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评论新闻:最高院判决 重刮周占春一巴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4:09:43
最高院判决 重刮周占春一巴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1-12 07:49:21  

台北地院法官周占春   中评社台北11月12日电/扁家四大弊案中的龙潭购地案,“最高法院”十一日判决定谳,扁珍夫妻档确定要入监服刑。判决除了重刮周占春在二次金改弊案中有关“总统”职务行为定义“一巴掌”,让金改案无罪见解极可能在高院审理时被推翻外。“元首”级被告入监,更凸显“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治意义。 

  中国时报分析,本月五日,周占春就二次金改弊案,狭隘解释“总统”法定职权局限在“宪法”列举的十六种。由于判决过度将扁珍收企业款项合理化,不构成犯罪的见解,除举国哗然、招致“先射箭再画靶”的议论,更让法界傻眼的是有关职务行为的解释,背离主流实务通说。 

  有关公务员职务上行为的解释,固然法律有其局限性和定义。但近来司法实务的见解,是采实质影响说,亦即公务员在法律上的权限,即使不是他当前负责的具体事务,但在执行职务时,只要具体实质影响力,也算是职务上行为。 

  以二次金改案为例,周占春的见解,就是单纯的二分法。因金融机关合并,不是“宪法”“总统”职权,所以扁珍收钱介入,就不是职务上行为,所以收钱无罪。 

  法官审案,固然本诸自己对法律的确信见解,但周占春的“法定职权说”见解,背离民众对法律感情事小,却和目前实务界的“实质影响力说”大相径庭。 

  事实上,过去类似案例,法院在审判时,还有持刑度更重的“诈欺说”。亦即公务员明知非自己法定职权,却利用职务上机会向当事人收取贿赂,行为构成最轻判刑十年以上的“职务诈欺贪渎罪”。 

  由于该罪刑度过重,且部分收取好处的公务员只是帮人乔事情,无涉诈欺,才慢慢演变成要审酌职务上有无实质影响力,若有影响力因此收钱,纵使非属自己的法定职权范围,也构成职务行为收贿罪。 

  这是“最高法院”大多数的主流见解,在类似贪渎案中,也以此为理由发回高院更审时,要求审酌是否触犯职务收贿罪。昨日判决确定的龙潭购地案,最高院法官就是采这个“实质影响说”,作为扁珍收企业款项、从中介入关切竹科龙潭土地案论罪依据。如此见解,在“最高法院”判决具有拘束力下,金改案无罪见解未来极可能在高院审理时被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