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社论:地方政府无权侵犯农民土地权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01:45:11
昨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会议指出,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或扩大试点范围,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有的地方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侵害农民利益。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盲目建高楼等现象”。(相关新闻:国务院:村庄撤并拆建严禁违背农民意愿)
上周以来,《新京报》曾连续刊发农村土地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乱象的系列深度报道和评论,披露了一些地方打着改革创新、新农村建设的旗号、违规违法撤村圈地、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事实,并呼吁坚决制止当下新一轮农村“圈地运动”乱象。这些报道刊发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国务院态度鲜明的表态和部署,无疑将有效遏制一些地方违规用地的不良势头,而明确宣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涉及村庄撤并等方面的土地整治,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主决定,不得强拆强建。严禁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将从根本理念上正本清源。
显然,如果听任这场“圈地运动”大规模展开,大量农民自我改变境遇的机会将会被剥夺,乡村社会矛盾会被激化。而且,此举将可能摧毁千百年来的村落聚居结构。本已十分受伤的中国传统文明,也将因此再遭重创。
一些地方的拆除村庄、集中居住运动与土地换户籍等运动如出一辙,其实质都是有些地方政府利用其强制力,践踏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严重侵犯农民对土地、尤其是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现行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确认,土地的归属有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两种形态。作为集体的村民对本村的土地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与政府对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是等价的。对于宅基地,农民家庭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现行法律也承认,这是一种永久性建设使用权。而在农民的传统观念中,他对宅基地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所有权。
也正是基于这些法律和事实,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后节约的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政府或许可以基于新农村建设等理由整理村庄,腾退出一部分农村建设用地。但是,这些土地的产权归属不会因为政府的这些行为而发生任何变化,它们仍然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可以自由地决定如何使用这些土地,如何在村民之间配置这些土地的产权及其收益。由于农村集体享有对其土地的完整的所有权,因而农民宅基地所占用的乡村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也完全属于农民。
基于这一法律事实,地方政府无权随意整理农民的宅基地,拆除村庄,强迫农民集中居住。地方政府对于这些村庄唯一可做的事情,就是按照财政均等化原则,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然而,一些地方政府不仅在过去没有向农村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现在反而觊觎农民的土地,以种种冠冕堂皇的借口侵犯农民对土地的权益。
有消息说,已经有24个省区市有不同程度的违规现象,这是很严重的趋势。对于此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此次国务院会议的要求以及现有的有关法律、政策予以叫停、纠正,不仅仅是从用地指标上予以相应削减,而且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官员的责任。尤其是对那些用暴力手段把农民打上楼的地方官员,更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我们也希望,按照国务院会议精神合理补偿那些失地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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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以来,《新京报》曾连续刊发农村土地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乱象的系列深度报道和评论,披露了一些地方打着改革创新、新农村建设的旗号、违规违法撤村圈地、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事实,并呼吁坚决制止当下新一轮农村“圈地运动”乱象。这些报道刊发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国务院态度鲜明的表态和部署,无疑将有效遏制一些地方违规用地的不良势头,而明确宣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涉及村庄撤并等方面的土地整治,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主决定,不得强拆强建。严禁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将从根本理念上正本清源。
显然,如果听任这场“圈地运动”大规模展开,大量农民自我改变境遇的机会将会被剥夺,乡村社会矛盾会被激化。而且,此举将可能摧毁千百年来的村落聚居结构。本已十分受伤的中国传统文明,也将因此再遭重创。
一些地方的拆除村庄、集中居住运动与土地换户籍等运动如出一辙,其实质都是有些地方政府利用其强制力,践踏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严重侵犯农民对土地、尤其是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现行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确认,土地的归属有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两种形态。作为集体的村民对本村的土地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与政府对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是等价的。对于宅基地,农民家庭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现行法律也承认,这是一种永久性建设使用权。而在农民的传统观念中,他对宅基地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所有权。
也正是基于这些法律和事实,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后节约的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政府或许可以基于新农村建设等理由整理村庄,腾退出一部分农村建设用地。但是,这些土地的产权归属不会因为政府的这些行为而发生任何变化,它们仍然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可以自由地决定如何使用这些土地,如何在村民之间配置这些土地的产权及其收益。由于农村集体享有对其土地的完整的所有权,因而农民宅基地所占用的乡村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也完全属于农民。
基于这一法律事实,地方政府无权随意整理农民的宅基地,拆除村庄,强迫农民集中居住。地方政府对于这些村庄唯一可做的事情,就是按照财政均等化原则,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然而,一些地方政府不仅在过去没有向农村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现在反而觊觎农民的土地,以种种冠冕堂皇的借口侵犯农民对土地的权益。
有消息说,已经有24个省区市有不同程度的违规现象,这是很严重的趋势。对于此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此次国务院会议的要求以及现有的有关法律、政策予以叫停、纠正,不仅仅是从用地指标上予以相应削减,而且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官员的责任。尤其是对那些用暴力手段把农民打上楼的地方官员,更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我们也希望,按照国务院会议精神合理补偿那些失地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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