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分包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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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处理
--------亮剑

分包业务的税金处理 例:某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其中装修工程2000万元,转下属一分公司承建,其第一种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60000000
应付账款——分公司20000000
2、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8000-2000)x3%=180(万元)
应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1800000
应付账款——分公司  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3、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4、拨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分公司  1940000
贷:银行存款   1940000
其第二种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80000000
2、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8000-2000)x3%=180(万元)
应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24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3、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4、分包工程验工时,
借:工程施工 20000000
贷:应付帐款 20000000
5、支付工程款时,
借:应付帐款 2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9400000
工程施工 600000
施工企业的成本项目与成本计算对象
施工费用  指施工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生产耗费的货币表现。按照经济用途所作的分类,便称为施工企业的成本项目,其内容包括下述各项:
1.人工费: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贴、劳动保护费等。
2.材料费: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
3.机械使用费:指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和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
4.其他直接费: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等。
5.间接费用:指企业各施工单位(如工程处、施工队、工区等)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检验试验费、工程保修费、劳动保护费、排污费及其他费用。
在实际工作中,工程成本计算对象的确定应与施工图预算相适应,并结合具体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建筑安装工程一般应以每一独立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单位工程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2.一个单位工程由几个施工单位共同施工时,各施工单位都应以同一个单位工程作为成本计算对象,各自计算自行完成的部分。
3.规模大、工期长的单位工程,可以将工程划分为若干部位,以分部位的工程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4.同一施工地点、同一结构类型、开竣工时间相接近的若干单位工程,可以合并作为一个成本计算对象。
5.改建、扩建的零星工程,可以将开竣工时间相近、属于同一建设项目的各个单位工程,合并为一个成本计算对象。
6.土石方工程、打桩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以一个单项工程作为成本计算对象,或将同一施工地点的若干个工程量较小的单项工程合并为一个成本计算对象。
施工企业的成本核算流程(一)
为了全面地反映和监督各项施工费用的发生情况,施工企业一般应设置“工程施工”、“辅助生产”、“机械作业”、“工程结算成本”等成本类账户。
1.“工程施工”账户:本账户用以核算企业进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发生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以及应分摊的管理费用,应记入本账户的借方,结转已完工程实际成本时应记入本账户的贷方,本账户的余额表示“未完施工”的实际成本。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4104工程施工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实际发生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一)合同成本
本科目核算各项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一般包括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等。该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成本项目一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其他直接费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用、水电费等。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其中,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等直接成本费用,直接计入有关工程成本,间接费用可先在本科目(合同成本)下设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份终了,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二)合同毛利
本科目核算各项工程施工合同确认的合同毛利。
三、施工企业进行工程施工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工资”、“原材料”等科目。按规定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毛利)科目。
四、合同完工结清“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账户时,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2.“辅助生产”账户:本账户用以核算企业非独立核算的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施工、产品生产、机械作业、专项工程提供产品或劳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账户的借方登记辅助生产部门为提供产品或劳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贷方登记已结转的产品或劳务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表示在产品或未完作业的实际成本。
3.“机械作业”账户:本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包括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账户的借方登记实际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贷方登记分配计入各受益对象的机械作业支出,期末应无余额。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4110机械作业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包括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施工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站租入施工机械,按照规定的台班费定额支付的机械租赁费,直接记入“工程施工”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承包工程”和“机械作业”两个明细科目,并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的种类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账,按规定的成本项目分设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三、施工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施工、运输单位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成本核算对象一般应以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的种类确定。
成本项目一般分为: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为组织和管理机械作业生产所发生的费用)。
四、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累计折旧”等科目。月份终了,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分配和结转:
(一)施工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为本单位承包的工程进行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的成本,应转入承包工程的成本,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外单位、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以及专项工程等提供机械作业(包括运输设备)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工程结算成本”账户:本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已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已完工程实际成本。本账户的借方登记从“工程施工”账户转入的已完工程实际成本,贷方登记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已完工程实际成本,期末应无余额。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5101主营业务收入
5102主营业务成本
一、这两个科目分别核算施工企业的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
二、如果工程合同的结果能够可*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地估计,应当区别情况处理: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工程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工程合同费用;若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不能收回的金额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工程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
