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保监局完善监管制度 规范产险市场秩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4 08:07:46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山西保监局重点抓住财产险公司资金流入和流出、承保管理、理赔管理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进制度、机制建设,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在资金流入环节,推行车险、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防风险
  车险“见费出单”制度执行以来,车险应收得到了较好控制,存量车险应收逐渐消化,目前,车险9个月滚动应收率不到0.1%。但是,也出现了车险应收向非车险应收转移的迹象,截至2010年4月末,非车险应收保费余额2.7亿元,同比增长28.7%。为杜绝非车险虚挂应收,防范保费收入风险,山西保监局2010年4月开始推行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按照 “先易后难、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类实施”的原则,根据险种、保费规模、收费方式、业务渠道等方面的特点,将非车险“见费出单”分为系统控制“见费出单”、分期缴费系统控制“见费出单”和限期缴费系统控制“见费出单”和暂不实行“见费出单”四种细分类型进行管理。
  二、在资金流出环节,推行资金支付“实名制”和成本管控管理保真实
  为堵塞资金支付环节漏洞,防范产险市场的各种套费行为,山西保监局经过可行性研究,从2010年5月起全面推行产险公司资金支付环节的“实名制”。要求公司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在业务财务系统中控制资金支付方式,以网上银行支付为主,逐步取消现金支付和具有背书功能的传统转账方式,避免人为操作产生的漏洞,使支付流程程序化,提高数据的真实性。
  通过近几年监管实践,山西保监局逐步形成了“成本管控”的产险监管思路,要求产险公司改变粗放的费用包干方式,完善费用预算的分项管理,明确上级机构对下一级机构费用预算的科学合理性负责,上一级机构与费用使用机构同时对费用真实性负责,同时,要求各公司定期上报各级费用预算及执行情况。山西保监局将对费用预算执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公司实施重点监管。
  三、在承保环节,采取统一车险费率调整系数执行标准等措施促规范
  山西保险行业协会针对各产险分支机构车险费率调整系数使用标准不统一、乱套调整系数等问题,组织各保险机构相关人员研究制订了统一的标准,并纳入行业自律公约中。同时,加强行业自律的查处工作,促进了车险费率的规范执行。经过一年的运行,车险市场费率调整系数滥用现象明显好转,2010年一季度车险平均费率为1.23% ,较上年同期提高0.1%。4月至5月保费充足率提高了4%。
  此外,山西保监局还指导行业协会在非车险自律公约中针对竞争激烈造成保费充足性不足的一些险种,如道路工程一切险、财产一切险、机损险等,在备案条款费率框架内,限定了最低费率标准和承保条件。
  四、在理赔环节,规范赔款资金支付方式和理赔回访服务流程堵漏洞
  山西保监局针对理赔中存在的问题,从2009年11月起,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监管:一是严格管控赔款资金支付风险。为确保理赔资金支付对象和金额的真实,山西保监局要求车险赔款必须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授权将赔款支付给签订“直赔”协议的修理单位。对于被保险人为个人且赔款金额超过2000元的,必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与被保险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名称相一致的银行账户上。签订“直赔”协议的修理单位领取赔款时,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以外,还要求其提供由被保险人出具的“代领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授权书”原件,并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核实。二是加强理赔客户回访服务。要求保险公司在车险赔款支付后15个工作日内对每一位客户进行理赔服务回访。回访内容应包括客户对理赔服务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并对出险情况、赔款金额逐一核实,对于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或赔付金额较大的,应对被保险人当面回访,回访过程中应做好相关记录,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三是要求行业协会将理赔情况作为常规检查内容,提高自律约束力。从最近的自律检查和现场检查看,车险赔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绝大多数符合要求,防范了理赔环节的风险,较好地保护了被保险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