不通的事。因为,做这些事时,原本就不需要对那一地区和那一地区生活着的百姓负责。
四川在线  (2006-04-21 10:33:36)  来源:天府论坛·蜀州夜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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