三、按规定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时,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合同完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应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合同费用后的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实际合同收入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的余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同时,按相关工程施工合同已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四、这两个科目应按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这两个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这两个科目应无余额。
建筑企业营业税的操作程序
(一)建筑业的营业额的确定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这一规定,建筑业的营业额,为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全部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
(二)建筑业营业税税额的计算
工程价款是计算营业税税额必须首先确定的内容。
1.工程价款的组成内容。工程价款由下列四项内容组成: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单价计算的直接费,根据直接费数额和管理费取费标准计算的间接费,根据直接费、间接费和规定的标准计算的计划利润,根据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按国家规定的税金(费)标准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用公式表示为:
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费)
(1)直接费。是建筑安装工程预算造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直接耗用在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上各种费用的总和。直接费用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人工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的津贴及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各项费用;
材料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的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按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
施工机械使用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量按相应机械台班费定额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安装费、拆迁及进出场费和定额所列的其他机械费。
其他直接费,是概预算定额分项规定以外发生的赞用。
(2)间接费。间接费也是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耗用在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上除直接费以外的费用总和。由施工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组成。
施工管理费。是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教育经费、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和行政工具用具使用费、利息以及其他费用。
其他间接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和施工队伍迁移费。
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劳动保护费,指国有企业由福利基金支出以外的按劳保条例规定的退休职工、离退休干部的费用和6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以及按照上述职工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还包括丧葬费和直系亲属抚恤费、丧葬补助费的直系亲属救济费。
施工机构迁移费,指施工企业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施工队伍成建制(指公司、工程处或工区)的由原驻地调往另一地区(25公里以外),到另一个省、市、自治区承担工程任务而发生的一次性往返搬迁费。
(3)计划利润。是指为适应招标竞争的需要,促进施工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从1988年1月1日起,施工企业实行计划利润。利润率暂按工程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的百分比(国有企业为7%,集体企业为2.5%)计算。企业因此而增加的收入,应用于发展生产、增添技术设备。实行计划利润后,不再计取技术装备费。
(4)税金。具体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是工程造价的具体内容。参照上述这些内容,根据预算定额,逐一计算、审核,就能确定出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
2.应纳营业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或一些有利规定,达到一定时期内减轻税负的目的,它的活动严格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税收筹划在国际上已经非常普遍,并日趋专业化,更多的纳税人、投资者会选择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进行这项工作。
施工企业是营业税纳税的主导产业之一,合理地筹划营业税,对于提高企业利润水平和竞争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施工企业现状,笔者认为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纳税筹划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积极利用工程承包合同
对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营业税划归成两个不同的税目,即建筑业和服务业。而建筑业的适用税率为3%,服务业的适用税率为5%,税率的差异带来税负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利用工程承包合同,使自己适用建筑业较低的税率进行纳税筹划有极大的意义,而且有足够的空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款第3条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工程承包公司对工程的承包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然后将设计、采购等项工作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负责各个环节的协调与组织。工程承包公司有的自身没有施工力量,或者自身虽有施工力量,但不参与该项目的施工,将所有设计、采购、施工等项业务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自身只从事协调或组织工作;有的自身有一定的施工力量且参与了该项目的施工,但仍将其中大部分施工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总承包金额与分包金额之间的差额。第二种形式是工程合同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保证,并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具备施工力量,是否参与工程施工业务,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不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第二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不与建设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而仅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的中介人,无论工程承包公司是否具备施工力量,一律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两种形式之间,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和税率不一样,营业税税负也不一样。获取中介费收入的营业税税负重于获取承包收入的总承包单位的税负。然而,这两者之间是可以转换的。应该说,施工企业以其资力和实力获取工程承包资格,再部分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具有中介性质,如果中介方也具有施工能力和施工资格,就应该尽力避免中介收入,或者将中介收入转化为承包收入。
二、科学利用营业额项目
由于营业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缴营业税=应税营业额×税率,各个行业(包括施工企业)利用税率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相对较小,所以,营业额的确定是决定营业税税负大小的关键因素,要降低营业税的税负,最直观的方法就是降低应税营业额。利用营业额进行营业税的税收筹划也能起到比较好的效果。
(一)降低材料费用。根据税法规定,施工企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中均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动力的价款。
所谓包工包料,是指建设单位不负责供应材料,而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并进行施工的工程,这种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包括料、工、费的收入;包工不包料,是指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施工企业只负责施工的工程,这种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没有材料部分,只有人工费收入。包工包料工程和包工不包料工程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将材料的供应纳入施工企业的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使用同样的原材料,由于材料的供应渠道不同,建设单位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价格较高,这必然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较高,而施工企业则可以与材料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于利益上的原因,供应商往往可以给予比较优惠的价格,这样就可以降低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原材料的价值,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施工企业作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所消耗的原材料也具有一定的重复使用的可能,如果企业通过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工程原材料的预算开支,提高原材料及其他材料的使用效率,做到一物多用或者在多项工程中重复使用,也可以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价款,从而减少应计税营业额,达到营业税的节税目的。
