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创业将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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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1月2日讯(记者 柯进)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今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召开贯彻实施促进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视频会,全面部署2011年1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扶持政策实施工作。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信长星,教育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林蕙青出席会议并讲话。
据介绍,《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扩大到了大学生就业群体。
为了进一步扩大就业,特别是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对就业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这是继2005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后的又一次就业税收政策重大调整。与以往政策相比,“新政”具有3个新特点:一是着重支持自主创业,二是创业政策惠及面更广,三是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更规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部分驻京高校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所在地部分高校负责人在分会场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