(二)降低安装工程的产值。根据税法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中应该包括设备的价款。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利用境外子公司
按国税发[1994]214号文件规定:外国企业接受我国境内企业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境内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从宽掌握,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无疑,这一规定有助于国内施工企业需要外单位帮助设计图纸情况下税收筹划手法的进行。
施工企业,特别是有境外子公司的施工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营业税的这一政策,尽量将工程的设计业务转移到税负较低的境外子公司进行,并且要准确核算,从而规避营业税的税负。设计业务较多而在境外没有子公司的施工企业,可以在税负较低的境外(如境外避税港)设立规模较小的子公司从事设计业务来减少营业税税负。
四、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
同一笔税款,尽量延迟交付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些资金暂时留在企业里,可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压力,或者可以减少企业在银行等机构的贷款,减少财务费用。所以,利用税法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合理选择对本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往后推迟,也是一种重要的税收筹划方法。另外,由于施工企业作业周期长、耗费资金大,所以很多施工企业都采用预付工程款、分期结算等方式,纳税时间的选择对施工企业则显得尤为重要。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施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为:
(1)一次性结算价款的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平时预支、月终结算或竣工后结算款项的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或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分阶段结算价款的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其他方式结算价款的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施工企业收到预付备料款和预收工程款时不是施工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就为施工企业进行营业税的税收筹划打开了方便之门。施工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在保证款项按期到账的前提下,应尽量不将预收款的时间作为结算时间,而将结算时间往后推迟,从而达到使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推迟的目的。
当然,结算方式的决定不仅仅由施工企业说了算,还需要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很好地协调和协商,以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保证施工企业能选择到有利于本企业的结算方式。
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的计税原理比较简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营业额乘以税率。在决定纳税人应纳营业税额的两个因素中,营业税税率比较固定,在一般情况下,从税率上节税的可能性很小,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成为节税的因素,而营业额则要灵活得多,经营双方可以面议价格,这给纳税人提供了节税的空间。
纳税人的营业额即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纳税人采取较低的定价或者尽量降低价外费用,减少不必要的收费,就可以降低应纳税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升温,与之相适应的建筑行业也日趋繁荣。由于建筑业建设周期长、投资大,有总承包、分包和转包等多样业务运营形式,工作的流动性较大,所以建筑业的税收管理具有其复杂性和独特性,相应地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一、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的税收筹划
对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划归营业税两个不同的税目,即建筑业和服务业。而建筑业的适用税率为3%,服务业的适用税率为5%,这就为工程承包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契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如开泰工程承包公司,某年5月承揽一办公大楼的建筑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800万元,施工单位为金达建筑公司,承包金额为1500万元。如果开泰工程承包公司与金达建筑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则开泰工程承包公司应纳营业税适用3%的税率,应纳税额为:(1800-1500)×3%=9万元。
如果双方未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公司只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收取中介服务费,则300万元的收入应属“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此时应纳税额为:300×5%=15万元。
签订分包合同,可以使开泰工程承包公司节税:15-9=6万元。
二、建筑公司所用原材料的税收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或是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动力的价款。这就要求企业通过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工程原材料的预算开支,提高原材料及其他材料的使用效率,从而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的价款,运用合理的手段减少应计税营业额,从而达到营业税的节税目的。
如果单位建造一栋办公楼,将工程承包给某施工单位。工程承包金额为800万元,工程所用材料由该单位自行到市场上购买,材料款为500万元,工程承包金额和材料费合计为1300万元。如果由施工单位包工包料,施工单位可到材料生产厂家直接批量采购,材料款只需400万元,工程承包金额和材料费合计为1200万元。因此,采用包工包料形式,施工企业可节税:1300×3%-1200×3%=3万元
三、设备安装公司的税收筹划
根据《中华人氏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如某安装企业承包某单位传动设备的安装工程,原计划由安装企业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工程总造价为250万元,在安装企业经过税收筹划后,决定改为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50万,设备由单位自行采购提供。则该安装企业可节税:250×3%-50×3%=6万元。
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实例
某单位从事铝合金门窗生产并负责建筑安装(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以签订建筑合同的方式取得经营收入,其经营方式有三种可供选择。
方案一:分别成立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假设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含税销售收入为1170万元(全部销售给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20万元。建筑安装企业取得铝合金门窗建筑安装收入1400万元(包含购进材料成本1170万元)。此方案税收负担为(仅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下同):
生产企业应缴增值税=1170÷(1+17%)×17%-120=50(万元)
建筑安装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应当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对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时不得剔除“外购”成本。
所以,建筑安装企业应缴营业税为:1400×3%=42(万元)。
方案一合计税收负担为92万元(50+42)。
方案二:将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假设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取得混合销售收入1400万元(在对外签订建筑合同时,未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国税函[1996]447号文件规定:“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此方案税收负担为:
企业应缴增值税=1400÷(1+17%)×17%-120=83.42(万元)。
方案二合计税收负担为83.42万元。
方案三:将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假设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取得混合销售收入1400万元。在签订建筑合同时,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为230万元。
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①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②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此方案税收负担为:
企业应缴增值税=(1400-230)÷(1+17%)×17%-120=50(万元)
应缴营业税=230×3%=6.9(万元)
方案三合计税收负担为56.9万元(50+6.9)。
由此可见,方案三税负最轻。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时,应当注意取得相关资质,并在建筑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结算价款开具发票时,可以就销售自产货物和建筑业劳务分别开具工业企业普通发票和建筑业发票,而不必将全部开具建筑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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